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日題材的電視劇,經常會出現這樣的詞:縣大隊、 區小隊。今天我們就來說說區這一級行政單位。
本文將探討的區,并不是現在的自治區、市轄區和開發區之類,而是指歷史上 縣和鄉鎮之間的一個行政層級,區小隊,對應的正是這一層級的武裝組織。
前天,我寫了一篇《》,該文已經詳細介紹了古代鄉村的基層組織。從先秦到十九世紀末,中國農村有鄉、都、里、保等基層組織,但卻沒有“區”這一級的行政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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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作為一級行政單位,最早出現在清末。清朝的最后幾年,搞“預備立憲”,推行新政,對地方行政機構也進行了一些改革。
最早的區為“勸學區”。 1906年,清政府的學部頒布了《勸學所章程》,規定“各廳州縣劃分學區,每區設勸學員一人。“四川的樂山縣就設立了十二個學區,一個區設立十余所小學校。這種學區,僅是建設學校和督學時劃分的地方區域,并沒有其他行政權力。
1909年,清政府又頒布《城鎮鄉地方自治章程》,規定凡是州府縣等治所的所在地為”城“,縣城以下的鄉村中,人口超過五萬的為鎮,不足五萬的為鄉。城、鎮、鄉,皆為地方自治機構。同時,允許城里的若干街道和農村的若干鎮鄉,自發組合在一起設立區,推舉“區董”,來協調幾個街道或者鄉鎮的治安和衛生等民生事宜,這里的”區“同樣為自治機構,不具備行政權力。
民國初年,北洋政府執政,沿用了清朝的基層行政體制。但是,這種“鄉鎮自治,行政權力不下縣”的做法弊端很明顯,政府的權力被嚴重削弱,縣長的政令不出縣城。于是,北洋政府先是每個縣設立若干“縣佐”,每個縣佐管理幾個鄉。后來直接把每個縣劃為3-5個區,設立區公所,把行政權力延伸到鄉村。
國民政府通過北伐替代北洋政府以后,于1928年頒布《縣組織法》,規定“縣劃分為若干區,區設區公所,置區長一人,由縣長呈請省政府委任”,區下轄若干鄉鎮,形成了“縣-區-鄉鎮-閭(保)-鄰”的五級管理體系。
民國時期,一個縣往往設幾個到十幾個區,有些省份直接以數字編號,從第一區到第十幾區。一個區下轄十幾個鎮鄉。我們舉一個例子,1935年的湖南,有491個區公所,平均每個縣約為6個區。
每個設區長一人,助理和區丁若干。區長往往由地方士紳、退役軍官或者受過新式教育的人擔任,對縣政府負責,完成征糧、征兵等硬性任務,對于基層的經濟發展、社會治理等方面等則無能力。治理流于形式。
我們現在來說說區小隊。
抗日戰爭中,我黨積極開展敵后游擊戰,充分發動人民組織了各級地方抗日武裝。一般來說,一個縣設一個大隊,縣大隊一般有200-500人,編為幾個中隊(連);每個區設立一個區小隊,人數少則30人,多的有80余人;鄉村一級則設民兵。抗日戰爭勝利以后,區小隊的骨干一般抽調到縣大隊,其他人在當地堅持戰斗。一個縣大隊或者幾個縣大隊合并,升級為軍分區獨立旅或者團。
我們以1945年山東大反攻時為例,沂源縣大隊,博山縣大隊等縣大隊先升級成獨立營,后來和軍分區的一個基干團合并 ,整訓之后,成立了山東軍區魯中警備旅。
我們在來說說建國以后的區一級行政機構。
建國之初,鄉一級象征單位數量的大幅增加,一個縣往往管上百個鄉,因此,各縣普遍設區,作為縣政府的派出機構管理下屬各區。
1958年,在組建人民公社的過程中,區被取消。1970年代,部分省區恢復了區一級建制,協議公社之間的事務。
改革開放之后,1983年,中央頒布《關于實行政社分開建立鄉政府的通知》,縣以下的區級單位進一步減少。
筆者老家的湖南邵東,上世紀九十年代初,全縣還有十幾個區。在我的印象里,這時候的區對鄉鎮一級沒有多大的管轄權了,只是組織一些區內各鄉鎮的體育比賽,文藝匯演之類的活動。另外,當時的區還起著學區劃分的作用,基本上是一個區對應一所高中,學校之間的評比也在一個區內進行。
1995年,湖南大規模撤區并鄉,筆者所在的棠下橋區也撤銷了。
目前,全國只剩下了十幾個縣轄區,全部位于西部農牧區,如如新疆墨玉縣奎牙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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