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監委人員向老板一方明確提出退款要求的情況下,先務必弄清“因何退款”。監委也有義務告知老板退款具體涉嫌的罪名或者退款理由。
一、幫領導保管的賄賂,或領導案發前退回的賄賂
老板與領導同時移送審查起訴的概率極低。對于老板來說,“交錢就平安”預期性極高。相反,不交錢想平安難度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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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領導身邊的老板幫助領導保管了領導賄賂,或者自己承諾送給領導的錢款還沒有實際交付,亦或者領導聽到“風聲”將此前送的財物退回。
如果上述情形客觀存在,被監委告知退款后沒有退還,很可能會被按照“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洗錢罪”“行賄罪”“單位行賄罪”這幾個常見罪名移送公安機關(洗錢罪或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偵辦或者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即所謂的法辦。
二、充當掮客請托領導辦事,自己單獨或與領導共同收錢的情況
這類老板往往與領導關系十分密切,是領導身邊的“錢袋子”,涉嫌的也往往是更加嚴重的利用影響力受賄、共同受賄或共同貪污。
對于他們而言,留置后被移送的概率遠高于第一種情況。尤其是領導并沒有參與收款,老板單獨收錢的情形。
共同受賄、共同貪污,雖然也有相當高概率被移送法辦,仍有不被移送的較大可能性。對于這類案件來說,監委人員往往會稱“給錢就不移送”。實際上,監委領導是否開會并審批不得而知。但提前退款畢竟在此時仍是很重要的不被移送司法的重要“加分項”,值得一試。
對于單獨收款的利用影響力受賄案件,移送法辦的概率高。當數額十分巨大,例如超過三百萬,是否籌款,尤其是舉債退賠,還需要三思后行。此時退賠與移送審查起訴后退賠的區別不大,但起碼移送審查起訴后能通過會見、閱卷站在更全面的視角審時度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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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通過領導幫忙拿項目等方式“謀取不正當利益”的退賠
行賄老板不移送司法是常態。但當前及以后一段時間,“罪可免,錢得交”仍是常態。新常態是除了要交出行受賄款外,還需要交出因領導幫助所獲的“不正當利益”。
但專案組人員有限,老板們到底通過項目掙到多少錢,往往并不明確。很多情況下,只有老板們自行組織審計才能弄清是虧是賺及具體金額。圍繞領導展開專案,不可能把老板們在每一個項目掙了多少摸清。
近期,各地開始流行一種“拍腦袋”追行賄不正當利益的做法。有的監委工作人員一直讓行賄人自己寫,但每寫一次都不“達標”,都被“嫌低”;有的監委工作人員直接開出一個巨大無比的數額,要求老板上交。
面對監委人員的上述行為,老板們有的還沒等案件結束就“跳腳”控告;有的默默分文不改“奉上”,只當花錢買平安吃個啞巴虧。
筆者認為上述兩種方法,尤其是第一種,很不可取。
移送不移送這件事,掌握在監委手上,一旦被移送,定罪是大概率。輕則緩刑、實報實銷,重則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既要追回謀取的不正當利益,還要被判處罰金。無論向本級監委告,還是向上級監委告,甚至告到黨中央,最后還是在案件沒有結束前會轉辦到辦案人員手上。面對一直告自己的老板,對方還會“有話好好說”的概率顯著降低。甚至為了自證自身依法履職,直接移送司法讓法院決斷。這類老板可謂一時的情緒換來長久且全面的惡害,得不償失。
更合理的方法,是建立在充分理解監委工作人員為何如此基礎上,克制柔和且拿著客觀證據自證的溝通。如前所述,他們沒有能力沒有條件查清老板們到底掙了多少錢,又怕老板們“耍滑頭”,藏著掖著“缺斤短兩”。對他們而言,此時最好的策略就是先漫天要價,如果老板們馬上乖乖給錢,給人的第一感覺是“要少了”。就好比商家開價后,顧客一講價,商家馬上同意的心理模式是一樣的。
如果監委人員“開價”過高,老板們往往自己是有充分證據自證的。完全可以拿著當時形成的財務憑證請審計人員算賬。可以拿著賬簿和第三方審計結論與監委對賬。面對客觀證據,監委往往還是可以接受結論范圍的謀利數額。當然,前提是這個賬得能拿得出來。對于沒賬或者見不得光的賬,這就是“走夜路”的超高代價,多說無益,買單離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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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慧敏律師,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合伙人,獲得武漢大學法學學士、清華大學法學碩士、清華大學法學博士學位。清華大學法學院博士生論壇學術委員,廈門大學法學院法律碩士畢業論文評審專家、課外指導老師,天津師范大學法學院刑事風險防控中心特邀研究員,北京中醫藥大學醫藥衛生法學專業研究生校外兼職導師、湖北民族大學法學院兼職導師。協助張明楷教授整理法學暢銷書《刑法的私塾》;在《環球法律評論》《現代法學》《政治與法律》《人民法院報》《人民檢察》等法學核心期刊發表論文多篇;曾辦理廳局級干部職務犯罪案件五十余起,多起案件取得了數額核減、量刑遠低于量刑建議的辯護效果;辦理內幕交易、集資詐騙、合同詐騙、非法經營、職務侵占、挪用資金、非公受賄等多起案件,取得了無罪、罪輕等辯護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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