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先生支付了10萬元意向金打算買一輛勞斯萊斯汽車,之后不想再買,便與汽車銷售公司發(fā)生了退款爭議。北京日報記者今日獲悉,北京市東城區(qū)人民法院審理了此案,認定定金需由當事人明確約定,購車意向金僅表達了周先生的交易意向,未指向特定車輛,判決汽車銷售公司向周先生全額退還10萬元。
周先生在一家汽車銷售公司看中一款勞斯萊斯汽車,并支付10萬元意向金。當日,銷售人員給周先生發(fā)微信確認:“庫里南,車價750萬……已收到10萬元車輛意向金” 。但此后,周先生并未購買該勞斯萊斯汽車,汽車銷售公司將車售予他人。周先生又與銷售人員重新商議選購其他型號車輛,但最終周先生也沒買。在 多次找汽車銷售公司索要意向金未果后,周先生訴至法院,要求該公司退還10萬元。
周先生表示,他原計劃購買一輛庫里南,但沒有確定具體配置,接待人員要求先支付10萬元意向金,用于確認其購車意向,如最終購買成功就抵扣車款,如未實際購車則應予退還。
被告汽車銷售公司不同意退還定金,稱周先生付款時,雙方已形成購車合意,但由于他的購車指標沒下來,雙方才沒有簽署書面合同。根據(jù)行業(yè)慣例,需要客戶先確認車輛配置,才交意向金,公司再去申請價格,價格申請下來后意向金即轉(zhuǎn)為定金,周先生的意向金已確認為定金,銷售人員也跟周先生電話溝通過意向金確認為定金一事。但汽車銷售公司并未對此提交證據(jù)。
東城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定金是當事人為確保合同的訂立、生效或履行等而自愿約定的一種擔保形式,是違約責任承擔的方式之一,需當事人明確約定。周先生支付案涉10萬元后,銷售人員向周先生發(fā)送微信稱“已收到10萬元車輛意向金”。現(xiàn)有證據(jù)無法證明雙方約定該10萬元為定金,或汽車銷售公司曾告知周先生已轉(zhuǎn)為定金。且周先生后來又與汽車銷售公司商議選購其他車輛,可見這10萬元僅表達了周先生的交易意向,并未指向特定車輛。
最終,東城法院判決汽車銷售公司向周先生退還10萬元購車意向金。該案判決已經(jīng)生效。
來源:北京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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