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始終深耕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這一細分領域,經手的此類案件不計其數,見過太多當事人因一時糊涂陷入傳銷泥潭,更見過無數家屬因親人被羈押而手足無措、徹夜難眠。今天,我結合近期剛辦結的一起典型案例,詳細拆解辯護思路,分享實操經驗,希望能給正處于此類案件困擾中的當事人及家屬,提供一些切實可行的參考,也讓大家更清晰地了解,專業辯護的核心是什么,如何才能最大限度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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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介紹
這起案件的當事人姓衛(為保護當事人隱私,此處采用化名,相關案件細節已做合規處理,不涉及任何涉密信息),衛女士今年46歲,原本是一名普通的個體工商戶,經營著一家小超市,日子過得平淡而安穩。2023年初,經朋友介紹,她接觸到一個所謂的“共享經濟創業項目”,對方宣稱無需門店、無需囤貨,只要繳納一定金額的“會員費”,再發展下線參與,就能獲得高額返利,輕松實現“躺賺”。
說實話,衛女士一開始也有顧慮,畢竟天上不會掉餡餅,但架不住朋友的反復勸說,再加上看到身邊有幾個人確實拿到了所謂的“返利”,一時貪念起,便繳納了1萬元會員費,加入了這個項目。起初,她只是偶爾分享給身邊的親友,沒想到真的有幾個人被說動加入,她也拿到了一筆小額返利。嘗到甜頭后,衛女士逐漸投入更多精力,開始主動在微信群、朋友圈推廣該項目,后續又發展了十幾名下線,下線又陸續發展了各自的團隊,不知不覺中,她在這個傳銷組織中的層級逐漸提升,被認定為區域負責人之一。
2022年10月,該傳銷組織被公安機關依法查處,涉案人員多達上百人,涉案金額數百萬元,衛女士也因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被刑事拘留。接到拘留通知的那一刻,衛女士的家人徹底慌了,輾轉托人找到我,希望我能擔任衛女士的辯護律師,幫她爭取最好的結果。還記得第一次會見衛女士時,她整個人狀態極差,眼神里滿是恐懼和悔恨,反復跟我說“我真的不知道這是傳銷,我以為就是正常的創業項目,我沒有想過要騙任何人”。
作為常年處理此類案件的律師,我非常理解衛女士的心情,很多傳銷案件的中下游參與者,尤其是像衛女士這樣的普通群眾,往往是被傳銷組織的虛假宣傳誤導,本身也是受害者,只是因為參與程度較深、層級較高,才被追究刑事責任。但理解歸理解,案件辦理必須嚴謹,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找到辯護的突破口,才能真正幫到當事人。
案件代理過程
接手案件后,我第一時間投入工作,先后多次會見衛女士,耐心傾聽她的陳述,詳細核實案件的每一個細節——從她加入傳銷組織的時間、方式,到發展下線的數量、層級,再到獲得的返利金額、資金去向,每一個環節都沒有遺漏。同時,我多次前往辦案機關溝通案情,全面查閱案卷材料,包括涉案傳銷組織的架構圖、會員注冊信息、資金流水、同案犯供述、證人證言等,逐頁梳理、仔細分析,只為找到對衛女士有利的辯護點。
結合案卷材料和會見情況,我發現本案有幾個關鍵的辯護突破口,也是后續我們能成功爭取緩刑的核心。首先,衛女士的主觀惡性極小,她并非傳銷組織的發起者、策劃者,也沒有參與傳銷模式的設計、資金的管控,加入時確實被“創業”“高返利”的虛假宣傳所欺騙,主觀上沒有騙取他人財物的故意,這一點,從她的供述、同案犯的陳述以及她發展下線的方式(僅面向親友,未采取脅迫、欺騙手段)中,都能得到充分印證。
其次,衛女士在整個傳銷組織中,僅起到輔助性、次要作用,應當被認定為從犯。根據《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僅處罰傳銷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而對于在傳銷組織中受核心人員指揮、管理,僅負責推廣、發展下線,無決策權、控制權的人員,應認定為從犯,依法可以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本案中,衛女士雖然被認定為區域負責人,但她始終服從傳銷組織總部的統一安排,沒有制定任何傳銷規則,也沒有掌控涉案資金,僅負責自己區域內的人員推廣,對傳銷組織的建立、擴大起次要、輔助作用,完全符合從犯的認定標準,這也是本案量刑辯護的核心要點之一。
