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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知識產權報》2026年3月18日第9版
近日,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對廣州某橡膠公司訴廣州某鵬經營部、廣州某杰公司侵犯著作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作出二審判決,認定廣州某鵬經營部、廣州某杰公司在紙箱及包裝袋上使用的圖案構成著作權侵權,須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維持了廣東省廣州市海珠區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審判決。
原告廣州某橡膠公司向廣州市海珠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其是作品《人民橡膠(人民保衛)》的著作權人,其將作品用于勞保鞋的包裝并持續使用至今。2022年,二被告生產銷售仿冒的勞保鞋產品,導致公眾誤認,二被告應當停止侵權并進行賠償。二被告辯稱,原告的美術作品中的圖案來源于他人,原告對該作品中的圖片不享有著作權,原告的美術作品不具獨創性,原告對該美術作品不享有著作權。
廣州市海珠區人民法院審理查明,原告主張權利的作品登記證書載明著作權人為原告,權利作品由“人民保衛”四個中文字、“迷彩波紋”圖案及“兩人沖鋒”圖片組成,創作完成時間為2016年。受原告委托進行創作權利作品的第三方陳述:權利作品中的“兩人沖鋒”圖案是來源于專業圖庫網站,其付費購買后使用。工作人員通過對“兩人沖鋒”圖案的色彩及多處細節進行了二次元處理,制作成矢量文件,同時再搭配迷彩圖案以及“人民保衛”四個紅色漢字,最后組成了美術作品《人民橡膠(人民保衛)》。被告生產、銷售的產品紙箱外部圖案、包裝袋外側圖案(下稱被訴圖案)中組成的要素包括“人民保衛”“迷彩波紋”“兩人沖鋒”以及“博峰戰隊BOFENGZHANDUI”等內容,鞋子底部與內部標注“人民保衛”。被告方提供了其名下商標及其經營者名下的作品登記信息,該作品圖案與被訴圖案相似。
法院認為,雖然原告權利作品中“兩人沖鋒”圖案此前已出現,但原告對已有的圖案進行了處理并搭配迷彩圖案、文字才最終組成美術作品《人民橡膠(人民保衛)》,應當認定其具有獨創性,屬于改編作品。被告方的作品創作完成日期晚于原告的權利作品,且缺乏獨創性,被告據此主張其有權使用被訴圖案,應不予采納。被訴圖案與權利作品相似,容易對公眾造成混淆。雖然被訴圖案上還有被告方的商標圖案,但不影響侵權的認定,故二被告在產品外包裝上使用被訴圖案構成著作權侵權。法院綜合考慮涉案作品創作難度、知名度以及被告侵權行為的性質等情節,酌定被告向原告賠償3.8萬元。
該案一審判決作出后,原告和被告均不服,提起上訴。廣州知識產權法院終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
無論是改編作品還是抄襲模仿,往往都以他人在先作品為基礎,都保留了原作品的部分表達,區分兩者的重要標準在于是否具備新的獨創性表達或是否與在先作品實質性相似。在原圖片的基礎上,通過選取人物、調整構圖、疊加特色圖案文字并賦予主題,形成具有個性化表達的新美術作品,應當認定為改編作品,受到著作權保護。反之,若完整模仿他人美術作品核心構圖、視覺元素,僅對文字進行諧音字替換、附加自身商標,普通觀察者足以認定兩者構成實質性相似,一般不認為形成獨創性表達,不能獲得著作權保護。商標權利人使用商標應尊重他人在先合法權利,不得以使用商標為名擅自使用、篡改他人享有著作權的作品。
作者 | 陳文超 樓書揚
來源 | 中國知識產權報
編輯 | 文亞欣
校對 | 羅冠明
審核 | 冼文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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