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稱
溫州市甌海區擁生園墓業管理服務中心經營者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行為案
行政處罰決定文書號
溫甌市監處罰〔2026〕64號
被處罰單位(被處罰人)
溫州市甌海區擁生園墓業管理服務中心
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
戴某某
執法部門
溫州市甌海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處罰的日期
2026-02-25
行政處罰決定書(全文或摘要)
主要違法事實:當事人溫州市甌海區擁生園墓業管理服務中心為溫州市甌海區擁生園生態紀念陵園的管理方。
上述陵園為公益性公墓,自2025年8月6日起按照溫甌發改〔2025〕46號《關于核定甌海區公益性公墓墓穴使用費標準的通知》,墓穴使用費基準價(雙穴):32800元/座,公墓單位可在基準價基礎上,最高上浮20%,下浮幅度不限,即最高限價為39360元/座。
涉案消費者丁某某于2025年10月25日付款并購買了溫州市甌海區擁生園生態紀念陵園的公墓1座,成交價格為59000元/座。當事人超政府指導價收取墓穴使用費19640元。當事人已于2026年1月6日提交了整改報告,已退回涉案消費者丁某某超過政府指導價收取的價款19700元,并提供相關材料。
行政處罰種類、依據、內容:本局認為,當事人超過政府指導價收費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二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經局案審委審理決定,依法給予行政處罰:罰款10000元(壹萬元整),上繳財政。
行政處罰履行方式和期限:當事人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按照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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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浙江政務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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