再者,衛女士具有積極退賠、認罪認罰的法定及酌定從寬情節。在我的指導下,衛女士的家人積極配合,主動籌集資金,全額退繳了衛女士參與傳銷期間獲得的全部違法所得,共計8萬余元,最大程度上彌補了案件的社會危害性。同時,衛女士自被刑事拘留之日起,就如實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實,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均無異議,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態度極為誠懇,體現了明顯的悔罪表現,這也是法院量刑時重點考量的情節。
在庭審過程中,我圍繞上述辯護要點,結合案件事實和法律規定,進行了充分的辯護。我著重強調,衛女士系初犯、偶犯,主觀惡性小,并非傳銷組織的核心人員,僅為從犯;同時,其積極退繳全部違法所得,認罪認罰,悔罪態度明顯,社會危害性較小,符合緩刑的適用條件。此外,我還向法庭提交了衛女士的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社區居委會出具的表現證明,進一步佐證衛女士平時表現良好,人身危險性較低,適用緩刑不會再危害社會。
判決結果(緩刑)
庭審結束后,我又多次與承辦法官溝通,詳細闡述本案的特殊性和衛女士的具體情況,強調本案的辯護思路并非為傳銷行為開脫,而是堅持罪刑相適應原則,讓每一個當事人都能得到公正的判決。經過多方面的努力,法院最終采納了我的全部辯護意見,認定衛女士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鑒于其系從犯,具有積極退賠、認罪認罰、初犯偶犯等情節,依法對其減輕處罰,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
案件總結
結合這起案件,我想跟大家多說幾句心里話。近年來,傳銷活動的形式越來越隱蔽,常常披著“共享經濟”“新零售”“養老保健”“網絡創業”等虛假外衣,引誘普通群眾參與,很多人像衛女士一樣,因為缺乏法律意識,被高返利誘惑,不知不覺中陷入傳銷泥潭,甚至觸犯刑法,付出了沉重的法律代價。在此提醒大家,凡是要求“繳納費用獲取加入資格”“拉人頭發展下線”“以層級返利為主要收入”的,無論包裝多么光鮮,本質都是傳銷,一定要提高警惕,堅決遠離。
另外,如果不慎卷入此類案件,一定要保持冷靜,第一時間委托專業的刑事辯護律師介入。作為專注于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辯護的律師,我始終認為,此類案件的辯護,核心不在于“否認犯罪”,而在于“精準定性、精準量刑”——準確區分主犯與從犯,全面挖掘從寬情節,結合案件事實和法律規定,制定針對性的辯護策略,才能最大限度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爭取緩刑、從輕處罰甚至不起訴的結果。
我始終堅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執業理念,用心辦理每一起案件,盡力幫助每一位當事人。如果你或你的家人正面臨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相關困擾,不妨及時與我聯系,我會結合多年的實戰勝訴經驗,為你提供專業、高效的法律幫助,幫你理清思路、規避風險,盡最大努力爭取最優的案件結果,讓你在困境中看到希望,早日回歸正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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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林智敏律師,廣東廣信君達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深耕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辯護領域,是該細分領域兼具法理深度與實操能力的領軍型律師。其深耕傳銷犯罪與合法團隊計酬的邊界辨析,獨創“穿透式實質審查”辯護方法論,善用“商品真實性、計酬來源、主體身份”三大核心維度,精準解構復雜商業架構,在行為定性層面為當事人構建堅實辯護防線。其執業以來,成功辦理多起傳銷從犯、退賠緩刑類辯護案件,以“實質重于形式”的辯護思路,推動此類案件司法審查精細化,其實務觀點與辯護策略常被引為行業范本,在刑事辯護專業領域享有極高權威性與影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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