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預付卡、美容貸、領養貓……
這些常見消費里全是坑?
今天,宜賓中院帶來
3起消費者維權典型案例
一起來看
↓↓↓
案例一
美容院虛假宣傳誤導消費者應當承擔“退一賠三”的民事責任
——張某訴某美容院服務合同糾紛案
![]()
0 1
基本案情
某美容院無醫療美容服務資質。2023年4月9日,張某到某美容院內以消費分期形式支付5000元的臉部護理項目費用。次日,張某到該美容院內接受臉部護理服務時,在該美容院員工的推薦下購買了臉部祛斑美容服務,并在該美容院員工的宣傳下,以向某第三方小額貸款公司辦理小額貸款的方式支付祛斑服務費用33990元,由該美容院安排員工通過用儀器加涂抹藥水至張某色斑處的方式提供祛斑服務。某美容院提供一段時間服務后,無法繼續營業。張某對美容院的服務質量不滿意,要求為其服務的員工徐某作出能去掉斑的承諾,但未得到其明確答復。2025年春節期間,張某通過微信詢問美容院工作人員得知該店因房租問題無法繼續營業,張某遂訴至法院請求解除協議、退回服務款并支付祛斑服務費用33990元的三倍賠償金。
0 2
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某美容院故意夸大祛斑效果,隱瞞其不具備醫療美容服務資質信息,讓消費者產生錯誤認知,構成虛假宣傳和欺詐,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遂判決解除張某與某美容院之間的美容服務協議;判決某美容院的經營者返還張某祛斑服務費用33990元,并賠償張某三倍服務費101970元。
0 3
典型意義
本案是懲治醫療美容領域消費欺詐的典型案例。某美容院在不具備醫療美容資質的情況下,通過虛假宣傳、夸大功效,并聯合小額貸款機構誘導消費者貸款消費,其行為嚴重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在判決解除合同、返還服務費的同時,適用懲罰性賠償條款,判令經營者支付三倍服務費用的賠償金。這一“退一賠三”的判決,提高了不法經營者的違法成本。案件審結后,法院還向監管部門發送司法建議,與行政監管形成合力,推動行業治理,有效遏制美容領域“無資質、假宣傳、強誘導”亂象,維護“美麗經濟”健康發展。
案例二
“職業閉店人”收取預付款后“關門大吉”應當向消費者承擔民事責任
——劉某等與某健身館服務合同糾紛系列案
![]()
0 1
基本案情
某健身館系個體工商戶,經營者為周某。為了最大限度獲取利潤,健身館采取辦卡優惠等方式,收取多個消費者預付的健身服務費,后很快又以經營不善為由停止經營,并找多種理由拒不退還服務費。劉某等人先后向該健身館轉賬1490元購買50次健身次卡、轉賬1858元購買月卡及形體課季卡。2025年10月13日,經營者周某在學員群發布通知,以經營不善為由宣布停止經營,截至被告停止經營時,劉某等人購買的次卡(50次)均未全部消費,購買的月卡和形體課季卡也均未激活使用。劉某等人聯系某健身館退款未果,故通過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方式維權。
0 2
裁判結果
法院對該系列案件審理認為,某健身館系以收取預付款方式提供健身服務的經營者,應當按照約定履行服務義務。現因其停止經營,已無法繼續為消費者提供約定服務,構成根本違約,劉某等人有權要求返還剩余預付款。據此,法院判決某健身館向劉某等人返還未使用的預付款。
0 3
典型意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預付式消費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經營者收取預付款后因經營困難不能按照合同約定兌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應當及時依法清算。經營者依法應當清算但未及時進行清算,造成消費者損失,消費者請求經營者的清算義務人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預付式消費是當前健身、美容、教育培訓等服務行業廣泛采用的經營模式,多以辦卡刷卡消費的模式經營,在為消費者提供便利與優惠的同時,也容易出現虛假宣傳、誘導消費、民事欺詐等損害消費者權益的情形,如有的商家在預付卡合同中約定“不補、不退、不換,逾期作廢概不退款”,有的商家在辦卡后服務質量下降,更有“職業閉店人”短期經營后便“關門大吉”,造成預付卡消費者的消費、維權困境,成為消費者的“糟心事”,引發大量消費糾紛。
