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審結一起外觀設計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上訴案,涉及微信朋友圈發布的信息構成現有技術或者現有設計的判斷標準、考量因素及舉證責任等法律適用問題。現予轉載,以饗讀者。
微信朋友圈發布的信息是否構成現有技術或現有設計的判斷
——(2023)最高法知行終1229號
本案涉及名稱為“沙發(6832)”的外觀設計專利(以下簡稱本專利),專利權人為羅某權。富某盈公司就本專利權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其證據1是對案外人黃某的微信好友“濟南朱某”朋友圈內容進行公證的公證書,并主張該證據可證明“濟南朱某”朋友圈展示的信息構成本專利申請日前現有設計。國家知識產權局針對富某盈公司的上述無效宣告請求作出審查決定(以下簡稱被訴決定),認為證據1系對黃某的微信好友“濟南朱某”朋友圈的內容進行的公證,黃某與“濟南朱某”在公證前已互為好友;證據1展示的微信朋友圈信息中雖有“工廠新款”的文字,再無其他宣傳推廣產品內容,鑒于微信朋友圈信息發布可以設置可見范圍,證據1不足以證明涉案朋友圈信息自其發布之日起就為非特定公眾所知悉,該微信朋友圈發布的信息不構成本專利的現有設計,故決定維持本專利權有效。
無效宣告請求人提起行政訴訟后,一審法院認為,專利權人羅某權既未主張亦未舉證證明涉案微信用戶“濟南朱某”的微信好友黃某對“濟南朱某”微信朋友圈的內容具有保密義務,因此,在該微信好友黃某可以看到涉案微信朋友圈信息的情況下,該信息已處于公開的狀態,無論該條信息是否被“濟南朱某”用作銷售推廣目的,均不影響這一認定。證據1構成本專利的現有設計,故判決撤銷被訴決定。案件上訴后,最高人民法院在對微信功能設置、微信朋友圈發布機制作出補充查明的基礎上,二審判決:撤銷一審判決,駁回富某盈公司的訴訟請求。
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判斷微信朋友圈發布的信息是否構成現有技術或者現有設計,應當綜合考慮微信朋友圈信息發布機制,發布者的具體情況,信息的具體內容、發布方式及發布時間,該發布者微信朋友圈的主要用途等因素,以專利申請日前該信息是否已經實際處于不特定公眾能夠獲得的狀態為標準作出判斷,而不能僅憑存在能夠獲得的可能性即認定構成現有技術或者現有設計。
關于涉案微信朋友圈內容是否對公眾公開。首先,根據證據1的公證過程,黃某與“濟南朱某”在公證前已經互為微信好友,證據1不能證明不特定公眾無需經過驗證就可以直接添加“濟南朱某”為微信好友。其次,根據微信朋友圈的發布機制,在朋友圈發布信息時可以對該信息的可見范圍進行設置,證據1不能證明“濟南朱某”的其他微信好友或者尚未被“濟南朱某”添加為好友的不特定公眾也能夠看到涉案微信朋友圈內容。最后,涉案微信朋友圈中除了有沙發圖片并配文“工廠新款”外,沒有商品宣傳、推廣用語或商品價格、銷售信息,評論區亦沒有任何信息,而且證據1中除涉案微信朋友圈信息外,“濟南朱某”在其微信朋友圈發布的其他信息也未見明顯營銷內容。綜上,證據1僅能證明涉案“濟南朱某”的微信朋友圈內容能夠為黃某獲得,尚不足以證明涉案微信朋友圈內容處于不特定公眾想獲得就能夠獲得的狀態;且證據1尚不足以證明涉案微信朋友圈以商業用途為主,故亦不能推定涉案微信朋友圈內容對公眾公開。
關于舉證責任。考慮朋友圈發布信息的特點、當事人距離證據的遠近、舉證難易程度等因素,在無效宣告請求人未舉證證明微信朋友圈中的信息已經處于能夠為不特定公眾所獲得的狀態,也未證明微信朋友圈以商業用途為主的情況下,通常不能要求專利權人提供相反證據證明該信息未公開或者僅針對特定人公開,除非該微信朋友圈的發布者是專利權人或與專利權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本案中,富某盈公司基于證據1主張涉案微信朋友圈內容構成本專利的現有設計,理應由富某盈公司證明證據1所記載的涉案微信朋友圈內容并非僅黃某能夠獲得,而是自發布之日起就已經實際處于公眾想獲得就能獲得的狀態。證據1不能證明除黃某外,其他不特定公眾能夠獲得涉案微信朋友圈內容,也不能證明涉案微信朋友圈以商業用途為主,且富某盈公司也未證明涉案微信朋友圈的發布人“濟南朱某”與專利權人羅某權之間存在利害關系。在此情況下,不應要求專利權人羅某權舉證證明黃某對涉案微信朋友圈內容具有保密義務,進而要求其證明涉案微信朋友圈內容不為公眾所知。
本案二審判決基于微信功能及微信朋友圈發布機制的特點,提出了微信朋友圈發布的信息是否構成現有技術或者現有設計的判斷標準及考量因素,有利于厘清無效宣告請求人和專利權人的舉證責任,對同類案件處理具有一定的參考價值。
來源 | 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
編輯 | 文亞欣
校對 | 羅冠明
審核 | 冼文光
![]()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