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此“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到來之際,
遼寧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發布消費維權典型案例,
以案釋法、以點帶面,
引導廣大經營者樹立誠信經營理念,
提醒廣大消費者保護自身合法權益。
案例1:沈陽市和平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沈陽市智慧通達商鋪銷售未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的充電寶產品案
基本案情:2025年12月1日,沈陽市和平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當事商鋪現場正在銷售未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的充電寶產品,現場查扣3個型號,合計17個充電寶,貨值510元。
處理結果: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2023修訂)》第二十七條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2023修訂)》第六十六條規定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結合《遼寧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適用規則》關于認證認可監管類基準,責令當事商鋪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對當事商鋪作出罰款人民幣102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2:鞍山市市場監管局查處鞍山安瑞達保溫材料有限公司生產不符合國家標準保溫材料案
基本案情:2025年5月19日,鞍山市市場監管局組織的市級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中,鞍山安瑞達保溫材料有限公司生產的建筑絕熱用石墨改性模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板,經檢驗壓縮強度、導熱系數、熔結性能項目不符合JC/T 2441-2018、GB/T 41077-2021標準要求,判定為不合格。經查,當事人于2025年5月10日,生產一批次建筑絕熱用石墨改性模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板,規格型號為2000x1000x500mm、墻體用、B1級,出廠未進行檢驗,共生產22塊,合計22立方米,貨值金額4656元。除抽檢樣品外,未銷售。
處理結果: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的規定。鞍山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按照《遼寧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依法對當事人作出罰沒款8448元、沒收不合格建筑絕熱用石墨改性模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板的行政處罰。
案例3:鞍山市臺安縣市場監管局查處高力房文富油坊涉嫌未依法取得食品小作坊許可證從事豆油生產加工活動的食品案
基本案情:當事人曾于2015年6月取得食品生產經營登記證明,有效期三年。有效期屆滿后,當事人未辦理許可延續手續。后于2024年12月31日至2025年1月22日期間,在未重新依法取得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恢復從事豆油生產加工活動。
處理結果: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遼寧省食品安全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在未依法取得食品小作坊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從事豆油生產加工活動。鞍山市臺安縣市場監管局依據《遼寧省食品安全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決定:沒收違法所得,罰款人民幣3000元,責令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在未依法取得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許可證前,不得從事豆油生產加工活動。
案例4:撫順市清原滿族自治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清原滿族自治縣北三家海洋石油加油站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成品油案
基本案情:2025年7月17日,遼寧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組織的省級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中,撫順市清原滿族自治縣北三家海洋石油加油站銷售的0號車用柴油經檢驗,凝點、冷濾點、餾程項目不符合GB 19147-2016標準要求,判定為不合格。經查,當事人于2025年7月3日從供貨方購進0號車用柴油3噸,貨值金額28224元,已全部售出。
處理結果: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的規定。撫順市清原滿族自治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按照《遼寧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九條,依法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2064元,罰款28224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5:丹東市東港市市場監管局查處丹東升泰乳業有限公司發布違法廣告案
基本案情:2024年11月25日,丹東市東港市市場監管局收到丹東市市場監管局監督檢查(抽查)案件線索移送單,反映當事人通過其微信公眾號發布含有“多喝全脂牛奶的人不容易得癌癥”等涉及疾病治療功能的內容食品廣告,經東港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核查,情況屬實。
處理結果: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七條之規定,構成除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外的廣告涉及疾病治療功能的違法廣告行為。東港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及《遼寧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八條第(三)項之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責令停止發布違法廣告,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并處50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來源:遼寧日報·遼望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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