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湯建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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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19-20日,湯建彬律師應邀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邀請,在國家法官學院為全國死刑復核法律援助律師授課。湯建彬結合自身辦理近百起死刑復核案件的實踐經驗,圍繞《昆明會議紀要》中死刑復核辯護要點,從律師辯護角度對《昆明會議紀要》進行深入解讀。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已將湯建彬律師講授課程制作成光盤,發給辦理死刑復核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師學習參考。
為幫助更多的死刑復核辯護律師辦理好毒品類死刑復核案件,現將湯建彬律師上述講課內容整理成15篇文章(并下附講課視頻),分享給大家,此為第6篇,此篇內容為:多層上下家交易案件中死刑適用的司法考量與辯護空間。
在毒品等涉及死刑的刑事案件中,上下家交易與共同犯罪的認定常存在交叉情形,給死刑適用帶來復雜挑戰。實踐中,多層級交易模式普遍存在,從源頭賣家、中間層級到終端買家,每個環節可能涉及多名參與者,而交易數量往往成為死刑量刑的重要考量因素。如何在嚴格控制死刑的刑事政策下,合理適用死刑,避免刑罰過度嚴苛,是司法實踐與辯護工作的核心議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精神,此類案件需綜合考量全案事實適用刑罰,但具體標準仍需結合案件實際明確。例如,在10公斤毒品的三層交易中,若單一層級交易數量達到“數量巨大”標準,若機械按照每一層級上下家各判死刑的邏輯,可能導致三層交易判處3名死刑犯;若每個層級均有兩名參與者且交易數量達標,甚至可能出現6名死刑犯的量刑結果。這顯然與我國嚴格控制死刑適用的現行刑事政策相悖,過度擴張死刑適用范圍將違背罪責刑相適應原則。
從司法實踐案例來看,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思路已體現出對該問題的審慎態度。如某案件中,范某壽與范某坤構成共同犯罪且交易數量達到巨大標準,但最終僅判處一人死刑。核心原因在于,上下家交易關系中死刑指標需在不同層級間合理分配——該案中買家宋某某本應被判處死刑,因立功情節未予適用,故賣家層級僅能判處一人死刑,而非基于共同犯罪數量巨大的情形判處兩名死刑。這一裁判邏輯表明,多層上下家交易案件中,死刑適用的核心在于層級間的指標分配,單一層級即便存在多名共同犯罪人,也不應重復適用死刑,避免死刑指標的過度消耗。
另一起永州相關案件也印證了這一司法邏輯:該案存在未到案的上家與下家,導致主要犯罪事實未能完全查清,查獲的僅為次要犯罪事實。基于全案證據與事實認定,最終未對被告人適用死刑。這進一步說明,多層交易案件中,若關鍵層級參與者未到案、核心犯罪事實未查清,或僅查明次要犯罪事實,結合嚴格控制死刑的政策要求,全案可排除死刑適用。
此類案件的司法認定邏輯,為死刑辯護工作提供了重要辯護空間。即便案件中存在多名被告人被建議判處死刑的情形,也不意味著喪失辯護余地。辯護律師可從死刑政策的嚴格適用、死刑指標的合理分配、單一層級不重復適用死刑、犯罪事實查清程度等角度切入,結合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精神與相關案例,為被告人爭取改判機會。這既符合罪責刑相適應原則,也體現了我國刑事司法中“少殺、慎殺”的死刑政策,在依法懲治犯罪的同時,保障被告人的合法辯護權利,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綜上,多層上下家交易與共同犯罪交叉的案件中,死刑適用需堅守嚴格控制死刑的基本政策,以層級間死刑指標合理分配為核心,避免單一層級多名共同犯罪人重復適用死刑。司法機關應綜合考量全案事實、層級關系、證據情況等因素,精準適用刑罰;辯護律師亦可圍繞上述要點展開辯護,為被告人爭取合法權益,推動司法裁判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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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建彬,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京都環食藥知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咨詢委員會專家委員,北京工商大學食品安全法研究中心研究員,許昌學院食品與藥學院校外導師,石嘴山市場監督管理局專家顧問, 《食品藥品案件辦理手冊》編著者,《刑事辯護教程》核心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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