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申請執行人,贏了官司、申請執行,卻發現被執行人的房產、車輛等執行標的,早已設定了租賃關系,承租人還以“買賣不破租賃”為由拒絕騰退,導致財產無法拍賣變現,債權難以實現。很多人誤以為“租賃關系一旦存在,就不能執行”,其實不然。這份清單直擊核心,拆解執行中租賃關系的認定、“買賣不破租賃”的適用邊界,以及申請執行人的應對方法,通俗好懂、可直接收藏,幫你破解租賃阻礙,高效兌現債權。
先搞懂:2個核心概念(必看,避免誤解)
核心1:什么是“買賣不破租賃
解釋:簡單說,就是租賃物(比如房子、車輛)在租賃期內,即使所有權發生變動(比如拍賣、變賣),原租賃合同依然有效,承租人可以繼續使用,新的所有權人不能強制要求騰退,這是法律對承租人的保護。
提示:該原則源于《民法典》第725條,但并非萬能,有明確的適用條件,不是所有租賃都能對抗執行。
核心2:執行中,租賃關系≠必然阻礙執行
解釋:“買賣不破租賃”只能對抗“正常的所有權變動”,不能對抗法院的強制執行。關鍵看租賃關系是否真實、合法,以及設立時間是否在法院查封、抵押之前,這是判斷能否突破租賃的核心。
3種可直接突破“買賣不破租賃”的情形(重點關注)
情形1:租賃關系在法院查封、抵押之后設立
怎么做:向法院提交執行標的的查封、抵押登記時間,以及租賃合同的簽訂時間,證明租賃在查封/抵押之后,要求法院除去租賃關系,依法拍賣、變賣標的。
依據:法律明確規定,被執行人就已查封、扣押的財產設立租賃權的,不得對抗申請執行人,承租人不能以“買賣不破租賃”拒絕騰退。
情形2:虛假租賃(被執行人與承租人惡意串通)
怎么做:收集證據(如無真實租金支付記錄、租賃期限過長、承租人未實際占有使用等),向法院提交,請求認定租賃關系無效,排除執行阻礙。
案例:被執行人欠申請執行人100萬,為規避執行,與親友簽訂虛假租賃合同,約定租賃20年、租金一次性付清,但承租人從未實際居住,申請執行人提交相關證據后,法院認定租賃虛假,依法拍賣了房產。
情形3:租賃關系不合法(無書面合同、超最長租賃期限)
怎么做:核查租賃合同,若未簽訂書面合同、租賃期限超過20年(超出部分無效),或租金明顯不合理低價,向法院申請不予認可該租賃關系的對抗效力。
提示:以租抵債的協議,不屬于合法租賃,不能適用“買賣不破租賃”,可直接申請法院執行標的。
4個實操應對方法(直接能用,高效推進執行)
方法1:先核查租賃的“真實性+合法性”
怎么做:向法院申請調取租賃合同、租金轉賬記錄、承租人居住/使用證明,核實租賃是否真實;同時確認租賃簽訂時間,是否在查封、抵押之前。
提示:重點核查租金是否實際支付、承租人是否實際占有,這是破解虛假租賃的關鍵。
方法2:申請法院“帶租拍賣”,兼顧權益
怎么做:若租賃關系真實、合法且在查封之前,無法突破,可申請法院“帶租拍賣”,在拍賣公告中明確租賃情況,由買受人概括承受原租賃合同的權利義務。
提示:帶租拍賣不影響執行,拍賣后租金收益歸買受人所有(拍賣公告未明確的,自所有權轉移時起算),申請執行人可從拍賣款中受償。
方法3:對違法租賃,申請法院強制騰退
怎么做:若租賃屬于上述可突破情形,書面申請法院出具騰退裁定書,要求承租人限期騰退;承租人拒不配合的,法院可依法采取強制措施,并處以罰款、拘留。
依據:對阻礙法院執行的行為,法院有權依法處罰,情節嚴重的,可追究刑事責任。
方法4: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維護自身權益
怎么做:若法院認定租賃關系有效、不準許除去租賃,或承租人提出執行異議阻礙執行,可在裁定送達之日起15日內,以承租人為被告,向執行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準許不帶租強制執行。
申請執行人必避的3個坑
坑1:誤以為“有租賃就不能執行”——盲目放棄,錯失債權實現機會,只要租賃不合法、不真實,就能突破。
坑2:不收集租賃相關證據——僅憑口頭異議,法院難以支持,需提交書面證據(合同、轉賬記錄等)佐證。
坑3:錯過執行異議之訴期限——對法院的租賃認定裁定不服,需在15日內起訴,逾期將喪失救濟權利。
以上清單涵蓋執行中租賃關系的核心場景,結合現行《民法典》及最高法相關規定,每一步都可直接操作,建議收藏備用!遇到執行標的有租賃、被“買賣不破租賃”阻礙時,按清單推進,就能最大程度維護自身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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