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第一百四十條 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一百四十九條 生產、銷售本節(jié)第一百四十一條至第一百四十八條所列產品,不構成各該條規(guī)定的犯罪,但是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依照本節(jié)第一百四十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生產、銷售本節(jié)第一百四十一條至第一百四十八條所列產品,構成各該條規(guī)定的犯罪,同時又構成本節(jié)第一百四十條規(guī)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第一百五十條 單位犯本節(jié)第一百四十條至第一百四十八條規(guī)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條的規(guī)定處罰。
一、本罪的常見犯罪模式
本罪行為表現為四種形式:
1. “在產品中摻雜、摻假”,是指在產品中摻入雜質或者異物,致使產品質量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guī)或者產品明示質量標準規(guī)定的質量要求,降低、失去應有使用性能的行為。
2. “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種使用性能的產品冒充具有該種使用性能的產品的行為。
3. “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級、低檔次產品冒充高等級、高檔次產品,或者以殘次、廢舊零配件組合、拼裝后冒充正品或者新產品的行為。
4. “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是指以不符合《產品質量法》第26條第2款規(guī)定的質量要求的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產品質量法》第26條第2款規(guī)定,產品質量應當符合下列要求:第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的,應當符合該標準;第二,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但是,對產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說明的除外;第三,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產品標準,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
對上述四種行為難以確定的,應當委托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進行鑒定。同時,行為人只要實施了生產或者銷售上述產品的行為,就構成生產偽劣產品罪或者銷售偽劣產品罪。如果行為人既實施了生產上述產品的行為,又實施了銷售上述產品的行為,同樣以本罪一罪論處,即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二、本罪的立案追訴標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guī)定(一)》(2008年6月25日)第16條第1款
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偽劣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的;
(二)偽劣產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十五萬元以上的;
(三)偽劣產品銷售金額不滿五萬元,但將已銷售金額乘以三倍后,與尚未銷售的偽劣產品貨值金額合計十五萬元以上的
三、關于本罪的未遂形態(tài)
根據《刑法》第140條的規(guī)定,行為人實施的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的行為要構成犯罪,必須達到法定的銷售數額較大的程度。但是,在司法實務中,很多行為人往往尚未完成銷售行為,即被相關部門抓
獲。在此情形下,由于行為人的行為尚未產生銷售數額,因而對于這類行為的認定,司法機關認識不一。對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規(guī)定,偽劣產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達到《刑法》第140條規(guī)定的銷售金額三倍以上的,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未遂)定罪處罰。貨值金額以違法生產、銷售的偽劣產品的標價計算;沒有標價的,按照同類合格產品的市場中間價格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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