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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2026年森林草原防滅火的命令
內政發〔2026〕8號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縣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各大企業、事業單位: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家和自治區關于森林草原防滅火工作部署要求,全力防范化解重大森林草原火災風險,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和生態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森林草原防滅火條例》等法律法規,緊緊圍繞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工作主線,結合自治區實際,發布如下命令。
一、明確防火期與防火區劃定
全區防火期為3月15日至6月15日、9月15日至11月15日,其中,烏蘭察布市以西地區為當年9月15日至翌年6月15日,大興安嶺林區為4月1日至10月31日。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根據本行政區域林情、社情、天氣和火災發生規律,科學劃定防火區,提前啟動或延期結束防火期,并向社會公布。
二、嚴格火源管控
深入推進重大隱患動態清零、查處違規用火、“林電共安”等專項行動。緊盯“清明”“五一”“國慶”等重要時段,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等重點人群,以及工礦開采、風電、基礎設施建設等重大工程,從嚴管控祭祀、農事、施工用火等野外用火,嚴格落實報備、報審制度。森林草原火險等級達到三級及以上時,加密進山入林卡口檢查、攜裝巡護頻次,對進入防火區的人員、車輛實行“逢人必查、逢車必檢”,嚴禁攜帶火種、易燃易爆物品進入;火險等級達到二級及以上時,由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布禁火令,實施封山封林管控,嚴禁一切野外用火,嚴禁無關人員、車輛進入防火區。
三、壓實各方責任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單位要按照“三管三必須”要求,充分壓實屬地管理責任、行業監管責任和生產經營單位的主體責任,充分發揮林長制考核、網格化管理等制度機制作用,統籌部署、督促落實本區域、本領域森林草原防滅火工作。應急管理部門履行“綜合防、專業救、抓統籌”職責,林草部門履行“專業防、早期救、抓行業”職責,公安機關履行“破火案、保治安、協助防”職責,消防救援部門履行“靠前防、專業救、抓聯訓”職責,其他行業主管部門要落實各自監管責任,毗鄰地區要簽訂聯防聯控協議,形成森林草原防滅火工作合力。
四、深化宣傳教育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單位要通過廣播、電視、報紙及新媒體等渠道,廣泛宣傳森林草原防滅火法律法規和安全避險常識,常態化開展“五進”(進企業、進農村、進社區、進學校、進家庭)宣傳教育活動,推動將森林草原防滅火內容納入村規民約、居民公約,建立違規用火舉報獎勵機制,鼓勵群眾主動舉報違規用火行為,構建“群防群治、全民參與”的森林草原防滅火工作格局。
五、強化應急備戰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單位防火期內要實行24小時值班、領導帶班及重點時段“日報告”“零報告”制度,嚴格執行火災分級標準,規范火情信息報送,確保各項指令暢通。各類專業撲火隊伍和航空應急救援力量要在高火險時段靠前駐防、前置備勤。要在重點區域前置儲備撲火物資,確保隨時調得出、用得上。森林草原火災一線撲救工作要嚴格落實屬地指揮、專業指揮和安全指揮等要求,科學安全組織撲救,確保人民群眾和撲火人員生命安全。
六、嚴肅責任追究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單位要嚴格落實火災責任追究制度,依法依規嚴厲打擊防火區內野外吸煙、燒紙祭祀、燒荒燒茬等違規用火行為,嚴肅追究肇事者法律責任,典型案例及時向社會通報曝光。對因工作中責任不落實、措施不到位、隱患排查不力、撲救不及時等引發重特大森林草原火災或造成人員傷亡的,依規依紀依法嚴肅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森林草原火情,應當立即撥打森林草原火警電話12119報警。
2026年3月11日
(此件公開發布)
丨來源: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
丨初審:邱 露
丨編校:蘇 娜 郭楷彥
丨審核:朱 肸 張金玲
丨終審:高海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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