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商標注冊
在哥斯達黎加,商標必須經過注冊才能獲得完整保護及可執行的獨占權。通過使用商標僅能獲得極為有限的權利。
即便對于未注冊商標,若能證明其存在實際在先使用,權利人可主張相關權利;而商標注冊后,權利人將享有獨占權,并有權針對其他相同或近似且易造成混淆的標志尋求可執行的保護。
盡管如此,基于商標在先使用的異議仍可提出。但需注意,若異議人未證明其已就所使用的商標向工業產權局提交注冊申請,則該異議將被宣告不予受理。工業產權局會將異議所針對的注冊申請文件與該在先使用商標的注冊申請文件合并歸檔,一并作出裁決。
異議人需在相關注冊申請提交后的 15 日內提出異議。若異議人的商標在先使用情況得到證實,且其申請符合本法規定的商標注冊條件,則應準予注冊;對于可能造成混淆的商標,也可準予注冊。在此類情況下,為避免混淆風險,工業產權局可根據需要,限制或縮減每個商標所適用的商品或服務范圍,或設定其他與商標使用相關的條件。
哥斯達黎加不承認商標的 “第二含義”。
2、商標注冊簿
哥斯達黎加設有商標局,隸屬于哥斯達黎加公共登記處。
檢索
盡管商標檢索并非強制要求,但在提交注冊申請前進行檢索始終是推薦做法。需注意的是,哥斯達黎加目前不提供外觀設計檢索服務,商標局表示此類檢索可能在近期推出。
官方檢索服務已開通,但由于官方檢索需繳納費用,且其結果對申請的后續審核不具有約束力,商標局也不會就檢索結果出具意見,因此檢索工作通常由律師事務所工作人員直接在公共登記處的數據庫中手動完成。
3、注冊有效期
哥斯達黎加商標的注冊有效期為 10 年,可在有效期屆滿前無限次續展,每次續展有效期為 10 年,自上一次有效期屆滿之日起計算。續展申請可在有效期屆滿前 1 年提交,另有 6 個月的寬展期。若注冊有效期屆滿且未在寬展期內提交續展申請,則該注冊不可恢復。此時,權利人若想維持保護,唯一的途徑是立即重新提交注冊申請并獲得核準。
根據哥斯達黎加法律規定,商標權人可隨時申請修改注冊信息以更正錯誤,但該更正若涉及商標的實質性變更或擴大注冊所涵蓋的商品 / 服務范圍,則不予受理。
商標權人也可隨時申請縮減或限制注冊所涵蓋的商品 / 服務范圍。此類縮減或限制需提交經公證員認證簽字的第三方書面聲明(表明其同意該等縮減或限制)后,方可完成注冊備案。
4、申請要求
商標注冊申請需滿足以下要求:
申請人的姓名及地址;若為法人實體,需提供注冊地址;
擬申請注冊的商標;
商標圖樣(若為帶有特殊圖形、形狀或顏色的文字商標,或帶有 / 不帶有顏色的圖形商標、組合商標或立體商標);
商標翻譯文本(若商標包含非西班牙語的命名要素且具有特定含義);
商標所適用(或擬適用)的商品或服務清單,并根據《尼斯國際分類》按類別分組;
允許提交單類申請,也允許提交多類申請。
申請費為 50 美元。
個人、法人實體、行業協會及外國申請人均可申請商標注冊,但需提交經公證的申請人授權委托書。
5、注冊前的商業使用
提交商標注冊申請時無需提交使用證據。但需注意,若注冊商標連續 5 年未投入使用,任何第三方均可申請撤銷該注冊。
符合以下情形的,視為商標已投入使用:將該商標用于其保護的商品或服務上并投放市場,且使用的數量和方式符合市場規模、產品性質及商業流通慣例。
商標用于哥斯達黎加出口的商品或在境外提供的服務,也視為已投入使用。
6、注冊中的在先權利考量
在哥斯達黎加,商標注冊審核中僅考量以下兩類在先權利:
基于在《巴黎公約》成員國提交的在先申請主張優先權;
該商標已被認定為馳名商標和 / 或知名商標。
申請審核過程中不考慮其他在先權利。哥斯達黎加采用極為嚴格的審核標準,即每一項申請均獨立存在,需單獨進行分析。
一般情況下,同意書和 / 或共存協議不被認可,其使用受到極大限制。唯一例外是,若兩家公司屬于同一經濟集團,且能通過股本證明文件證實其關聯關系,則可例外。
