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錢想瘋了?
江西宜春,男子邀請60歲的戰友來參加兒子兒媳的婚禮,吃席時,戰友喝了2兩53度的白酒,散席后,戰友騎著電動車回家途中發生側翻,不幸身亡,事后,戰友妻兒將男子、男子兒子、兒媳,及2名同飲者告上法院,索賠45萬余元,法院一審、二審作出公正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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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4日,是陳某庚一家大喜的日子,家里添人進口,他的兒子兒媳結婚。
?這天中午12點,陳某庚在某酒店給兒子陳某雄、兒媳曾某雯舉辦婚禮,婚禮上熱熱鬧鬧,親朋好友從四面八方趕來送上祝福。
?而陳某庚邀請的戰友諶某根、鄒某華、簡某良也前來參加。
?這天,諶某根騎著電動車到了世博華城,和鄒某華、簡某良一起溜達著來到了酒店。
?另外,陳某庚的朋友王某元、陳某名,也來參加婚禮。
?巧的是,60歲的諶某根在年輕的時候開貨車跟王某元、陳某名認識。
?沒想到,因為陳某庚兒子的婚宴,大家有緣聚到一起,自然要湊在一桌上喝點酒,聊聊天。
?桌上擺上了飲料和酒,大家喝什么全憑自愿。
?只有諶某根、王某元、陳某名到一起聊起曾經的時光,心情大好,決定一起喝點,他們拿起陳某庚提供的定制一斤裝的53度醬香型白酒,瓶上面寫著“陳某家宴酒”,都是自己給自己倒著喝。
?大家喝酒倒也沒有那么猛灌,反而是邊喝邊聊,也沒有人互相勸酒的,誰喝酒就自己到,卻也自在。
?王某元酒量好點,喝了4兩左右,而陳某名喝了3兩多,諶某根喝了2兩左右就不喝了,瓶子里的酒,三個人沒喝完還剩了點。
?期間,陳某庚帶著兒子兒媳笑容滿面的來諶某根這桌敬酒,當時,陳某庚喝的是水,敬酒時,也沒有加酒,也沒有勸酒。
?散席后,諶某根又跟著簡某良、鄒某華一起走回了世博華城。
?而且,吃完席之后,諶某很正常的和兩個戰友一起往回走,沒有喝醉的狀態或者異常的情形。
?到了世博華城后,諶某根和鄒某華、簡某良告別后,一個人騎著電動車往家騎行……
?下午1點30分,諶某根騎著電動車不怎么的突然側翻了,當時摔倒受傷,送去醫院后,沒救過來,不幸離開了人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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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鑒定,諶某根血液中檢出乙醇成分,其含量為22.17mg/100mL。
?不過,諶某根的具體死因,需要解剖檢驗,但是,諶某根家屬不同意解剖。
事后,諶某根家屬把陳某庚、陳某庚的兒子、兒媳,2名同飲者王某元、陳某名告上法院,索賠45萬余元。
有人說,這個事情扯不到別人吧?明知喝酒還騎車,可能會受傷?還要去怪別人?
現在的人真變了,人性變了,世界觀變了,正義的人少了,無賴多了,一旦出事,無賴上身,怨天怨地怨別人。
訛人的事天天有,訛人的人處處在!反正訛人的成本很低,訛到了就是賺到了,訛不到也不會虧什么,真的是可笑可悲!
?這樣的話以后再喝酒就自己喝,不要和別人一起了,別人出了事故,怪自己身上了,以后紅、白宴席不要讓別人喝酒了,那么多人喝酒出來事故,有多少錢賠人家?
?所以,參加婚宴,或者聚餐喝酒時不要勸酒,自愿為主,同桌有喝醉的,要通知其家人,不能行動者,要親自送到其家中,盡到提醒和照顧義務,就問還敢勸喝酒嗎?
?親朋好友聚一起飲酒助興,每個有行為能力的人都應對自己負責,但有事后,家屬搞責任連帶,而無限追責,把自己弄成受害者,本質上屬極至趨利的,唉!
?一審法院對諶某根家屬的訴求會怎么判呢?
?第一,酒席中,諶某根、王某元、陳某名自愿選擇飲酒,自行倒酒,無勸酒、加酒行為。
?陳某庚作為宴請方,敬酒時未勸酒、未加酒,且自身以水代酒,符合風俗習慣。
?諶某根飲酒量(二兩)未超出合理范圍,血液中乙醇含量(22.17mg/100ml)未達醉駕標準(80mg/100ml)。
?經證實,諶某根平時在家也會喝酒。
?第二,尸表檢驗無法確定死因,需解剖檢驗,但家屬拒絕。
?第三,法院認為,諶某根妻兒作為原告,需承擔舉證責任。
也就是家屬需要證明被告方存在特定危險行為,如勸酒、斗酒,且該行為與諶某根死亡存在因果關系。
《民事訴訟法》第64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如果,無法提供充分證據,則需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諶某根家屬起訴要求賠償45萬余元,必須證明兩件事:
?1、陳某庚、及兒子兒媳,2名同飲者有過錯,比如有勸酒、灌酒的行為。
?2、過錯與死亡有直接關系,比如,諶某根是因為喝酒導致了車禍。
?但諶某根家屬拿不出證據,法院無法認定陳某庚等5人有過錯。
?諶某根已經60歲,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他應該知道,喝酒后不能騎車,而且應該了解自己的酒量是多少?以及身體有沒有問題。如果他明知風險仍選擇飲酒騎車,后果應由自己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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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是“只要一起喝酒,出事就要賠”,只有當有人故意勸酒、灌酒,或明知對方不能喝還逼著喝時,才需要負責。
?因此,一審法院判決:駁回諶某根妻兒的訴求。
?一審判決后,諶某根妻兒不服上訴,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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