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文/汐溟
當事人聯合投資影視作品,約定對于某一事務應由雙方共同決定。若一方以違反前述約定為由主張解除合同,應如何評析其合理性?另一方應如何抗辯?
約定
甲、乙簽訂短劇聯合投資協議,約定雙方聯合投資短劇,甲出資80%,乙出資20%,按出資比例分配收益,甲負責拍攝、制作,發行事務由雙方共同決定,由甲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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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
短劇制作完成后,甲與丙協商發行合作事宜,對于發行合作的核心條款,如保底金金額、獨家授權期、非獨家授權期等內容,甲告知乙,乙認可。甲遂與丙簽訂發行協議。丙向甲支付保底金后,甲向乙結算。但發行不如預期,甲、乙虧損,未能收回成本。
爭議
乙稱甲與丙簽訂的發行協議內容,未經其確認,甲違反合同關于發行事務由雙方共同決定約定,導致其獲得發行收益的目的無法實現,構成根本違約。故乙通知甲解除合同,甲應退還乙全部投資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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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乙的訴訟請求能否成立?
評析
本文認為,乙的訴訟請求很難成立。理由如下:
首先,甲的行為是否構成違約,是否存在過錯。乙主張甲與丙簽訂發行協議前,未將待簽署的協議內容向其披露,對于簽署的協議文本其不知情,進而違反合同關于對發行事務由雙方共同決定的約定,損害其共同決定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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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本文認為,首先,甲乙之間的合同只約定對于發行事務由雙方共同決定,但并未約定共同決定的具體范圍及行使方式,即合同未約定對于待簽署的發行協議內容,應經乙確認,更未約定,如未經乙確認,甲不得簽約。
其次,在與丙簽約前,甲已經告知與丙的核心交易內容,保底金、獨家發行期及非獨家發行期,這是短劇發行合同最核心的內容,對甲乙的權益影響也最大。甲已經告知過乙,且乙已經知悉并認可,因此,乙的共同決定權已經得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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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合同約定,對于發行事務,由甲乙共同決定,甲具體執行,按照一般的習慣,共同決定的內容通常是重大事項,對于非重要事項,由負責執行的一方決定。甲乙共同決定與丙合作的核心條款,對于具體合同內容,由甲來安排處理,符合商業邏輯及習慣。
第四,在核心交易內容已為乙確認的情形下,非核心內容對乙的權益影響較小,如乙認為非核心內容損害其權益,應提供證據予以證明,但該案中,乙只是對甲未經其確認而與丙簽訂合同的行為不予認可,但未解釋合同中未經其確認的哪些條款損害其權益,更未舉證證明其由此造成的損失。更為重要的是,乙主張甲根本違約,乙應證明甲、丙簽訂的發行協議中非核心條款剝奪了其合同目的,導致其合同目的不達的后果,但乙無法對此作出說明,更無法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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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退而言之,即便甲向乙發送過待簽署的合同內容,如雙方意見存在分歧,乙表達了不同意見,而甲不予認可,應如何處理?合同只約定對發行事務由雙方共同決定,未約定如意見不一致,無法共同決定時,應如何處理,合同內容存在漏洞,應根據合同其他條款及交易習慣予以填補及解釋。
本文認為,甲乙之間是聯合投資合同關系,該種關系中,當事人最主要的義務是出資,出資比例與風險、權利成正比,出資比例越高,享有的權利應該越大。按照通常的習慣,當投資方意見不一致時,應以出資多的投資方意見為準。本案中,甲出資80%,乙出資20%,決定是否正確及妥當,對甲的權益影響更大,因此,當甲乙對發行事務意見不一時,應以甲的意見為準。故而,即便甲將待簽署的協議事先發送給乙,而乙提出修改意見,但甲不予認可,該情形下,甲仍有權按自己的意志予以執行。于此而言,乙的共同決定更多的是保障乙的參與權及知情權,而前述權益的受損,不會導致合同目的喪失的后果,不構成乙的解除事由。甲的前述行為既不構成違約,也無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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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退而言之,即便合同約定,對于發行協議應經丙確認后再簽署,甲違反前述約定,構成違約。但該種違約行為所應承擔的違約責任應非乙解除合同,甲退還乙投資款。違約責任是基于違約行為給守約方造成的損害而給予的彌補責任。違約行為、損害后果、責任形式三者應保持均衡關系。甲違反的是與乙共同決定的義務,盡管甲未與乙共同決定發行協議中的非核心條款,但短劇完成發行,甲也向乙結算發行收益,乙也實現了取得投資收益的目的。非核心條款未經乙同意不會給乙造成實際損害。雙方之間是聯合投資合同關系,作為投資方,乙的合同目的是取得投資回報,在收取甲的結算款后,其合同目的已經實現,故其不享有合同解除權。即便甲存在違約行為,其違約形態也只是履行瑕疵,而非根本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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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在影視作品聯合投資合同關系中,違反共同決定的約定內容,通常不構成根本違約,一方不享有解除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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