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人際交往中,出于義氣或息事寧人,我們偶爾會拍著胸脯對債主說:“放心,這錢他不還,我還!”但您知道嗎?這句看似隨口一說的承諾,在法律的語境下,可能瞬間讓你從“局外人”變成“還款人”,與債務人共同承擔真金白銀的還款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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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岳普湖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因“一句話”引發的欠款糾紛,生動地向我們解讀了《民法典》中“債務加入”的法律規定。
一句話引發的“官司”
故事要從2022年底說起。王某因做生意資金周轉困難,向好友張某借款10萬元,并出具了欠條一張。此后,張某多次上門催討,這讓在王某處租用場地的租戶李某苦不堪言。
原來,張某每次催債都會影響到李某的正常生產經營。為了盡快平息這場紛擾,讓自己能安心做生意,李某在張某再次上門催債時,對張某說:“王某欠你的錢,他要是還不了,我來還!”
萬萬沒想到,這句本意是勸架的話,被張某錄了音。眼見王某始終未能還款,張某一紙訴狀將王某和李某共同告上了法庭,要求李某對王某的這筆欠款承擔連帶責任。
法庭之上:是“勸架”還是“承諾”?
庭審中,李某大呼冤枉,辯稱自己當時只是為了避免爭吵,想盡快恢復生產經營,隨口這么一說,并不是真的想替王某扛下這筆債。
然而,法官在審理中反復播放了那段關鍵的錄音證據。錄音顯示,李某的表述清晰、連貫,現場并無任何被脅迫、威脅的情形。法院經審理認為,李某作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其向債權人張某作出的“他還不了我來還”的承諾,是其真實意思的表示。
這個行為,在法律上構成了 “債務加入”。
最終,岳普湖縣人民法院依法判決,李某需要對王某欠張某的10萬元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法官說法:“債務加入”不是兒戲
本案的核心法律點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條。該條規定:“第三人與債務人約定加入債務并通知債權人,或者第三人向債權人表示愿意加入債務,債權人未在合理期限內明確拒絕的,債權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擔的債務范圍內和債務人承擔連帶債務。”
承辦此案的法官解釋,通俗地講,“債務加入”就是第三人主動“跳進”原有的債務關系中,給債權人吃了一顆“雙保險”的定心丸。它的法律后果是:
1.新債務人誕生:第三人(李某)成為新的債務人,與原來的債務人(王某)地位平等。
2. 連帶責任:新老債務人共同向債權人(張某)承擔連帶債務。這意味著,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人償還全部或部分欠款。
3.原債務人不能免責:原債務人(王某)的還款責任并不會因為第三人的加入而免除。
【法官提醒】
一句“仗義”之言,或是一時心軟為了“止損”而作出的承諾,都可能帶來始料未及的法律后果。法官在此提醒廣大群眾:了解“債務加入”,能幫助我們更好地在人際交往中守住法律底線,避免“好心”沒有“好報”。
作者:迪麗努爾 宋玉龍 溫選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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