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摩”偽裝成電動自行車
滾滾車流中被民警一眼識破
一輛掛著電動自行車號牌的車輛引起巡邏民警的注意,立即攔下檢查,這是一輛偽裝成電動自行車的“電摩”,懸掛的號牌是車主自己名下另一輛正規電動自行車的。普陀民警在巡邏中查獲的一起違法案例,當事人無摩托車駕駛證駕駛輕便摩托車上道路行駛、未懸掛機動車號牌上道路行駛,被依法暫扣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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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處案例
2月3日下午,普陀交管支隊一大隊民警孫滔巡邏途經長壽路武寧路路口,一輛“電動自行車”引起他的注意,當即將車輛攔下檢查。面對民警,駕駛人詫異地表示自己沒有違法騎行,民警一語道破,“你過馬路推過來沒錯,前面騎行也正常,但是你這輛車有問題。”隨后,民警連續指出了這輛車的問題,“如果你這是九號電動自行車,這個位置應該是凸出來的。第二點,如果這是電動自行車,后面不會是連體的雙人座位。第三,電動自行車鋼印是沒有英文字母的,而你這個鋼印上有字母。”這一番證據將駕駛人說得啞口無言。民警進一步對車輛仔細檢查,這輛車是改裝的電動摩托車,電瓶功率明顯超標,達到了10000W,而普通的電動自行車功率應小于400W。
針對車上懸掛的號牌,警方詳細核查了一番。這名駕駛人購買了兩輛車,一輛是正常的電動自行車,申領號牌后,他將車牌套用在這輛電動摩托車上,而他也沒有考取摩托車駕駛證,屬于無證駕駛。男子因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未懸掛機動車號牌上道路行駛,警方依法將車輛暫扣,案件正在進一步處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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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
針對此次查獲的兩項核心交通違法,我們梳理了相關法律規定,明確違法后果,提醒廣大市民引以為戒:
首先是無摩托車駕駛證駕駛輕便摩托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駕駛人應當按照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駕駛機動車;第九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可以并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二項違法是未懸掛機動車號牌上道路行駛。《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條規定,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應當懸掛機動車號牌,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擋、污損。本案中,這輛電動摩托車未懸掛合法有效機動車號牌上路行駛,而是套用了電動自行車的號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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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提醒
在此向廣大市民發出安全提醒。首先是杜絕無證駕駛。輕便摩托車屬于機動車,駕駛此類車輛需取得相應準駕車型駕駛證,未取得駕駛證切勿駕駛,切勿抱有“外形像電動自行車就無需持證”的僥幸心理,否則將面臨嚴厲處罰,同時自身出行安全也無法得到保障。
第二是規范號牌使用。機動車號牌是車輛合法上路的重要憑證,電動摩托車作為機動車,需依法申領并懸掛相應機動車號牌,才能上路。試圖通過偽裝、套牌等方式逃避監管,只會面臨更嚴重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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