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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自建房投保圖安心,可真出了事,業主明明買了保險,為啥承攬施工方還要賠錢?近日,恩施市法院審結的一起農村自建房施工工人受傷賠償案,就為大家說清了農村自建房保險的“門道”——保險不是“萬能牌”,買不對、沒分清責任,照樣要擔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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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房主唐某為自家自建房,在某財產保險公司投保農村個人建房綜合保險。隨后,唐某與譚某簽訂合同,將自建房工程承包給譚某,譚某又將主體工程轉包給童某,工程款項由唐某委托人員根據童某實際施工面積結算。童某承接工程后,聯系于某到工地提供搬運磚塊的勞務。
同年11月1日,施工期間,一塊磚頭從三樓墜落,不幸砸中正在作業的于某頭部。經專業鑒定,于某構成7級傷殘,左側肢體偏癱,治療、護理及后續殘疾賠償金等各項費用合計約80余萬元。因各方就賠償責任無法達成一致,于某將唐某、譚某、童某及涉事保險公司一并訴至恩施市人民法院,索要相應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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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都買了保險,憑啥還要找我們賠錢?不該全由保險公司賠嗎?”庭審中,譚某、童某的質疑,道出了不少農村自建房業主、施工方的普遍困惑。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的核心焦點是保險責任范圍與雇傭、承攬關系的區分。經查,唐某投保的農村個人建房綜合保險,包含業主責任險和雇主責任險,其理賠范圍僅針對業主本人對第三方,或業主自身雇請工人受損后應承擔的責任。
而本案中,受傷工人于某由承攬方譚某、童某直接雇請,與業主唐某之間既無勞務關系,也無雇傭關系,屬于承攬關系范疇。根據法律規定,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造成自身損害,定作人(業主)僅在選任、指示有過失時承擔責任,其余責任由承攬人自行承擔。
本案歷經兩級人民法院審理,最終明確各方責任比例:
1.受傷工人于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作業時未與吊運設備保持安全距離、未佩戴安全帽,對損害發生存在較大過錯,承擔30%責任;
2.業主唐某:選任無施工資質的譚某、童某承接工程,且委托親戚現場監督時未盡到安全提示義務,酌定承擔25%責任,該部分責任由其投保的農村個人建房綜合保險代位賠償;
3.承包人譚某:合同中明確約定其負有安全保障義務,但未為施工人員提供安全帽等安全設備,也未履行安全提示義務,存在重大過錯,承擔30%責任;
4.轉包人童某:作為于某的直接雇請方,負責接收勞務、發放勞務費,未充分保障于某作業安全,承擔15%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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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農村人居環境改善,翻新舊居、新建房屋的工程日益增多,村民投保自建房保險的意識也不斷提升,但很多人存在“買了保險就萬事大吉”的誤區。
農村自建房保險的理賠,核心看兩點:一是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障范圍,厘清保險對象、理賠前提,避免“投保不問細節”;二是施工關系的認定,明確是業主直接雇人施工(勞務關系),還是承包給他人施工(承攬關系),兩種關系對應的責任主體和保險理賠范圍截然不同。
此外,業主選任施工方時,務必核查其施工資質,避免選任無資質人員施工;施工方需切實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為施工人員提供必要的安全防護設備、進行安全提示,才能最大程度規避安全風險和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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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一方追償。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條: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造成第三人損害或者自己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來源丨新塘法庭
作者丨周 茂 李曉涵
美編丨喻靖堯
初審丨張 森
復審丨黃新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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