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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公司心里一直有個樸素認知:合同到期了,我提前通知不續簽,不就完了嗎?
聽起來很合理。
甚至很多 HR 都真這么干。
但事情,沒有那么簡單。
劉某,2017 年 2 月 27 日入職北京某公司。
第一份合同:2017 年 2 月 27 日至 2019 年 10 月 31 日
第二份合同:2019 年 1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0 月 31 日
到了 2024 年 9 月 20 日,公司提前一個多月給劉某發了一份《不續簽勞動合同通知書》。
大意就是:合同要到期了,公司決定不再續簽。
請你按時來辦手續。
不回復,視為同意。
很多HR會覺得:我都提前通知了,已經很規范了。
但問題恰恰出在這里。
連續簽了兩次固定期限合同后,公司還能不能單方決定「到期不續簽」?
公司覺得可以。
員工覺得不行。
法院最后站了員工這邊。
一審法院:這是違法終止。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寫得很清楚: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法定過錯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法院的意思非常明確:你已經簽了兩次固定期限合同,員工也沒有《勞動合同法》第 39 條、第 40 條第 1 項、第 2 項這些法定過錯,員工要求繼續簽,那下一步,原則上就該轉無固定期限。
公司這時候再說:我不續了。
本質上已經不是正常的合同到期終止,而是把本來依法應當延續的勞動關系,單方掐斷了。
所以,一審認定:違法終止。
并判公司支付賠償金。
公司上訴了:
1、合同到期,本來就該終止。《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不是寫了嗎?合同期滿,勞動合同終止。
2、無固定期限合同也得協商一致。法律不是寫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嗎?既然要協商一致,公司當然也該有選擇權。
3、不然第二份固定期限合同還有什么意義?如果第二次簽完,公司就沒得選了,那第二份固定合同簽來干嘛?這不是等于「簽了第二次,就差不多養一輩子」嗎?
但法院沒買賬。
二審法院把這個問題說得非常直:在符合法定條件時,是否續訂勞動合同的選擇權,在勞動者,而不在用人單位。
很多公司一直誤以為:連簽兩次后,雙方只是「有機會」談無固定,
法院的理解是:連續兩次固定期限合同,勞動者沒有法定過錯,勞動者愿意繼續,這時候,法律已經把「是否繼續」這件事,更多地交給了勞動者。
公司只有在兩種情況下,才有機會不走無固定這條路:
第一種是勞動者存在法定過錯情形。
第二種是勞動者自己提出還要簽固定期限合同。
除此之外,公司單方面說:到期了,我就不簽了。
法院的評價就是:違法終止。
很多人都會問:那第二份固定期限合同到底還有什么意義?
這個問題,其實不難回答。
第二份固定期限合同的意義,從來不是讓公司再多享受一次「到期自由不續簽」的機會。
它的意義在于:
1、給雙方第二個完整履約周期,看看員工是否穩定、崗位是否持續、雙方合作是否成熟。
2、讓法律觀察勞動關系是否已經具有長期性,一旦走到第二次,還能繼續,就說明這段關系已經不是短期試探,而是穩定用工。
3、仍然保留對法定過錯情形的處理空間,第二份合同也不是完全沒意義。如果員工這期間嚴重違紀、嚴重失職、不能勝任、客觀情況重大變化等,企業照樣有處理工具。
所以,不是簽了第二次,公司就「一動不能動」。
是:你不能再靠「合同到期」這四個字,輕松下車。
最終結果,二審法院維持原判:公司構成違法終止勞動合同。
案號:(2026)京02民終2102號
給 HR 的實務提醒:這事千萬別想當然。
特別是員工提出簽固定期限,不代表當然放棄無固定期限權利,最好讓員工書面明確表達自己的選擇。
希望對你有啟發和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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