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讀者問我:
接到一家央企的offer,績效占到50%,正常嗎?
之前我也寫過這個話題,
老實說,這個比例在國央企還挺常見的,就拿博主單位為例,十來年前我剛入職的時候根本沒有績效一說,全是固薪。
后來調整到了3:7,再后來5:5,前年是4:6,去年變成3:7,當然跟升了幾次職也有關,但其他同事績效比例普遍也在上調。
所以回答一下這位讀者的問題:
首先,50%的績效在國央企,再正常不過。
績效比例和職級有關。
高層績效年薪一般要占到年度總薪酬的60%以上;
金融企業高管績效占比要達到65%以上, 固定部分不得 高于35%。
實操中,績效60%、65%、70%都是常見的比例。
中層崗位并沒有統一的政策要求,但根據《國有企業內部薪酬分配指引》等文件,管理人員績效占比應顯著高于基層,
我了解到的中層績效大多設定在50%-70%之間,市場化的企業要高一些,公益類的要低一些。
至于基層崗位的績效,目前也并沒有統一要求,企業根據自身情況自主確定,我見過的0%(不設績效)-70%以上的都有。
就目前來說,基層績效占到50%很正常,60%也常見,70%也不稀奇。
績效比例也和崗位有關。
根據《國有企業內部薪酬分配指引》:
管理、營銷崗位序列績效一般占比在60%以上,技術、技能序列崗位一般占比在50%以下,
我就見過有一次評論區里有讀者說自己績效占到了80%,一問原來是銷售崗。
總之,國央企績效薪酬占比的一般規律是:
職級越高,越靠近市場前端,崗位薪酬占比越低,績效占比越高;
職級越低,工作性質相對穩定,崗位薪酬占比越高,績效占比越低。
其次,近幾年的國央企,績效占比有越來越高的趨勢。
有的單位對于基層崗位也直接簡單粗暴參照高層,統一設定60%、70%的績效薪酬,平時就發個基本生活費。
對于企業來說,這樣做無異于多了一個管理的抓手,有利于打破“大鍋飯”,
而現在,薪酬與績效掛鉤,理論上工作干得好就拿得多、干不好就拿得少,獎優罰劣,沒毛病。
但我個人認為,不少企業對于基層的績效比例還是設定得太高了,
一方面他們本身薪資就不高,倘若還要截留一大部分到年底考核后發放,那么靠那點錢還房貸、養家糊口,實在是捉襟見肘;
另一方面,績效的目的是為了激勵,不是克扣。倘若評定績效的人不夠客觀公正,那么績效占比越高,他們的自由裁量權就越大,
最后變成名正言順排除異己的工具,完全失去應有的作用。
綜上,在選擇offer時,對于這種績效占比太高的企業,我個人認為還是要慎重一點。
因為到時候如果你績效拿不滿,當初承諾給你的薪酬就不一定能兌現。
畢竟決定你績效的,不僅是你的個人努力,
還有市場、客戶、公司的支持力度和決策程序、其他部門的配合度,以及領導的個人主觀意見,等等。
更何況,現在有些企業經營不善、需要降薪裁員,也會在績效上動腦筋。
因為按勞動法規定,裁員補償金的計算基數是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包括固定薪酬、績效薪酬、獎金、津補貼,等等。
所以有些企業就會提前以各種理由克扣績效,這樣一年以后再裁員,就可以“節約”一部分補償金。
這里提示一下:
這種情況有“惡意降低補償基數”的嫌疑,
現有勞動仲裁中,很多判例還是會按正常提供勞動時的工資標準計算。
所以萬一遇到這種情形,建議可以據理力爭一下下,勝訴的可能性還是比較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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