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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每天提前10分鐘到崗
算加班嗎?
近日,海門法院審結了一起
因加班認定引發的勞動糾紛案件
2017年2月,劉某與某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約定實行每周40小時、每日8小時工作制。勞動關系存續的7年間,公司已按合同約定足額支付劉某工作日工資及休息日加班工資,但公司要求每日提前10分鐘到崗點名、召開短會安排當日工作,劉某對此始終存有疑慮。
劉某認為,每日提前10分鐘到崗系公司強制要求,實質占用了個人休息時間,應屬加班,其核算7年累計時長,向公司主張2萬余元“10分鐘加班費”。勞動仲裁委駁回其仲裁請求后,劉某不服,訴至海門法院。
庭審中,雙方爭議焦點集中于提前到崗的10分鐘是否構成加班。劉某提交視頻截圖、考勤表等證據,主張提前到崗系公司安排,其間需接受工作部署,當屬加班。公司則辯稱,該10分鐘系讓員工快速進入工作狀態的預備時間,無實質工作內容,不屬正式工作范疇。
經法官詢問,劉某確認,提前10分鐘僅完成點名、接收工作安排,未開展具體生產任務。
海門法院經審理認為,加班認定需同時具備“時間+內容”雙重要件,即需滿足“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為用人單位提供實質勞動”“經用人單位安排或批準”三項核心要素。該案中,劉某提前10分鐘到崗的行為屬正式工作前的預備性工作,無直接勞動產出,不構成法律意義上的加班。勞動者上崗前的預備性工作雖為后續工作開展奠定基礎,但本身并非核心勞動過程。劉某提前到崗進行的點名、接收工作安排等行為時長較短,本質是從休息狀態向工作狀態過渡的必要準備,屬于履行核心勞動義務的“附隨義務”,并非用人單位在法定工作時間外額外安排的、有明確成果的勞動。
綜上,海門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劉某的訴訟請求。劉某提起上訴后,南通中院判決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加班認定以實質工作內容為核心
隨著勞動爭議案件日益增多,勞動者主張“提前到崗”“延遲離崗”等時間差作為加班的情形愈發常見。
加班的核心要義在于用人單位支配勞動者本應自由支配的休息時間,且從中獲得額外勞動成果,此種情形因侵害勞動者休息權,法律明確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加班費作為補償。司法實踐中,認定加班不僅需審查工作時長,更需聚焦勞動的必要性、是否屬于用人單位業務范圍、用人單位是否從中受益,若僅具備延時工作的形式,缺乏實質勞動內容,不宜認定為加班。
本案中,劉某所述的提前到崗行為僅為適應工作狀態的預備性舉措,不直接產生勞動成果,屬于勞動者為履行主合同義務應承擔的附隨義務,既是職業自律的體現,也是誠實信用原則在勞動關系中的具體踐行。
針對勞動者,法律依法保護勞動者休息權,但需理性區分權利邊界。每日短時間、必要的崗前預備,屬職業素養與誠信履職的范疇,一般不認定為加班;維權應聚焦實質超時、高強度勞動等核心權益,提高維權精準度。
針對用人單位,企業享有用工管理權,但行使權利需遵循合理性、人性化原則。可安排必要的崗前預備工作,但若要求員工提前較長時間到崗,且從事與生產經營直接相關的實質勞動,可能觸碰“加班”紅線,需依法支付相應報酬。
法律的價值在于劃定勞資雙方的“公平邊界”,既防范企業變相侵占勞動者休息時間,也保障企業正常管理需求。唯有雙方秉持誠信原則、恪守權利邊界,才能構建健康和諧的職場環境。
來源:江海晚報 張 文 編輯:謝 洲 審核:顧建兵 轉自南通中院微信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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