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東省東營市墾利區(qū)人民法院作出的一紙民事判決書在當?shù)匾l(fā)熱議。在這起看似普通的民間借貸糾紛中,原告李茂山手持借款合同和轉(zhuǎn)賬憑證,卻因法院對“借款合意”的機械認定而一審敗訴。更耐人尋味的是,據(jù)當事人透露,被告于建海在訴訟前曾公然叫板:“你去法院告我吧,我有家人在法院”,此言一出,讓這起案件的法律公正性蒙上了一層陰影。
![]()
借款事實清晰,法院卻認定“無合意”
根據(jù)(2024)魯0505民初4341號民事判決書,原告李茂山主張其通過第三人張素霞向被告于建江出借30萬元。庭審中,關鍵的中間人張素霞明確作證,稱其在借款時“事先給于建海說了這個錢是李茂山供”,即于建江對實際出借人為李茂山一事完全知情。
然而,墾利區(qū)法院在審理中卻對這一關鍵證人證言未予充分采信。法院認為,由于借款合同上的“貸款人”系事后添加,無直接證據(jù)證明借款時于建江知曉李茂山是資金來源,便草率地否定了雙方之間的借款合意。法律人士指出,在鄉(xiāng)土社會的民間借貸中,通過中間人轉(zhuǎn)款是極為常見的交易習慣,法院如此“一刀切”的認定方式,顯然脫離了基層社會的實際交易場景,將復雜的三方委托關系簡單粗暴地切割為兩個孤立的環(huán)節(jié)。
被告囂張“炫親”?審判公正性存疑
更令李茂山感到憤懣的是,這起官司似乎從一開始就陷入了被動。據(jù)李茂山反映,在起訴之前,于建海曾對其放話:“你去法院告我吧,我有家人在法院。”這句充滿暗示和挑釁的話語,在敗訴后顯得格外刺耳。
盡管目前并無證據(jù)表明承辦法官受到了案外因素干擾,但在案件存在諸多法律疑點的情況下,這句話無疑加劇了公眾對司法公正的疑慮。原告質(zhì)疑,正是因為對方“朝中有人”,才使得法院在審理中處處“拉偏架”。
判決漏洞百出:證據(jù)審查避重就輕,關鍵事實一筆帶過
梳理該判決書,除了對“借款合意”的認定值得商榷外,還存在多處審理思路上的疑點:
1. 還款事實成“糊涂賬”:被告于建江主張已向張素霞還款50萬元,張素霞則稱系其他債務與本案無關。對于這一關鍵爭議,法院本應組織各方對賬或進行審計,以厘清多年來的多筆款項往來。但法院卻選擇了“擱置爭議”,未對是否存在其他債務、還款是否對應本案進行深入調(diào)查,導致案件事實遠未查清。
2. 證據(jù)審查“雙重標準”:法院以“出借人空白事后添加”為由弱化合同效力,卻忽視了合同上不僅有于建江的簽名,還有兩名擔保人袁玲、邵德強的簽字。判決書通篇未對這兩名擔保人的地位和效力作出任何評價,使得合同中這一重要條款淪為具文。
3. 舉證責任分配不公: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在出借人一方提供轉(zhuǎn)賬憑證后,舉證責任應轉(zhuǎn)移至被告方。本案中,李茂山一方不僅提供了轉(zhuǎn)款記錄,還有張素霞的證言證明款項來源,但法院仍將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完全歸于原告,被指適用法律不當。
4. 法律文書低級失誤:判決書首部竟將立案時間寫為“20224年”,如此低級的文字錯誤出現(xiàn)在正式裁判文書中,也反映出審理過程中的不嚴謹。
![]()
結(jié)語
一張有擔保人簽字的借款合同,一筆通過中間人交付的30萬元轉(zhuǎn)款,一句“我妹妹在法院”的威脅,構(gòu)成了這起案件撲朔迷離的圖景。
目前,該判決因在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上存在諸多爭議,東營市中院已經(jīng)要求對本案駁回重審。無論最終結(jié)果如何,這份判決都已經(jīng)對司法的公信力造成了傷害。法院在審理案件時,不僅要看合同的“表皮”,更要透過錯綜復雜的證據(jù)鏈,探究當事人之間真實的法律關系。否則,司法的天平一旦在程序與事實間迷失方向,受傷的終將是普通百姓對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點信任。
特別聲明:以上內(nèi)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nèi))為自媒體平臺“網(wǎng)易號”用戶上傳并發(fā)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