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中國刑法學會賈宇會長在年會上呼吁:"摒棄對刑法的盲目迷信,推動慎刑原則在更大范圍內達成共識,是我們這一代學人的使命。"他強調必須"注重刑法與民法的界分,避免以刑事手段干預經濟糾紛","對尚無國家規定的創新經營行為,也要慎重入罪"。然而現實令人憂心:眾多企業家僅因探索國家尚無明確規定的創新模式,便被立案偵查甚至交付審判。"中國的民營企業家,一半在監獄,還有一半走在監獄的路上"這一民間戲言,折射出轉型期法治建設的深層困境。
我國正處于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歷史轉型期。計劃經濟奉行"法無明文規定,老百姓什么都不能干"的消極邏輯,而市場經濟則確立"法無明文禁止,老百姓什么都能干"的積極原則。然而當前階段呈現"新舊邏輯疊加"特征:市場經濟框架已基本確立,但計劃經濟思維慣性猶存,尤其在經濟下行周期中,權力濫用風險陡增。地方政府常將"有形之手"伸得過長,對元宇宙、數字經濟等新業態動輒以"整頓秩序"為名行政取締,部分官員甚至對自己不了解、看不懂的創新企業家,只要創業失敗無法還債,就刑事化處理。2023年某地對社區團購平臺突擊查封,僅因運營模式突破傳統監管框架,導致數千小微商戶瞬間失業,正是"權力配置邏輯"對"市場配置邏輯"的粗暴反噬。
由于計劃經濟思維慣性和全能政府路徑依賴,我國對經濟的管制仍然過多過嚴,加上執法司法人員對"行政犯"的誤讀與濫用,導致我國刑事案件中的行政犯占比過高。行政犯本應恪守"二次違法性"原則,只有當行政違法行為達到嚴重社會危害性時才可啟動刑罰。但現實中,某些執法者將"違反行政規定"直接等同于"犯罪成立",跳過實質危害性審查。對新型領域創新行為,更暴露出執法思維中的"形式主義陷阱":2022年某區塊鏈公司開發去中心化金融應用,因未取得傳統金融牌照被控"非法經營罪",卻無視其無資金池、無信用中介的社會價值。這種"唯形式論"執法,將刑法簡化為"規則遵守檢測器",而非"社會危害評估器"。
趨利性執法進一步扭曲了慎刑原則。某些地方將刑事手段異化為"創收工具":通過立案查封企業資產,再以"退贓退賠"名義變相罰款。運動式執法"更是普遍:某省開展"整頓網絡直播"專項行動,不分青紅皂白關停中小主播賬號,導致大量小微創業者失業。這種"規則真空-行政干預-刑事化"的惡性循環,使企業家陷入"創新悖論":不創新等死(被市場淘汰),創新找死(被司法打擊)。
破解困局,必須構建以"寬容善待"為核心的制度體系。立法層面應確立"負面清單"思維——法無禁止即可為,而非"法無許可即禁止"。可借鑒歐盟"沙盒監管"機制,在人工智能等前沿領域設立創新試驗區,允許企業在特定期限內突破現行規則。司法改革應聚焦實質正義:明確"行政犯"的實質出罪標準,推廣"創新影響評估"機制,建立涉企案件"異地管轄"制度。執法層面亟需構建"容錯機制":應出臺規范涉企執法行為法律,明確"三不原則"——無重大社會危害不立案、無確鑿犯罪證據不查封、無司法終局裁定不處置資產。政府角色應從"全能型"向"服務型"轉變,學習新加坡"監管沙盒"經驗,設立"創新服務專員",建立"政企常態化對話"機制。
歷史證明,寬容的法律環境是創新的沃土。1986年美國《電子通信隱私法》對新興互聯網采取"技術中立"原則,為硅谷崛起鋪路;我國1999年《個人獨資企業法》突破所有制限制,催生民營經濟大潮。經濟學家諾斯指出:"制度變遷的關鍵是保護創新者的剩余索取權。"當前轉型期,我們比任何時候都更需要企業家精神。若繼續以刑事手段扼殺"規則邊緣"的創新,無異于自斷發展筋脈。
真正的法治文明,是在創新火種搖曳時為其遮風擋雨,而非以"秩序"之名將其撲滅。當監管部門克制"寧枉勿縱"的沖動,司法機關堅守"疑罪從無"的底線,社會輿論摒棄"污名化"的偏見,我們便是在完成從"管控邏輯"到"賦能邏輯"的蛻變。讓我們以慎刑原則為舟,以制度創新為槳,護送那些負重前行的探索者。當企業家不再恐懼"走在監獄的路上",而能滿懷信心"走在創新的路上",經濟社會的高質量發展便不再是遙不可及的夢想。
法治的星空下,創新的火種終將燎原。這火種,屬于每一個敢于突破的民營企業家,屬于每一個堅守慎刑的司法者,更屬于一個敢于自我革新的偉大社會。寬容善待創新者,不僅是法治的要求,更是發展的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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