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平禹新明煤業欠薪亂象調查之二:幾億煤炭銷售款進入個人腰包 律師支招
獨立撰稿人 李堂平
前面撰稿人講了河南平禹新明煤業公司的經營管理混亂、不合常理的問題。現在我們再來看看新明煤業的管理給股東隆達礦業造成了怎樣的損失和其法律責任吧!
股東頻繁更迭與資金疑云
隆達礦業作為負責平禹新明煤業實際經營的股東,自身治理極不規范:隆達礦業公司本就是河南省政府要求兼并重組的煤礦,一般來說兼并重組后原煤礦注銷由兼并后的企業生產經營。然后新明煤業就是采用國企股東和原煤礦企業股東并存方式存在,沒有個人股東。這就形成了私企隆達礦業甚至連辦公室都沒有了,就是幾個股東在操作。由于沒錢生產經營就四處籌資拉股東,由股東生產經營煤礦。愛企查顯示其為“失信人,自身風險79條、司法案件37條、涉訴關系6個”
這樣就造成了控制權頻繁變動:2020年底至2023年,其股權在譚治國、唐戰廷、河南圣鈺源貿易公司(實控人張峰杰)、楊曉冰(實控人楊廣西)之間多次轉讓,導致經營主導權不斷易手。
2020年12月17日,新明煤業的股東隆達礦業法人股東唐魁退出,譚治國接受其54%股份,唐戰廷和李留中各占23%不變,2021年1月15日,隆達礦業公司股東李留中退出,其23%股份交由譚治國后占股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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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25日,唐戰廷、譚治國及目標公司隆達礦業公司和乙方張峰杰簽訂《股權轉讓協議》,約定乙方自愿向平禹新明煤業公司投入資金1800萬元用于償還隆達礦業及公司股東因籌建、生產經營所欠債務的償還;乙方進駐煤礦后,平禹新明煤業技改資金約6200萬元由乙方投入;甲方自愿將其擁有的目標公司55%股份轉讓給乙方,乙方以向平禹新明煤業投資的1800萬元和6200萬元的技改資金的方式支付股權轉讓款;本協議簽訂后,甲方自愿將目標公司及平禹新明煤業公司的經營和管理權移交乙方。之后隆達礦業股權變更為河南圣鈺源貿易公司占55%,唐戰廷占23%,譚治國占22%,法人為張峰杰。也就是說此次股權轉讓就是圣鈺源公司拿出8000萬元投資平禹新明煤業公司,譚治國拿出了自己所持有的55%股權轉給圣鈺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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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后甲方圣鈺源、乙方楊曉冰、丙方唐戰廷、丁方譚治國在2023年8月7日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顯示,為啟動恢復新明煤礦決定吸收乙方為隆達礦業公司股東。經協商甲方圣鈺源將30%股權轉讓給乙方,為恢復新明煤礦生產所需資金由乙方投資。協議生效后由乙方負責對煤礦的生產、銷售、技術、安全實施全面管理。
但股東的投資承諾未兌現,股權依舊進行了變更。圣鈺源公司承諾投入巨資換取控股權,但實際投入遠未到位,部分投資款以存在抵押的房產折抵,且資金用途混亂。而之后楊廣西承諾的改造投資資金也沒有到位。
圣鈺源公司實際投資了3100萬元,下余款項用31套房產折合3100萬元作為投資款,企圖證明圣鈺源已經完成6200萬元的投資。但同時圣鈺源又將該3100萬元投資款作為借款讓唐戰廷出具借條,讓譚治國擔保,將譚治國在隆達礦持有的22%股權質押,該款項同時又成為了借款。其實圣鈺源并沒有實際完成投資。圣鈺源以投資名譽和借款名義給的該31套房產核心是用于抵償唐戰廷經營期間礦上對外債務,結果圣鈺源給的該31套房產在銀行存在抵壓情形,至今總共就備案了10套房產,剩余房產部分已經被圣鈺源偷偷賣掉,礦上對外欠唐戰廷與譚治國工隊債務并沒有實際解決,而技改資金也因此沒有完全落實。
幾億元煤炭銷售款沒有進入公司賬戶 下欠采煤隊工資款項近7千萬
譚治國透露,因為借款等債務公司被卷入多起訴訟,被強制執行。由此公司管理者便安排煤炭銷售款進入實控人個人賬戶。
這樣造成的結果就是唐戰廷在成為實控人期間所經手的收入進入了他指定的賬戶,2020年礦上生產銷售原煤85221.01噸,營業收入約3000萬元。
