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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
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是指以牟利為目的,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的行為。
二、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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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深刑事辯護律師、從事刑辯業務十多年的要永輝律師【15824811815】解答:
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的構成要件是:
1.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主義道德風尚和國家對文化娛樂制品市場的管理制度。
犯罪對象是淫穢物品。根據《刑法》第367條的規定,淫穢物品,是指具體描繪性行為或者露骨宣揚色情的誨淫性的書刊、影片、錄像帶、錄音帶、圖片及其他淫穢物品,包括具體描繪性行為或者露骨宣揚色情的誨淫性的視頻文件、音頻文件、電子刊物、圖片、文章、短信息等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電子信息和聲訊臺語言信息等。
有關人體生理、醫學知識的科學著作,電子信息和聲訊臺語言信息不是淫穢物品。包含有色情內容的有藝術價值的文學、藝術作品不視為淫穢物品。
2.客觀方面表現為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的行為。
"制作",是指生產、錄制、攝制、編寫、譯著、繪畫、印刷、刻印、洗印等行為;"復制",是指復印、拓印、翻印、翻拍、復寫、復錄、抄寫等仿造行為;"出版",是指編輯、印刷等行為;"販賣",是指發行、批發、零售、倒賣等行為;"傳播",是指播放、放映、出租、出借、承運、郵寄等行為。
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屬于選擇性罪名。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的五種行為,分別是五種犯罪。行為人實施其中一種行為的,以該行為確定罪名;行為人同時實施其中幾種行為的,應將所實施的行為并列為一個罪名,如既制作又販賣、傳播的,則只定制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不實行數罪并罰。【偃師區看守所家屬委托律師會見電話:1582481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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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
包括自然人和單位。
4.主觀方面均出于故意,即明知是淫穢物品而進行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并且必須以牟利為目的。
行為人是否已經實際取得了利益,獲利多少,并不影響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的成立,可作為量刑的情節加以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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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認定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應當注意哪些問題?
1.對鑒定結論要嚴格審查。
淫穢物品的鑒定,關系到這類案件性質的正確認定,關系到罪與非罪的界限問題。因此,司法機關一定要委托權威的鑒定部門進行鑒定,并對鑒定結論嚴格審查,必要時應當另行委托鑒定。
2.查清淫穢物品的數量、傳播對象、危害后果等關系到定罪量刑的事實和證據。
對淫穢物品"源頭和去向"一時難以查清的,可先按能認定的犯罪事實處理。
3.劃清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與走私淫穢物品罪的界限。
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與走私淫穢物品罪的主要區別在于侵犯的客體不同。前者侵犯的客體是對社會的管理制度和社會主義社會風尚,而后者侵犯的客體主要是海關監管制度。
如果行為人走私淫穢物品后以該宗淫穢物品為牟利販賣、傳播,這種行為屬于走私淫穢物品罪的后續行為,不應當再定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而應當只定走私淫穢物品罪一罪。
如果行為人走私的是這一批淫穢物品,為牟利販賣、傳播的是另一批淫穢物品,則應當定走私淫穢物品罪和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實行數罪并罰。【如您有法律問題需要咨詢,請致電要永輝律師:15824811815。要永輝律師執業十五年以來專注于刑事辯護,具有豐富的執業經驗,熟悉偃師區看守所會見流程,熟知公檢法辦案程序,可以為羈押在偃師區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師會見、取保候審、無罪辯護、緩刑辯護、罪輕辯護、申訴控告、上訴再審等各類刑事辯護專業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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