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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州市看守所地址|電話|位置|地圖|導航|乘車路線|律師會見
▼鄧州市看守所地址:鄧州市南一環路與杏山大道交叉口向南2.2公里路東。
▼導航:鄧州市中聯水泥有限公司
▼家屬委托律師會見電話:1582481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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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劃清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與非罪的界限?
對于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值得注意的是該罪是否有"情節"的要件。根據現行《刑法》第359條第1款的規定,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由此來看,是否構成該罪原則上并不需要有"情節"的考量,而"情節嚴重的",則要提高法定刑檔次。當然,引誘、容留、介紹賣淫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畢竟要小于組織、強迫賣淫行為,所以,如果行為人的行為符合《刑法》總則第13條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應認為構成犯罪,可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辦理賣淫刑事案件解釋》第8條明確規定了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行為入罪的標準。該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359條第1款的規定,以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定罪處罰:
(1)引誘他人賣淫的;
(2)容留、介紹2人以上賣淫的;
(3)容留、介紹未成年人、孕婦、智障人員、患有嚴重性病的人賣淫的;
(4)一年內曾因引誘、容留、介紹賣淫行為被行政處罰,又實施容留、介紹賣淫行為的;
(5)非法獲利人民幣1萬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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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的入罪條件主要從賣淫人數、賣淫人員類別、有無類似前科劣跡以及行為人獲利情況等綜合考量。
一是關于人數問題。
雖然《刑法》關于引誘、容留、介紹賣淫規定在同一個定罪量刑條款,但從罪質看,引誘他人賣淫,是讓本沒有賣淫意愿的人走上了賣淫的道路,而容留、介紹賣淫的對象,本身就是曾經賣淫,至少是具有賣淫意愿的人。因此,同樣情形下,引誘的社會危害性比容留、介紹更大,故此對引誘他人賣淫的入罪條件未作人數的限定,即只要引誘1人賣淫即構成犯罪,而容留、介紹的則以2人作為入罪標準,也保留了行政處罰的空間。鄧州市看守所家屬委托律師會見電話:1582481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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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關于針對特殊人員實施容留、介紹賣淫的問題。
特殊人員指未成年人、孕婦、智障人員、患有嚴重性病的人。這類人員或者是需要特殊保護的對象,或者其賣淫對社會會造成更大危害如患有嚴重性病的人。因此,容留、介紹上述特殊人員賣淫的,沒有人數限制,即容留、介紹上述人員一人賣淫即構成容留、介紹賣淫罪,基于舉輕明重的刑法解釋原理,引誘上述特殊人員賣淫的,更不應該有人數的限制。
三是關于具有同類行為被行政處罰過的人的入罪門檻問題。
上述解釋規定,一年內曾因引誘、容留、介紹賣淫行為被行政處罰,又實施容留、介紹賣淫行為的,以容留、介紹賣淫罪定罪處罰。這樣規定,是因為此類人員主觀惡性較深,人身危害性更大些,因此,在入罪門檻上更低些。需要說明的是,因引誘他人賣淫一人即構成犯罪,故引誘賣淫行為構成犯罪不需要前科劣跡的條件,因此只對容留、介紹賣淫行為,在具有前述前科劣跡的情況下以犯罪化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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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關于非法獲利的數額問題。
上述解釋規定,容留、介紹他人賣淫,非法獲利1萬元以上的,即可入罪。實踐證明,非法收入比查處容留、介紹的次數更容易,操作性更強,也基本能涵括容留、介紹賣淫的次數問題。同理,這里的非法獲利1萬元主要是針對容留和介紹賣淫的情形,因為引誘他人賣淫入刑的并無人數、次數的限定,當然也不應該有非法獲利數額的限定問題。【如您有法律問題需要咨詢,請致電要永輝律師:15824811815。要永輝律師執業十五年以來專注于刑事辯護,具有豐富的執業經驗,熟悉鄧州市看守所會見流程,熟知公檢法辦案程序,可以為羈押在鄧州市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師會見、取保候審、無罪辯護、緩刑辯護、罪輕辯護、申訴控告、上訴再審等各類刑事辯護專業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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