2020年因唐戰廷拖欠工資行為導致公司首次停工停產,造成工人大量上訪。截至2020年12月,譚治國工隊累計向隆達公司投入生產資金,借款,保證金等達5100萬元,上述資金項部分用于公司井下建設、生產經營,是公司前期技改加運營的重要資金支撐,部分資金匯入實際控制人唐戰廷指定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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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15日,隆達礦業公司和譚治國簽訂結算協議,確定2015年10月26日至2019年12月30日,隆達礦業公司下欠譚治國工人工資款為2803萬25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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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15日,隆達礦業公司和實際控制人唐戰廷簽訂結算協議并出具欠條,法人唐魁簽字蓋章確認2020年1月1日至12月25日,隆達礦業公司欠譚治國工人工資款達2031萬零883.5元。
張鋒杰作為法人后,實控人張團結負責煤礦經營,2021年至2023年8月11日,生產原煤約33萬噸,而其經手的煤炭銷售款竟達2.5億元左右,這些巨額銷售款進入了張團結指定的賬戶。
2023年8月12日,同樣因資金鏈斷裂、無法支付包工隊工資,礦上再次被迫停產。因礦上未向張偉峰工隊支付工資,導致其無力正常經營,無奈之下,張偉峰退出,由譚治國個人再次組織包工隊承包生產。經結算,截至2023年8月11日,礦上又拖欠譚治國包工隊658多萬元。對于這筆債務,礦上予以認可但卻以新增股東楊廣西拿著公章為由,至今未給其出具欠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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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達礦業法人張鋒杰說隆達礦業缺少資金找譚治國借了140萬元,匯給其個人賬戶。譚治國說這筆錢不知道用在隆達礦業沒,至今未還。
2023年8月12日至今,楊廣西作為煤礦實控人后譚治國工隊采煤15.1萬噸,煤炭賣了6千多萬元,兩年期間共計生產只有13個月,煤礦經營問題持續惡化,最終導致礦上再次欠張衛鋒及譚治國工隊工資,造成停工停產工人多次上訪,截止目前下欠近800萬元卻不予結算。
令人不解的是,平禹新明煤業在譚治國在采煤期間高達6千多萬元的工隊欠薪,那實際上的煤炭銷售收入高達幾億元,那么這些本該進入公司財務的巨額款項去了哪里?譚治國說,其實平禹新明煤業的煤炭銷售收入都是進入了唐戰廷、張團結、楊廣西等人個人腰包,他們負責煤炭銷售,都是將煤炭款打入個人賬戶,美其名曰是公司是失信人員,進入公司賬戶就會被執行劃走。要知道,煤炭銷售價格最高時達到了每噸2千元,而成本基本上就是他們的采煤價僅300多元啊!但他們從來沒有向股東公布財務,他幾次以股東名義要求公開財務都沒人理睬。隆達公司從未就公司經營狀況、財務收支等情況進行說明,同時公司也從未按照法律規定向股東提供查閱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等資料的便利,股東知情權被完全剝奪。
今年楊廣西將譚治國等人的施工隊攆出而另外找了河北邯鄲的王姓包工頭入場,面臨工隊被排擠且無法對賬結算的困境,施工隊合伙人李慶森、張衛鋒于今年10月18日向領導遞交了《關于隆達礦業有限公司相關問題的反映材料》,對隆達礦業當前的混亂局面及股東的違規行為進行投訴,認為多人存在挪用公司資金、職務侵占行為,已嚴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懇請主管盡快介入調查,依法依規督促相關方解決爭議,在工隊遺留問題未解決之前,不要復工復產,避免引起不安定因素。
但這些材料卻是石沉大海,平禹新明煤業公司一切照舊:在工人欠薪仍然存在、采煤依然外包的情況下,但平煤神馬集團仍舊違規進行了復工復產驗收。譚治國無奈地說:他們不結算工人工資,對自己和他人投入幾千萬的井下設備也不清理結算就準備強行開工,這是把人往死里逼啊!
