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家“三無”空殼公司騙貸1.5億,利用特權“司法鯨吞”中惠大廈10億資產!誰在為掠奪者護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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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鐘海昌以“特權謀私利”)
在惠州市中心,與市政府大樓僅百米之隔,中惠國際大廈兩棟24層建筑巍然矗立。這本該是城市發展的地標、數百家庭安身立命的希望。然而如今,這座大廈卻成了一道觸目驚心的血淚圖騰——數百名業主耗盡終生積蓄購置的房產,或被一房多賣,或被莫名法拍;施工方全額墊資近3億元建造,卻拿不到工程款,用以抵債的房產也被奪走;上千名農民工辛苦數年,血汗錢化為泡影。
更令人不寒而栗的是,這一切并非簡單的商業糾紛,而是一場精心設計、環環相扣、披著“合法”外衣的系統性掠奪。空殼公司、商業銀行、司法程序被編織成一張密不透風的網,將守法公民的財產“合法”洗劫一空。
第一、荒誕悖論:守法者寸步難行,空殼公司“暢通無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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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萬平米抵工程款協議)
“我2017年就簽了認購書、交了首付,如今房子被拍賣,我卻連房產證的影子都沒見到。”業主劉女士的遭遇,是中惠國際大廈數十名業主的共同命運。根據認購書及付款憑證,他們早在2017年前后便與開發商惠州中惠國際投資有限公司簽訂購房協議,足額支付了購房款或定金,卻始終未能辦理產權登記。
以李先生為例,其購買的中惠國際大廈1單元12層房屋,至今未能辦證。然而,當這些房屋被法院查封拍賣時,法院卻能順利出具執行裁定書、協助執行通知書,拍賣成交后買受人“順利辦證”。
一邊是業主多年奔走辦證無門,一邊是空殼公司介入后“一路綠燈”——法律究竟在為誰服務?
問題的核心在于,開發商早已將項目抵押給博羅農商行,而銀行又將債權轉讓給空殼公司——廣州鑫龍企業管理有限公司、祥睿公司等。這些空殼公司成立時間極短,有的僅成立幾天,無實際經營、無資金實力、無從業經驗,卻以“債權人”身份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業主的購房權利在抵押權和債權轉讓鏈條中被徹底忽視,而法院的執行程序卻對空殼公司的債權給予“優先保護”。
一家成立僅幾天的空殼公司,既未參與項目開發,也未投入任何資金,僅憑一紙債權轉讓協議,就能將守法業主耗盡一生積蓄購置的房產“合法”奪走——這究竟是法律的應有之義,還是司法程序被惡意利用后的荒誕產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明確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業主簽訂合法購房合同并支付款項后,理應享有物權期待權。但現實中,守法業主辦證無門,空殼公司通過虛假訴訟卻能暢通無阻——這種鮮明對比的背后,是監管程序的失守,還是權力尋租的暗影?
第二、一房多賣:司法拍賣淪為“合法”掠奪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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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中院違法超額拍賣公告)
比辦證難更令人憤慨的,是開發商與相關方聯手操弄的“一房多賣”——同一處房產,既賣給守法業主,又抵押給銀行,最終落入空殼公司囊中。
根據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2)粵13執266號系列執行公告,中惠國際大廈157套房產被公開拍賣,其中大量房屋早已通過業主認購書、以房抵債協議等方式被業主或承建方實際占有,卻在執行公告中赫然在列。
業主林先生2017年購買的1層2套房產,2024年10月被法院公示拍賣;黃小姐名下1單元2套房產,被標注為“抵債”后納入執行范圍;夏先生以“以房抵工程款”方式持有的6套房產,如今全部被掛網拍賣,法院更明確告知其律師“這些房子跟夏先生沒有任何關系”。更令人匪夷所思的是,部分已售房屋的業主從未收到任何訴訟通知,直到房屋被拍賣才驚覺“自己的房子沒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八條明確,已簽訂合法有效的書面買賣合同、已支付全部價款、已實際占有使用不動產、非因買受人自身原因未辦理過戶登記的買受人,有權排除執行。這條規定的立法本意,正是為了保護那些因開發商惡意違約而未能辦證的守法購房者,防止他們的權利在司法程序中被“誤傷”。
然而,在中惠國際大廈案件中,這條本應成為業主“護身符”的規定,卻在司法實踐中被異化為一紙空文。法院在未充分核查房產實際交易情況的前提下便啟動拍賣程序,對案外人的權利主張不予審查或僅作形式審查后駁回。當司法拍賣淪為債權轉讓鏈條的“最后一環”,購房者的權利如何保障?
