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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情介紹
老李與王女士系夫妻,育有二子三女。1990年,長子李某不幸因意外去世,留下妻子張女士及兩個年幼子女。
2001年,老李去世;2019年,王女士去世。期間,無人對李某的遺產進行分割。
關鍵財產:一號房屋(原為單位公房)。
1999年(李某去世9年后),張女士與單位簽訂購房合同,以成本價33859元購得該房,登記在其個人名下;
購房時,使用了李某26年工齡 + 張女士32年工齡,合計58年,享受大幅房價折扣;
房屋現值經各方確認為740萬元。
2023年,李某的弟弟(原告)起訴,主張:
“一號房屋是哥哥的遺產,我作為父母的繼承人,應繼承11/150份額!”
張女士及子女抗辯:
房屋是我婚后個人購買,登記在我名下;
雖用了亡夫工齡,但房子本身不是遺產;
且原告起訴已超訴訟時效。
二、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 一號房屋歸張女士個人所有;
? 僅“使用亡夫工齡所獲政策性福利對應的財產價值”作為遺產分割,金額為120萬余元;
? 原告謝某1(弟弟)僅分得其中二十五分之二,獲折價款96,142元;
? 駁回原告要求按房屋份額繼承的全部請求。
三、法院說理要點
1. 房改房登記在配偶名下,屬其個人財產
房屋系張女士在李某去世9年后,以自己名義簽訂合同、支付房款、取得產權;
根據《北京市高院繼承案件疑難問題解答》,房改房產權歸屬以購房人和登記為準。
2. 已故配偶工齡可折算為“政策性福利”,其財產價值屬遺產
使用亡夫工齡導致房價減少14,623.58元,該部分對應的價值隨房價上漲而增值;
根據計算公式得出:120.18萬元為李某遺產。
3. 遺產按法定繼承,多輪轉繼承后份額明確
李某第一順位繼承人:父母、配偶、兩子女 → 各1/5;
父母后于李某去世,其繼承份額由兄弟姐妹轉繼承;
4. 訴訟時效未過
繼承權糾紛自知道權利受損起算,本案遺產長期未分割,原告主張未超時效。
四、勝訴辦案心得
本案勝訴關鍵在于:
精準區分“房屋產權”與“工齡財產價值”:避免陷入“房子是遺產”的誤區;
援引北京高院權威解答:確立“工齡折算部分可繼承,房屋本身不可”的裁判規則;
善用繼承人意思自治:促成多名繼承人將份額讓與委托人,最大化其權益;
破解“高房價=高份額”誤解:通過公式計算,將740萬房產的遺產范圍鎖定在120萬內;
提前準備工齡計算表:用原始檔案證明工齡貢獻值,增強說服力。
重要提醒:
?? 房改房用了亡夫工齡≠房子要分家!
?? 繼承人只能分“工齡對應的那部分錢”,不是整套房!
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律所房產事業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節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靳律師為鏈家房地產經紀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場上的中介公司廣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場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師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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