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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情介紹
張先生與李女士系夫妻,育有五名子女:張某1、張某2、張某3、張某4、張某5。
1998年,張先生以成本價向某單位購買了一號房屋,登記在其個人名下。購房時使用了夫妻合計68年工齡,享受大幅折扣,總房款約2.57萬元由小兒子張某5實際支付。
張先生于2005年去世,李女士于2015年去世。李女士生前立有公證遺囑,載明:
“我名下的房產份額,由張某2繼承三分之二,張某4繼承三分之一。”
2018年,張某5曾以“借名買房”為由起訴其他兄弟姐妹,要求將一號房屋過戶至自己名下。但法院在B號判決中明確指出:
“原告雖支付購房款,但該行為屬于債權,不能據此取得房屋所有權。”
最終駁回其全部訴訟請求,該判決已生效。
2019年,張某5去世。其妻許某與女兒張某6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再次提起訴訟,主張:
張某5全額出資+使用父母工齡,應享有40%產權;
要求分割一號房屋或獲得相應折價款。
二、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 一號房屋由張某2一人繼承,歸其個人所有;
? 張某2向張某5的繼承人(許某、張某6)支付折價款138,442元;
? 同時向張某1、張某3、張某4、張某7(代位繼承人)分別支付各自份額的折價款;
三、法院說理要點
1. 房屋權屬以登記和工齡為準,出資不等于產權
一號房屋登記在張先生名下,且購房時使用夫妻工齡,依法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張某5雖支付房款,但B號判決已生效認定:該出資僅為債權,不產生物權效力;
原告未能提供借名買房協議或產權歸屬約定,故“共同購房”主張無依據。
2. 遺產分割嚴格依“法定繼承+公證遺囑”規則
張先生未留遺囑,其50%份額由配偶+五子女(含代位繼承人)六人均分;
李女士留有公證遺囑,其50%份額+繼承的1/12份額,按遺囑由張某2得2/3、張某4得1/3;
綜合計算,張某2占7/12 ≈ 58.3%,為最大份額繼承人,故判房屋歸其所有。
3. 出資問題可另案主張債權
法院明確:張某5支付的購房款,其繼承人可另行起訴主張返還或補償,但不得以此分割房產。
四、勝訴辦案心得
本案勝訴關鍵在于:
援引已生效判決,形成“出資≠產權”的既判力,有效阻斷原告重復主張;
緊扣“登記+工齡”雙重物權依據,瓦解“誰出錢誰有房”的常見誤解;
突出公證遺囑的高證明力,確保客戶獲得最大份額并實現“整套房歸一”;
推動折價補償方案,兼顧法律效果與家庭和諧。
重要提醒:
?? 子女替父母交房款 ≠ 擁有房產!必須簽訂書面協議并保留過戶證據;
?? 使用父母工齡購房,房屋就是父母的遺產,即使一分錢沒出;
?? 想保障出資權益?要么簽借名協議,要么讓父母立遺囑明確!
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律所房產事業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節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靳律師為鏈家房地產經紀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場上的中介公司廣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場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師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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