更令人震驚的是,博羅農商行在2022年12月27日向法院提交的一份答辯狀中明確承認,1.8億元貸款抵押的是中惠大廈3億元房產,面積僅為33373.23平方米,占項目總建筑面積的34%,并稱“不會損害建筑工人的利益”。
這份答辯狀,是銀行在訴訟中為證明自身行為“合法”而提交的官方文件——銀行自己承認:抵押物僅占34%,其余66%與銀行無關。
然而,當債權被轉讓給空殼公司后,荒誕的一幕發生了:空殼公司以1.3億元受讓債權,卻依然以價值3億元的房產作為執行標的,并進而將整個項目席卷一空。銀行白紙黑字承認的“抵押物僅占34%”,在空殼公司手中變成了“100%掠奪”——執行標的從34%擴大到100%,憑空多出的66%從何而來?法院的司法審查,為何對如此明顯的“執行標的擴大”視而不見?
這背后觸及一個更深層的問題:當銀行以書面形式明確劃定了抵押物的邊界,當法院掌握了這份關鍵證據,為何在執行程序中仍允許空殼公司突破這一邊界,將本不屬于抵押范圍的房產一并執行?是司法審查的穿透力在關鍵節點失效,還是某些力量讓“34%”這個數字在法官眼中消失了?
一房多賣的本質,是開發商將同一份資產反復出售、反復抵押,最終由守法者承擔全部風險。而當司法程序不僅未能識別這種“一女多嫁”的陷阱,反而成為擴大掠奪范圍的工具時,受損的已不僅是數十個家庭的財產,更是整個社會對司法公正的基本信任。
第三、工程款變“空頭支票”:抵債房被奪,農民工血汗歸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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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羅農商行在答辯狀中白紙黑字承認,抵押物僅占項目總面積的34%,且明確表示“不會損害建筑工人利益”)
比業主更絕望的,是承建方與農民工群體。他們用汗水澆筑了這座大廈的每一寸鋼筋水泥,最終卻連安身立命的底線都被奪走。
承建方全額帶資近3億元承建中惠國際大廈——這意味著,在開發商未出一分錢的情況下,承建方墊付了全部建設資金。開發商承諾封頂后支付8成工程款,卻一紙空文。為緩解資金壓力,雙方約定以1萬平方米房產來抵償部分工程款。這本是承建方拿回血汗錢的一點希望,然而,這些用以抵債的房產,最終全部被納入法拍名單,在空殼公司的債權鏈條中被席卷一空。
勞務隊負責人溫先生,因項目拖欠600多萬元工程款,不得不自己借貸100多萬元墊付工人工資,至今仍有400多萬元未結清。他每天接到超過20個催款電話,生活被債務壓垮。一個月前,他酒后試圖登上中惠大廈頂樓了結自己,所幸被及時攔下。他在給女兒的微信中寫道:“我對不起家人”“我自己的事,主要中惠欠我的錢”——一個用雙手建造了整座大廈的人,最終卻要用生命為這座大廈的爛尾買單。
另一位勞務隊負責人夏老板,工程款被拖欠五六年,每天只能睡一兩個小時。他原本持有的6套抵債房,如今全被法拍。其手下的木工班組王組長,帶著幾十號工人干了八九個月,幾百萬元工資分文未得。為了墊付工資,他賣掉了車、借了網貸,14歲的兒子被迫輟學。一個父親,用汗水澆灌別人的大廈,卻澆滅了自己孩子的未來。
據資料顯示,截至2020年,該項目仍有近6700萬元工程款未支付,涉及1000名農民工。這1000個家庭背后,是1000個被撕碎的生活,是無數個像溫先生、夏老板、王組長一樣走投無路的人。
工程款沒拿到,抵債房也沒了——農民工的血汗錢,究竟被誰偷走了?
答案或許就藏在那個“34%”的抵押邊界里。博羅農商行在答辯狀中承認,抵押物僅占項目總面積的34%,其余66%的房產應屬于承建方和業主。然而,當債權被轉讓給空殼公司后,這66%的房產卻在司法執行中憑空消失,連同承建方用以抵債的22套房產、上千名農民工的6700萬元血汗錢,一并被“合法”席卷。
法律賦予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是為了保護那些用雙手建造城市的人。然而,當這份優先權被誘騙部分放棄,當用以抵債的房產被司法拍賣奪走,當法院的執行裁定對“34%”的邊界視而不見——法律的天平,究竟傾斜向了誰?