知名律師支招:刑事責任和民事糾紛的法律風險
對此,著名刑事辯護律師、《法治中國60分》特約評論員、北京市金橋律師事務所律師賈霆指出:
如果報道屬實,該事件背后暴露了新明煤業等相關方系統性違法違規與監管缺位問題,農民工的合法權益亟待法律捍衛。
其一,歷任實控人將售煤款轉入私戶的行為,同時涉嫌挪用資金罪與職務侵占罪,且涉案金額特別巨大,依據《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職務侵占罪“數額特別巨大”的量刑起點為十年有期徒刑,結合本案中的不同涉案金額,相關責任人可能分別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
其二,新明煤業在有巨額營收的情況下,長期拖欠工人工資近7000萬元,則可能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規定,單位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三,若工人通過民事訴訟拿到生效判決,新明煤業、隆達礦業及相關實控人仍拒不支付欠薪,將另行構成拒執罪。 依據“兩高”最新司法解釋,結合近7000萬欠薪的巨額標的、涉及眾多工人權益的惡劣影響,已達到“情節特別嚴重”標準,相關責任人或將面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對于譚治國等人的遭遇,法詢網法律顧問、北京坦程律師事務所賈夢云律師認為:
新明煤業長期違規外包井下采掘工程、聘任無資質大齡人員擔任關鍵崗位、欠薪未整改即復工等行為,嚴重違反《煤礦安全生產條例》《勞動合同法》等法規,還可能會受到主管部門的行政處罰。
國企股東安泰煤業作為持股51%的控股股東,收取高額收益卻放棄監管義務,依據《公司法》規定,需對工人欠薪及投資者損失承擔補充清償責任。為此,賈夢云律師從民事維權角度向農民工給出建議:
第一步,收集三類證據:1.欠薪類證據,包括加蓋公章的《結算協議》《欠條》、有工人簽字及工頭確認的考勤記工單、過往工資發放流水,以及與煤礦負責人溝通欠薪的原始錄音、聊天記錄,同時收集工友證言(需注明務工時間、崗位及欠薪情況);2.違規外包類證據,包含協議中“嚴禁井下采掘外包”的明確條款、工隊施工日志、工程驗收記錄,以及2025年煤礦違規轉包給河北包工頭的合同、進場通知等材料;3.資金違規類證據,包括匯總煤礦銷量報表、銷售合同、售煤款轉入私戶的銀行流水線索,以及股權變更中“投資未兌現卻轉股”的協議文件。
第二步,以“勞務合同糾紛”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列新明煤業、隆達礦業為被告,安泰煤業為第三人,主張欠薪本金、逾期利息及停工損失。起訴時可同步申請財產保全,依據最高法相關規定,追索勞動報酬案件可免于提供擔保,需明確申請查封煤礦生產設備、應收賬款及實控人關聯房產、賬戶等資產,防止轉移。
兩位律師特別提醒:維權過程中務必遵守法律法規,嚴禁采取堵礦、聚眾鬧事等過激行為,避免從“受害者”淪為“違法者”。可以委托律師(若資金困難,可向當地法律援助中心申請免費法律援助),通過合法途徑最大化維護自身權益。
平禹新明煤業的亂象,本質是部分主體漠視法律、踐踏勞動者與投資者權益的惡果。譚治國等人的堅守與抗爭,不僅是為自身討回公道,更是在推動規范市場秩序。希望相關部門能正視問題,依法介入調查,讓違法者付出代價,讓勞動者的血汗錢、投資者的本金得到足額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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