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北京劉先生在沃爾瑪昌平東關店一次性購入多袋維多寶品牌東北野生榛蘑,據劉先生描述,其原計劃作為年貨禮品贈送親友,14件總價2098.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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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提供購買記錄截圖
購買后劉先生檢查商品時發現,部分產品保質期已于2025年12月到期,另有部分產品保質期截至2026年1月7日,而其購買日期為1月8日,均屬過期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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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提供產品圖片
發現問題后,劉先生當即來到前臺與店員交涉。
據劉先生反映,現場店員確認了商品屬于該店所售,但以負責人不在為由未能當場處理。
隨后,門店方面提出退款并額外賠償2000元的方案,劉先生認為該賠償標準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148條關于“價款十倍賠償”的相關規定,未予接受,并向昌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進行了投訴舉報。
公開資料整理,“退一賠十”是中國食品安全領域的懲罰性賠償制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148條,規定消費者購買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時,可主張十倍價款或三倍損失的賠償,賠償金額不足一千元按一千元計算。
該制度規定生產者承擔無過錯責任,經營者需存在主觀“明知”過錯方可適用。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安全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經營者“明知”的七種情形,包括銷售過期食品、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等。
2024年司法解釋進一步規定應以合理生活消費需要為基準支持賠償請求,并細化標簽瑕疵、進口食品標準等情形的認定規則。
司法實踐中,消費者主張懲罰性賠償的案件支持率不足10%,主要因舉證難度大及經營者過錯認定復雜。標簽瑕疵若不影響食品安全且未誤導消費者則不適用該制度,進口食品需符合國內標準方可索賠。
據劉先生提供的昌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消費所工作人員回訪錄音顯示,監管部門在接到舉報后已赴沃爾瑪昌平東關店進行現場核查,確認劉先生反映的問題屬實,目前已正式立案調查。
與此同時,涉事產品廠家也已與劉先生展開協商,但截至目前,雙方尚未達成最終賠償協議,調解工作仍在推進中。
劉先生表示,所購商品均未食用,本人及家人健康未受影響。目前其已保留購物小票、商品實物及相關視頻等證據材料,將依法主張“十倍賠償”權利。
公開報道整理,事實上,此番劉先生遭遇的并非孤例。據行政處罰記錄顯示,沃爾瑪超市昌平東關分店僅在2022年一年內,便因違反《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被昌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處罰六次,違規行為涵蓋篡改/標注虛假生產日期、食品中發現活蟲、標簽標示錯誤、未按食品儲存條件銷售、散裝食品及熟食加工銷售環節管理不規范、銷售標簽信息造假的食品等多類情形。
由于在2022年內,因食品安全問題連續受到六次行政處罰,2023年3月3日,昌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該門店作出“停產停業”的行政處罰決定。超市作為食品銷售的重要渠道,對在售商品的保質期管理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本次事件中,過期商品仍在貨架正常陳列銷售,暴露出門店在日常商品巡查與下架機制上存在明顯漏洞。
來源騰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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