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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蘭州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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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甘肅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會同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甘肅省稅務局聯合印發《甘肅省工傷保險費率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共18條內容,圍繞費率核定、浮動管理兩大核心環節,明確適用范圍、基準費率、特殊主體規則、浮動機制及爭議處理等關鍵事項,實現工傷保險費率管理的制度化、規范化、精細化。《辦法》將于2026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4月30日。
《辦法》適用范圍覆蓋甘肅省行政區域內各類用人單位及工程建設項目。依據《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17)劃分8類行業,基準費率從一類行業的0.2%到八類行業的1.9%逐級遞增,構建匹配行業風險差異的費率體系。
針對跨行業經營、工程建設項目、勞務派遣、基層快遞網點、“老工傷”人員統籌等特殊參保情形,《辦法》制定專項費率規則:跨行業經營用人單位按就高原則確定適用費率;工程建設項目按項目合同總造價的1‰繳納工傷保險費;勞務派遣用工遵循風險跟隨用工原則,多行業派遣用工的可按多數用工所屬行業或加權平均方式核定費率;基層快遞網點統一按二類行業(0.4%)核定費率;“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后,用人單位無預留資金的,可通過上調用人單位費率分擔基金支出壓力。
《辦法》明確,省級層面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則,根據工傷保險基金累計結存規模,動態調整行業基準費率。對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率全面實行浮動管理,每2年開展一次浮動調整,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參保單位工傷發生率、基金使用情況,對參保單位工傷風險進行全面評估,確定費率浮動檔次。浮動費率標準為:一類行業僅可上浮,浮動檔次為基準費率的120%、150%;二類至八類行業可上下浮動,上浮檔次為基準費率的120%、150%,下浮檔次為基準費率的80%、50%。
《辦法》提出,職工因搶險救災認定工傷、革命傷殘軍人舊傷復發認定工傷兩類情形,不計入用人單位支繳率和工傷發生率的計算范圍;用人單位對費率浮動結果有異議的,可申請重新核定,對復核結果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編輯 | 岳青、楊晶宇
責編 | 丁守敏
主編 | 狄春華、肖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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