昨天最高法發布了《人民法院審理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工作指引》(后簡稱《指引》),通篇看了一下,實務性很強,其中最受關注的是這一條:
審理未成年人為當事人的網絡游戲充值、直播打賞等合同糾紛案件,應當根據具體合同的性質及內容,充分考慮合同與未成年人生活相關聯的程度、未成年人能否理解其行為并預見相應的后果以及合同標的、數量、價款或者報酬等因素,綜合判斷締約行為與未成年人的年齡、智力是否相適應,準確認定合同效力。
![]()
它實質上是在強調,在網絡這個消費場景中,應該怎樣看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行為效力。
簡單來說,它要求法院在審理這類案件時,綜合判斷"孩子的年齡智力能否理解這種行為"、"平臺有沒有盡到審核義務"、"監護人有沒有盡到監護責任"這三個要素,最終根據各方的過錯程度來劃分責任,確定退款比例。
舉個例子好了,北京某法院發布的典型案例。
一個17歲的孩子在某直播平臺一年累計打賞充值超過45萬,平臺雖然即時采取了限制措施,但這個孩子自己冒充監護人跟客服溝通后,又取消了,這才有了后面更多的大額消費。
從合同效力來講,雖然這個孩子離成年只差一歲,但依然是民法上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45萬的大額打賞明顯與其年齡智力不相適應。且該行為后來被監護人否定,當屬無效行為。
那么,合同無效,平臺是否就該全額退款呢?如果有人濫用這一規則,打賞后頻頻撤銷該怎么辦呢?未成年人要保護,互聯網的交易穩定難道就不用保護嗎?
![]()
法院認為,雖然合同無效,但孩子的監護人對銀行和支付密碼管理不善且對孩子長期沉迷直播打賞缺乏監管,存在明顯過錯。而這個孩子已經17歲了,對自己的行為性質和后果應該有一定認識,并且存在冒充監護人欺騙客服的行為,也存在過錯。
平臺則錯在,雖有風控手段,但解除限制時審核流于形式,僅憑電話確認就解封,未能盡到真正的審查義務。
最終法院根據各方過錯程度,判決平臺退還24萬。
不是不賠,也不是全賠——而是要綜合各方情況具體判斷。
綜合《指引》和這個案例,不難得出結論:
以后這類案件,不是“誰弱誰有理”而是“誰錯誰擔責”。平臺的監管義務,家長的審查義務以及未成年人自身的認知能力,都會對是否退、退多少產生影響。這本質上是讓所有參與者,都在同一規則下,對自己的行為負責。
道理不難理解,難的是,讓所有人認賬。這次的《指引》,就是在給這個“認”字加壓。
![]()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