第四、掠奪鏈條:空殼公司如何“合法”完成洗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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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場掠奪的精妙之處在于,它并非粗暴的強取豪奪,而是一套精心設計、環環相扣的“債權轉讓+司法拍賣”閉環。每一個環節單獨審視,都披著“合法”的外衣;但串聯起來,卻完成了一場對近3億元工程款、數百業主購房款的系統性洗劫。
第一步:誘騙放棄優先權——剝奪法律賦予的第一道防線
開發商以“解決資金問題”為誘餌,誘騙承建方簽訂放棄工程款優先權協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條,承包人對工程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本應位列債權人清償順序之首。然而,這份放棄協議,讓承建方從“第一順位”淪為“普通債權人”,為后續掠奪清除了最大的法律障礙。
實質違法性:放棄優先權的前提是“資金問題得到解決”,但開發商從未真正解決資金問題,而是以此為餌實施欺詐。這份放棄協議,從一開始就建立在謊言之上。
第二步:違規發放貸款——套取資產卻不用于建設
博羅農商行以項目為抵押發放1.8億元貸款,其中1.4億元轉入一家已注銷的公司賬戶,資金去向至今成謎。這筆貸款名義上是“房地產開發貸款”,卻從未有一分錢用于工程建設。承建方墊資建造的樓宇,被開發商用作抵押套現,而套出的資金卻消失在空殼公司的賬戶黑洞中。
實質違法性:貸款資金未用于約定用途,涉嫌違法發放貸款罪;1.4億元轉入已注銷公司,涉嫌職務侵占或騙取貸款。
第三步:出售解押房產轉移資金——第一波變現
貸款到賬后,開發商將120套解押房產迅速出售,獲利9000萬元,僅5000萬元用于還貸,剩余4000萬元被暗中轉移。這是掠奪鏈條中的“第一波變現”——開發商在未支付工程款的情況下,已通過出售房產獲得巨額現金。
實質違法性:解押房產本應用于清償債務,卻以“售房”名義轉移資金,涉嫌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財產。
第四步:債權轉讓給空殼公司——讓掠奪者穿上“債權人”外衣
銀行將剩余1.3億元貸款債權轉讓給成立僅幾天的空殼公司——廣州鑫龍企業管理有限公司、祥睿公司等。這些公司無實際經營、無資金實力、無從業經驗,卻以“債權人”身份起訴開發商。通過債權轉讓,銀行成功規避了司法審查,將貸款去向問題掩蓋在“商業交易”的面紗之下。
實質違法性:向不具備貸款資質、無任何經營能力的空殼公司轉讓債權,實質是規避監管的“通道業務”;空殼公司受讓債權后提起訴訟,涉嫌虛假訴訟。
第五步:司法拍賣變現——讓掠奪“合法化”的關鍵一躍
法院對空殼公司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對抵押房產進行拍賣。此時,承建方已放棄優先權,淪為普通債權人;業主的購房權利在形式審查中被忽視;銀行自認的“抵押物僅占34%”邊界被突破。于是,價值3億元的房產被以1.3億元的債權為標的執行,34%的抵押物在司法拍賣中變成了100%的掠奪。
實質違法性:執行標的嚴重超出債權范圍,法院未對抵押物邊界進行實質審查,導致案外人合法財產被一并執行。
第六步:再設陷阱,榨干承建方——掠奪的最后一塊骨頭
開發商與銀行以《項目轉讓協議》為誘餌,騙承建方追加3000多萬元資金用于復工,又以“項目實際權利人”名義誘使承建方申請1780萬元貸款。隨后,銀行向另一家成立僅7天的“三無公司”發放1780萬元貸款,由其受讓債權并起訴承建方。承建方股東的唯一住房被拍賣,至此,承建方被徹底榨干。
實質違法性:以虛假的“項目轉讓”為誘餌騙取資金,涉嫌詐騙;向“三無公司”發放貸款后轉讓債權起訴,構成虛假訴訟鏈條的延伸。
第五,鏈條閉合:當“34%”變成“100%”,司法審查去了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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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鐘海昌與司法勾結“以特權謀私”)
這一套操作,每一步都“合法”——債權轉讓有合同,訴訟有判決,拍賣有裁定。但合起來,卻將承建方近3億元工程款、數百農民工五年的工資、上百業主的購房款、承建方股東的私人財產,全部洗劫一空。
最令人無法理解的是:博羅農商行在答辯狀中白紙黑字承認,抵押物僅占項目總面積的34%,且明確表示“不會損害建筑工人利益”。這意味著,即使銀行行使其抵押權,也僅能就34%的房產主張權利,剩余66%的房產應屬于承建方和業主。然而,當債權被轉讓給空殼公司后,法院卻將整個項目全部執行——銀行自己承認的“抵押物邊界”,為何在空殼公司手中消失?
司法審查的穿透力,為何在關鍵節點失效?
如果一份答辯狀不足以讓法院查明“抵押物僅占34%”的事實,那么什么證據才夠?如果銀行自認的邊界都無法約束執行范圍,那么案外人的權利靠什么保障?當司法拍賣可以無視債權人自己劃定的邊界,將掠奪范圍無限擴大,法律的天平究竟向誰傾斜?
掠奪者從不觸碰法律的紅線,而是讓紅線在每一步都恰好劃過他們腳下。唯一被踩碎的,是守法者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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