在本系列案件中,通過查明消費者與經營者之間合同履行情況,在確認經營者無法繼續提供約定服務的情況下,聚焦消費者在健身消費中“辦卡易、退費難”的突出問題,明確認定經營者應當將預付款中尚未消費的部分予以返還,最大限度地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為“刷卡經濟”的健康持續發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案例三
“月付寵糧+免費領貓”捆綁式銷售“星期貓”系變相寵物分期買賣,相應“霸王條款”無效
——四川某貓咪寵物公司訴郭某合同糾紛案
![]()
0 1
基本案情
四川某貓咪寵物公司為最大限度獲取利潤,通過“免費贈送寵物貓”+“固定購買貓糧”的方式,誘導消費者領養寵物。2023年7月,四川某貓咪寵物公司(甲方)與郭某(乙方)簽訂《寵物領養協議》,約定:乙方在甲方處免費領養一只寵物貓,但按4200元作為領養時該寵物貓的市場價值,乙方須每月在甲方處購買288元的寵物用品(含一袋貓糧、一支營養膏、一支化毛膏),共計購買24期,否則將承擔違約責任。協議簽訂當日,郭某領走寵物貓,并購買了288元的寵物用品。一個多月后,案涉寵物貓死亡,郭某便未再繼續購買寵物用品。此后,四川某貓咪寵物公司多次通知郭某支付每期費用,郭某遂于11月6日以貓咪已死亡為由予以拒絕,四川某貓咪寵物公司則提起訴訟,要求郭某一次性支付剩余未購買的23期寵物用品款合計6624元,并從逾期之日起按每天10元的標準承擔違約金。
0 2
裁判結果
法院審理認為,四川某貓咪寵物公司實際將《寵物領養協議》與寵物用品買賣合同捆綁簽訂,以贈予寵物貓為誘餌,本質上是高價向消費者出售貓糧,從而獲得經濟利益。根據《協議》約定,四川某貓咪寵物公司除負有提供貓糧等物品的合同義務外,還負有向消費者提供健康寵物貓的合同義務。郭某在簽訂案涉合同當日領回寵物貓,短時間內該寵物貓便死亡,四川某貓咪寵物公司未舉證證明其所贈寵物貓健康狀態,故其未盡到提供健康貓供郭某領養的合同義務;其次,郭某購買貓糧系為達到飼養正常、健康的寵物貓以滿足陪伴、治愈等情感需要,現因四川某貓咪寵物公司所提供寵物貓死亡,致使郭某合同目的無法實現,郭某據此未履行購買貓糧行為,符合《民法典》合同編的規定;最后,案涉合同中關于寵物貓死亡后消費者仍需繼續購買貓糧等的格式條款,加重了消費者的責任,且商家在簽訂合同時未對該條款進行特別提示和說明,故法院依法判決駁回了四川某貓咪寵物公司不合理的訴訟請求。該案判決后,雙方均未提出上訴。
0 3
典型意義
為滿足陪伴、治愈等情感需要,飼養寵物逐漸成為更多年輕人的選擇,越來越多的寵物走進了人們日常生活,“它經濟”持續走熱。部分商家打著“免費領養”的旗號,吸引消費者簽訂合同領養寵物,看似降低了養寵物的門檻,實則是“免費領養+月付寵糧”的捆綁銷售模式,附帶購買的總金額往往遠超過寵物的實際價值。此銷售模式下,已嚴重侵害消費者知情權、自由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同時,這些看似免費的寵物領養,后期易發生領養到病寵、協商退款難、寵物用品溢價高、品質沒有保障等問題。本案中,人民法院審理后,綜合考慮合同條款、合同目的、舉證責任,認為商家據以主張的格式條款加重了消費者的主要權利,不具有法律效力,駁回了經營者按照格式條款支付后續費用的訴訟請求,有效維護了消費者合法權益,也是對寵物消費市場中“霸王條款”的有力打擊,對促進“它經濟”的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素材來源:民一庭
![]()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