7、申請的撤銷、變更、修改或更正
在哥斯達黎加,商標注冊申請過程中甚至注冊完成后,均可進行變更、修改或更正,但需滿足以下條件:該等變更、修改或更正不涉及商標的實質性變更;若涉及商品 / 服務清單,僅允許縮減或限制范圍,不允許新增商品或服務。
8、商標申請的分割
在商標注冊申請過程中的任何時候,均可將一份申請分割為兩份或多份申請。唯一要求是向商標局提交分割申請并繳納官方費用。若分割申請涉及擴大初始申請中的商品或服務范圍,則不予受理,但可縮減或限制范圍。
每份分割后的申請均保留初始申請的申請日,若符合優先權要求,仍享有優先權。
9、申請中的錯誤信息
若商標注冊申請中提供的信息有誤,該注冊可被宣告無效。任何利害關系第三方均可向商標局申請宣告無效,商標局也可自行主動宣告無效,相關事宜由商標局作出裁決。
在任何時候,若需更正錯誤信息,且該更正不涉及商標的實質性變更或擴大所涵蓋的商品 / 服務范圍,均可對注冊信息進行修改。
10、注冊駁回
根據哥斯達黎加法律規定,若某一標志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則不得注冊為商標:
1)構成所適用商品或包裝的常用形狀,或由商品或服務的性質所決定的必要形狀;
2)能為所適用的商品或服務帶來功能或技術優勢的形狀;
3)僅由在該國當前語言或商業慣例中,作為相關商品或服務通用名稱的標志或標識構成;
4)僅由在商業活動中可用于說明相關商品或服務某一特性的標志或標識構成;
5)單獨的一種顏色;
6)單獨的一個字母或數字(除非以特殊且具有區別性的方式呈現);
7)相對于所適用的商品或服務缺乏足夠的區別性;
8)違反公序良俗;
9)包含冒犯或嘲諷任何國家或國際組織的人員、理念、宗教或國家象征的要素;
10)可能就相關商品或服務的地理來源、性質、制造方式、質量、用途、消費適用性、數量或其他特性造成欺騙或混淆;
11)與某一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且易造成混淆,該注冊商標已過有效期且未在屆滿后的 6 個月寬展期內續展,或已由權利人申請撤銷,且該商標曾用于相同商品或服務、或性質上可與之關聯的其他商品或服務;但自該商標有效期屆滿或被撤銷之日起已滿 1 至 3 年的除外;若注冊申請人為該失效或被撤銷商標的原權利人或其權利繼承人,則本項禁止性規定不適用;
12)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地理標志;
13)未經相關國家或國際組織主管部門授權,全部或部分復制或模仿任何國家或國際組織的旗幟、其他徽章、縮寫、名稱或名稱縮寫;
14)未經相關國家主管部門授權,全部或部分復制或模仿某一國家或公共實體采用的官方控制或保證標志;
15)復制任何國家的硬幣、紙幣、其他商業單據、郵票、一般印章;
16)包含或復制獎章、獎項、文憑或其他可能使人誤以為相關商品或服務已獲得獎項的要素(除非該獎項確已授予注冊申請人,且在提交注冊申請時能提供相關證明);
17)由在哥斯達黎加或與哥斯達黎加簽訂植物品種保護條約或協議的外國已受保護的植物品種名稱構成;
18)若商標為由一組要素構成的標簽或其他標志,且其中包含某一商品或服務的名稱,則僅能就該商品或服務授予注冊。
若商標局對申請提出異議,將給予申請人 15 日或 30 日的期限提交答辯。申請人需在答辯中盡力說明其申請符合保護要求,以說服商標局核準注冊。
11、馬德里體系
哥斯達黎加未加入國際注冊馬德里體系。
免責聲明
法律及程序可能發生變更。本文僅提供一般性信息,不構成法律建議。若您在海外遭遇法律糾紛,請立即聯系我們咨詢專業涉外律師。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