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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國家稅務總局重慶市武隆區稅務局在屢次向武隆區M建材加工公司(以下簡稱M公司)追繳欠稅未果的情況下,依法行使稅收代位權,向河南鄭州L建筑公司(以下簡稱L公司)追繳其所欠M公司的貨款,并依法將款項用于清償M公司欠稅。目前,M公司欠稅已全部征繳入庫。
核查發現企業有多筆應收貨款
據了解,M公司自2024年3月起長期欠繳稅款,重慶市武隆區稅務局對其采取發送催繳通知、進行稅務約談等多項征管舉措催繳,但該公司以經營困難、資金鏈斷裂為由,始終未繳納欠稅。
武隆區稅務局隨即通過實地走訪等方式,對該企業資產狀況進行了全面核查。在此過程中,發現M公司的重要客戶L公司有多筆應付賬款尚未支付給M公司,金額合計3600萬余元,這些債權已全部到期,雙方購銷合同完備、貨物交付及發票開具流程齊全,但M公司始終未主動追償。經提醒后,該企業仍未采取任何有效措施追償。
“按照稅收征管法和民法典相關法條規定,當欠稅企業具有可以收回欠款的債權,卻故意拖延不主張、不催討,導致其欠繳的稅款長期無法清繳時,主管稅務機關可以依法行使稅收代位權,從其實現債權的款項中依法劃繳其欠繳稅款,以確保稅款不流失。”重慶市武隆區稅務局法制科副科長李原說。
稅收代位權是稅收征管法、民法典賦予稅務機關依法追繳企業欠稅、防止稅收流失的重要法律手段之一。稅收征管法第五十條規定,欠繳稅款的納稅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債權,或者放棄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而受讓人知道該情形,對國家稅收造成損害的,稅務機關可以依法行使代位權、撤銷權。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了解情況后,武隆區稅務局稅務人員多次聯絡組織M公司、L公司就債務清償和稅款清繳問題開展三方協商,并主動對接L公司財務部門和法務部門,詳細解讀稅收征管法、民法典合同編等相關法律條款,闡明怠于履行納稅義務和拖欠到期債務的法律后果,引導L公司采取籌措資金還款等非訴訟方式化解債務,繼而解決M公司欠稅問題。但由于L公司內部債務處置分歧等原因,協商工作未取得實質進展。
行使代位權成功追繳欠稅
面對跨區域欠稅追繳的復雜情況,單純依靠溝通約談已無法繼續推進該項工作。綜合M公司的欠稅狀況及其和L公司的債權、債務情況,武隆區稅務局決定依據稅收征管法第五十條、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通過依法行使稅收代位權追繳M公司欠稅。
該局組建了由法制、征管、風控等多部門人員組成的聯合工作組,在梳理借鑒兄弟省市稅務機關成功行使稅收代位權追繳欠稅案例資料的基礎上,工作組成員與公職律師圍繞“適格主體”“代位權構成要件”等核心問題進行了大量研討和訴前準備工作,制訂了內容翔實的訴訟計劃和預案,以確保訴訟流程合規、證據鏈條完整。
隨后,武隆區稅務局依法在河南自由貿易試驗區鄭州片區人民法院向L公司提起訴訟。庭審期間,L公司在充分認識法律責任后,主動提出先行支付部分欠付貨款用于補繳M公司欠稅。最終法院支持了稅務機關行使稅收代位權的主張,考慮到L公司實際經營情況,明確由其分批支付所欠貨款用于清繳M公司欠稅:首筆支付829萬余元貨款用于清償M公司部分欠稅,剩余欠稅及相應滯納金約定于2026年2月15日前全部繳清。目前,M公司欠稅已全部追繳入庫。
西南政法大學法稅融合研究中心主任葛靜表示,稅收代位權適用條件較為嚴格,但如果用足用好,不僅可解決企業欠稅問題,還能順帶幫企業追回一些“沉睡”的應收賬款。對于企業而言,合規經營、依法納稅是不可逾越的紅線,不能為了少繳稅款等原因而對自身債權疏于追索,這樣做既會損害企業信用,也不利于長遠發展。
重慶市武隆區稅務局局長余勇表示,此次行使稅收代位權追繳欠稅,是該局依法行政破解欠稅追繳難題的一次積極探索和嘗試。下一步,該局將結合武隆區稅收征管和執法實際,繼續在依法行政、規范執法等方面下功夫,用好稅收征管法賦予的執法權力與監管手段,不斷提升執法水平,營造公平、透明、有序的稅收營商環境。
明稅解析
本案中,稅務機關適用稅收代位權符合《稅收征管法》第五十條與《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的規定。M公司怠于行使其對L公司3600萬余元到期債權,且經稅務機關提醒后仍未追償,已滿足“怠于行權致國家稅收受損”的代位權核心構成要件。稅務機關先嘗試三方協商的非訴途徑,協商無果后組建專業工作組完成訴前準備,以民事訴訟方式行權,既符合稅收法定原則,也遵循了代位權的司法行使規則。企業經營者需要重視,欠稅狀態下疏于追索到期債權,不僅可能觸發稅務機關代位權,還會損害企業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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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來源:中國稅務報,作者:賀艷。關注【明稅】訂閱更多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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