僥幸心理是人之常情,涉案當事人及其家屬往往存在僥幸心理。當事人在被刑事立案、被抓獲甚至被判決有罪之前,都可能存在可以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幻想,總認為刑事責任落不到自己頭上,直到屢屢碰壁,幻想破滅。當事人及其家屬的僥幸心理來源有三個方面:對人的過度信任、對取證難度的自信和對案發概率低的自信。
(一)對人的過度信任
當事人僥幸心理,首先來源于對人的過度信任,既有對涉案人員不會作出不利于他的證詞的自信,也有對朋友們“擺平”案件能力的信任。如部分當事人在配合辦案機關處理過程中找了朋友幫忙,認為案件可以“擺平”,刑事危機就會消除。
例如,林某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案:
林某實際控制經營的××藥業有限公司在與××貿易有限公司沒有實際經營的情況下,以支付手續費的方式向××貿易有限公司購買虛開的增值稅專用進項發票,用于抵扣稅款。異地的××貿易有限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案發,辦案機關順藤摸瓜,讓林某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對林某及××藥業有限公司是否存在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違法行為進行調查。
林某積極配合稅務部門的調查,并積極退繳稅款1600多萬元。其間林某也與當地稅務機關的朋友溝通,得到結論是只要林某積極補繳稅款就不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林某基于對朋友的信任,認為接受行政處罰就可了結該案,不會有刑事危機。在行政處罰過程中,他沒有積極地辯解;在行政處罰后,也沒有密切關注是否會涉及刑事案件,沒有及時采取自首等止損措施。最終,半年后異地辦案機關將林某以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為由抓獲歸案,追究其刑事責任。
該案中,林某從行政調查開始就對案件事實供認不諱,沒有進行有效的辯解,在案件進入刑事訴訟程序后,也就很難提出有效的辯解;林某也沒有及時投案,爭取自首情節,錯失了機會。
律師提出林某在行政調查階段就已經自首,且在刑事立案前已經退繳全部稅款屬于犯罪中止的辯護意見。
公訴機關明確表示,自首不成立、犯罪中止亦不成立,林某是主犯,沒有減輕處罰情節,認罪認罰的量刑建議是有期徒刑10年至11年。
林某無法接受,認罪但未簽訂認罪認罰具結書。
最終,一審法院判決林某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林某不服,委托家屬四處尋找更資深的律師為他進行二審辯護。
本案中,由于林某起初對刑事危機處理不當,二審辯護也將面臨困境。
(二)對取證難度的自信
當事人對證據材料搜集難度足夠自信,認為辦案機關不可能找到某些關鍵證據,導致案件“死無對證”,無法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來追究他的刑事責任,因而幻想能逃避刑事責任。
例如,詹某涉嫌受賄罪案:
詹某作為某地國土部門的工作人員,其在工作中收受張某的賄賂,配合張某以虛假的材料騙取相關部門的臨時用地批復和臨時建筑許可,張某據此在相關地塊上建設廠房用于出租牟利。張某和詹某約定,詹某享有相關廠房收益的30%干股。廠房出租后,張某向詹某分紅40萬元。在國土部門工作人員日常檢查過程中,為了規避檢查,張某還向詹某陸續賄送各種財物合計價值100多萬元。后張某的臨時用地手續到期后,政府相關部門責令張某搬遷廠房、復耕復墾,由于搬遷引發各方糾紛,而詹某又無法繼續幫助張某延長臨時用地期限,最終政府相關部門采取強制搬遷、強制復耕復墾措施,張某也被辦案機關以涉嫌非法占用農用地罪一案刑事拘留。
詹某作為國土部門經手的工作人員,是該案的重要證人,辦案機關已經找詹某調查詢問,詹某表示自己的工作合法合規,對張某使用虛假材料騙取用地審批手續不知情,他沒有收受賄賂。辦案機關幾次找到詹某詢問,詹某均否認犯罪,且正常上班。詹某認為其巧妙處理收受賄賂的犯罪事實不會被發現,可以僥幸過關。
然而,詹某沒有想到的是,張某在被羈押期間已經如實供述詹某向其索要賄賂,包括兩人口頭約定干股、分紅40多萬元以及日常賄送價值100多萬元財物的全部事實。最終,在張某被羈押4個月后,當地辦案機關就對詹某采取留置措施,追究其受賄罪的刑事責任。
該案中,詹某認為張某系因涉嫌非法占用農用地罪被刑事拘留,行賄犯罪事實尚未被發現,張某應該不至于繼續主動供述行賄的事實,增加他自己的罪名;而且,行賄罪比非法占用農用地罪更重,張某不至于主動供述更嚴重的犯罪事實。因此,詹某認為,只要他自己拒不供認,辦案機關應該無法獲悉其收受賄賂的犯罪證據。
詹某的僥幸心理是多方面原因造成的:對于賄賂犯罪的偵辦過程缺乏經驗,對其自己拒不供認犯罪事實的作用過于樂觀,對張某面對調查時如實供述的可能性缺乏足夠認識,對辦案機關的調查力度認識不足,也高估了張某的心理素質,錯誤預判了張某在面對調查時的表現和選擇等。總之,多方面原因讓詹某產生僥幸心理,直到被留置前,他都還幻想能幸免于被追究刑事責任,錯失了爭取從輕、減輕處罰情節的重要機會。
(三)對案發概率低的自信
不少當事人習慣認為,世界這么大,違法犯罪的人那么多,和自己做同樣事情的人也很多,自己的犯罪手法又這么隱蔽,被抓到的概率不高,應該不會案發,因此沒有妥善處理刑事危機,甚至還繼續實施犯罪行為。
例如,曾某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案:
曾某實施犯罪行為的僥幸心理來源于他對案發概率低的過度自信。訊問筆錄中,曾某解釋他實施犯罪的心態,他始終認為風險沒有那么大,不至于會案發被抓。
問:你可知道你這樣買賣公民個人信息是違法的?
答:當時在交易時,對方對我說過是不合法的,屬于倒賣公民的個人信息,還要躲開辦案機關的偵查。
問:既然你知道上述的情況是不合法的,為何還要繼續做?
答:當時對方說風險不大,我看見有錢賺,覺得風險也不大,不至于被抓,便沒有過多考慮這些事情。
又如,隆某涉嫌制造毒品罪案:
訊問筆錄顯示,隆某解釋他參與涉案行為的原因,是想著“應該問題不大”,不至于被抓,所以就介紹制毒者去購買制毒原料。
問:為什么你明知×××是做毒品的,還介紹他買鹽酸羥亞胺?
答:是我自己的法律意識太差,我當時想我只是介紹他們認識而已,交易是他們自己去的,我也沒從中賺錢,問題應該不大,不至于會案發被抓。另外,他們如果制造毒品,肯定就要買我的那些二、三類化工品做配料,這樣我就又可以多做生意。
問:為何明知鹽酸羥亞胺人家是用來制造毒品的,還要去從中介紹他人交易呢?
答:我也是抱著僥幸心理,自己想不至于抓到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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