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以來,一直有個爭議性的司法問題就是,婚內一方出軌者,是否應該給予對方賠償。
支持者認為,婚內出軌者明顯違反了《民法典》中的夫妻忠誠義務,而且會給對方造成精神方面的損害,依法理應給予賠償。
反對者認為,婚內的夫妻雙方,雖然人身是各自的,但財產則是共同的,如果判決賠償的話,等于拿著夫妻的共同財產賠償另一方,不亞于一個人從左兜掏出錢放進右兜,法院即便判決支付,也沒法執行。
歷經不少司法案例的左右搖擺和爭議,這個問題終于在立法層面得到了解決。《民法典》在修改時,對這個問題進行了專門規定。
具體規定是: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的離婚損害賠償的過錯行為中,專門添加了“有其他重大過錯”的情形。
基于以上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貫徹實施工作領導小組編著的《中國民法典適用大全(婚姻家庭卷)》(人民法院出版社2022年版,第448~450頁)認為,婚姻中的一方如果存在諸如通奸、賣淫、嫖娼、賭博、吸毒等其他過錯行為時,非過錯方離婚時提出損害賠償的,且有證據證明的,法院應當根據具體案件情況,結合過錯情節、傷害后果等因素,對過錯方是否存在重大過錯進行認定。
也有具體的司法案例中,法院認為,“夫妻之間互負忠誠義務,一方婚內出軌將對配偶造成嚴重的心理傷害,屬于民法典規定的“重大過錯”。協議離婚后發現對方婚內出軌,對自身造成嚴重心理傷害的,可請求對方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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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夫妻一方中的出軌者、通奸者,應該對另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那么第三者是否應該對“被綠者”承擔賠償責任呢
近日,媒體報道,曾經引發媒體關注后,再審改判無罪的淄博捉奸被判敲詐勒索案,應該了民事案件結果的一審結果。
案情大概是:2021年3月28日,路某某的妻子張某趁著帶孩子去上輔導的機會,跟另外一男子劉某某去酒店開房,被發現異常尾隨而來的路某某堵在了房間內。
路某某拍攝視頻并打了劉某某一拳。事后的處理是,路某某向劉某某索要6萬元補償費,對方只微信主張25000元及現金200元。 事后,劉某某報案,路某某被警方采取刑事措施。期間,路某某父親為幫兒子取得諒解,向劉某某轉賬了2.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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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2日,淄博張店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路某某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 此后,路某某多次上訴、申訴后,并通過媒體報道了此案,引發了全國性的熱議,讓此案迎來再審。
2024年10月8日,2024年1月16日,淄博市中級法院對該案再審認為,劉某某為彌補過錯,主動提出給予路某某補償,路某某在二人協商過程中雖有言語施壓,但經二人多次協商后最終接受涉案數額款項,并非出于非法占有劉某某財物的目的,其行為不構成敲詐勒索罪。
刑事案件了結之后,2025年上半年,路某某的父親向淄博市張店區法院起訴劉某某,索要之前退還的2.5萬元及利息,理由是劉某某的偷情行為,導致兒子婚姻關系破裂,補償2.5萬元基于自愿,而且因為劉某某的錯告導致兒子一度身陷囹圄,其退還2.5萬元屬于被迫行為,應該退還,否則屬于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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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一審裁定認為,辦理取保候審退還的2.5萬元,是“原告代替路某某將該款項退還給劉某某”,原告起訴要求劉某某返還,訴訟主體不適格。
此外,2.5萬元系路某某基于妻子出軌第三者劉某某索取款項,實質上是劉某某侵害路某某配偶權應否給予補償問題。對于婚外第三者侵權,第三者與配偶通奸是否構成對配偶權的侵犯,法律并無明文規定,我國目前的司法實踐也不承認婚外第三者的行為構成侵權。故劉某某的給予屬于基于不法原因的給付,不屬于法律評價范圍。
據此,一審法院認為,在刑事案件中沒有評價該款項的性質,在法律沒有規定的情況下,民事訴訟對此也不應做過多的干涉、評價,對此不保護也不反對,故原告的起訴不屬于法院民事訴訟受理范圍,裁定駁回了路某某父親的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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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一審結果,是否考慮到了社會影響?
拋開法院認為起訴主體不對可以再次起訴的次要問題,裁定駁回中,實際上闡明了法院對本案的終極司法觀點,那就是上文中紅字體標注的,對于婚外第三者的通奸行為,司法認為不構成違反法律規定的侵權行為。對于基于通奸行為而發生的款項給付,法院“不保護也不反對”,因此產生的糾紛法院不予受理。
對于這樣的裁判結果,有網友的評論留言是,如此司法結果,等于告訴大家,通奸是憑個人的本事,丈夫或妻子跟他人通奸后,能不能要到賠償或是補償,憑的也是個人的本事,法院不管此類糾紛。
盡管《民法典》沒有明文規定禁止通奸,但民法典的總則里規定了,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背公序良俗,而且在“婚姻家庭編”中規定,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我國實行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夫妻應當互相忠實。
這些法律規定,是可以推定出法律是對通奸行為做出了否定性的評價的。有評論文章認為,法院對于通奸行為的縱容,難免會讓公眾對公序良俗進行曲解,不利于社會的穩定。
此外,刑事案件未處理的財產糾紛,當事人可以另行通過民事訴訟途徑處理,這是法律明文規定的,怎么能以刑事案件沒有處理為由,民事訴訟就不予處理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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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的司法案例顯示,很多法院的司法案例已經認定,婚外第三者的通奸行為構成侵權
公開查詢可見,在案號(2019)粵0113民初9217號案件中,法院判決認為,原告唐某某因被告黃某某、吳某某在各自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長期發生不正當性關系,導致其婚姻關系破裂,法院認定兩被告構成侵權,判決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30萬元。
(2017)湘0524民初2158號案件中,法院認為,被告第三者是原告姨父,與原告原配偶通奸并生育小孩,且公開私生小孩事實,致使原告精神受打擊。法院認為被告侵犯原告人格權益,酌情判決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8000元。
當然,也有二審法院認為,通奸行為并非《婚姻法》(《民法典》之前的案件)第四十六條的調整范圍,不構成侵權,無需承擔侵權責任,其行為屬道德調整范疇,應受到道德譴責。《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九條的規定:“承擔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為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乙作為無過錯方雖享有損害賠償請求權,但只能向丙(夫妻出軌方)主張,不能向甲(第三者)主張。
注:本文系微信公號“語人集法”同步原創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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