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張小某是未成年人,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而其父張某的抵押擔保行為,完全不符合“維護被監護人利益”這一法定前提,因此該擔保行為自始無效。
![]()
以案釋法530期,未成年人房產擔保案
本案張小某是未成年人,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而其父張某的抵押擔保行為,完全不符合“維護被監護人利益”這一法定前提,因此該擔保行為自始無效。
一、案子簡介
金某因經營需要,向某銀行申請120萬元的貸款。為了促成這筆貸款,金某要求好友張某給予提供擔保,張某同意,用他未成年的孩子張小某名下的一套房屋提供了擔保,并作為張小某的法定監護人,張某以代/理人的身份,在《最高額抵押合同》上簽了字,辦了抵押登記手續。
到了還款時間,金某未能按時償還貸款,某銀行便將金某及擔保人張某等人訴至【法】院,要求對張小某名下那套已抵押的房屋行使優先受償權,即通過拍賣、變賣該房屋來收回貸款。
法庭經審理后,認為張某的抵押行為無效。張某作為監護人,其處分未成年孩子張小某財產的行為,并非為了張小某的生活、教育等切身利益,而是純粹為他人貸款提供擔保。這種行為不僅不能給張小某帶來任何收益,反而使其房產承擔了巨大的債務風險,嚴重損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因此,抵押合同及行為因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而歸于無效,銀行無權拍賣該房產。
銀行對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了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二、案子的警示
本案有以下警示意義:
1.給所有父母的警示:不少父母認為,子女名下的房產歸根到底是自己出錢買的,自己有權支配。這是一個很大的法律誤區。一旦房產登記在子女名下,法律上就認定為其個人財產。父母的角色是監護人而非所有權人,監護人的核心職責是管理和保護,而非隨意處分。將子女房產用于為自身或他人債務擔保,是法律明令禁止的行為,即便簽了字、辦了抵押,最終也無法獲得法律支持;
2.給金融機構及出借人的警示:銀行等金融機構在接受房產抵押時,絕不能只看產權證,還必須對抵押人的身份和處分權限進行審核。當抵押人是未成年人時,就必須高度警惕,審核其法定監護人提供抵押的目的是否真正為了該未成年人的利益。像本案中這樣明顯為他人作保的情形,金融機構若未能審慎識別,將自行承擔抵押無效的法律風險,導致債權失去重要的擔保;
3.明確法律底線:法律對未成年人財產的保護是剛性的,本案判決再次清晰地說明,任何可能損害未成年人利益的財產處分行為,都不會得到法律的認可。
三、相關法律
1.《民法典》第十九條規定:“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2.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