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案例概述(人名均為化名) (一)案件基本事實
被征收房屋系上海市黃浦區某公房,原承租人為何某(2008 年去世),房屋來源于舊改安置,認定建筑面積 81.90 平方米,征收補償款總計 11,897,253.21 元。戶籍在冊人員共 7 人,分別為張某(原告)、李某 1、王某、李某 2、李某 3、趙某、李某 4。各方關系如下:張某與李某 3 系夫妻,李某 1 與王某系夫妻,李某 2 為二人之子,趙某與李某 4 系夫妻,均為原承租人何某的親屬。
征收過程中,各方就補償款分割產生爭議,核心分歧在于同住人資格認定:張某主張王某、李某 2、趙某、李某 4 不符合同住人條件;李某 1 一方認為趙某、李某 4 無權參與分割,其余 5 人應均分;李某 3 主張張某、李某 1 等曾獲動遷安置,補償款應歸其個人所有;趙某、李某 4 以知青及隨遷身份主張有權分割。其中,李某 2 曾作為未成年人隨父母王某、李某 1 共同受配福利分房,后戶籍遷入系爭房屋并實際居住至征收,其是否符合同住人資格成為爭議焦點之一。
(二)法院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定,有權參與征收補償款分割的主體為李某 1、李某 2、李某 3、李某 4 及張某(僅特殊困難補貼),具體分割如下:張某與李某 3 共同分得 3,243,650 元(含二人特殊困難補貼各 30,000 元);李某 1 分得 3,183,650 元;李某 2 分得 3,085,530 元;李某 4 分得 2,384,423.21 元(含特殊困難補貼 30,000 元)。王某、趙某因不符合同住人條件,未獲得補償款(特殊困難補貼除外)。
二、裁判核心要點
本案中,法院圍繞動遷利益分割的核心 —— 同住人資格認定,確立了多項關鍵裁判口徑:
1. 同住人認定需滿足 “戶籍在冊 + 實際居住 + 他處無福利分房” 三要件(特殊群體除外);
2. 成年人他處受配福利分房或獲得動遷安置的,視為 “他處有房”,喪失同住人資格;
3. 未成年人隨父母共同受配福利分房的,不視為自身享受過福利分房,成年后在系爭房屋實際居住至征收的,可認定為同住人;
4. 上海知青退休后按政策遷回戶籍的,即便未實際居住,仍有權獲得補償;隨遷配偶非知青身份且未實際居住的,不具備同住人資格;
5. 搭建補貼及計息因無充分證據證明歸屬,按公平原則在符合條件的居住人員中合理分配。
三、重點問題分析:未成年人曾與父母共同受配房屋的福利分房認定 (一)本案裁判觀點
法院明確認定:李某 2 雖在未成年時隨父母王某、李某 1 共同受配福利分房,但其該情形不構成 “他處享受過福利分房”,結合其戶籍在冊且成年后實際居住系爭房屋至征收的事實,應認定為同住人,有權參與征收補償款分割。
(二)裁判理由解析
1. 未成年人福利分房的 “依附性” 特征:未成年人不具備獨立生活能力,其住房需求依附于父母家庭。隨父母共同受配福利分房時,其享有的是家庭整體的住房利益,而非獨立的個人福利分房權益,不能等同于自身獲得了住房保障。
2. 同住人資格認定的 “個人性” 要求:同住人資格的認定以個人為單位,需考察其自身是否滿足 “無他處福利分房” 條件。未成年人時期的被動受配行為,因缺乏獨立意思表示和生活基礎,不應歸責于其個人,故不能作為否定其成年后同住人資格的依據。
3. 實際居住的 “關聯性” 補充:李某 2 成年后長期在系爭房屋居住,與房屋形成了穩定的居住關聯,符合公房 “居住使用” 的核心屬性。若僅因未成年時期隨父母受配房屋而剝奪其權益,有違公平原則,也與公房征收補償 “保障居住權益” 的立法目的不符。
(三)對比認定:未成年人與成年人的區別
本案中,王某(李某 2 之母)同樣參與了福利分房,卻被法院認定為 “他處有房”,無權獲得補償。二者的區別在于:
1. 王某受配福利分時已成年,具備獨立民事行為能力,其受配行為是自身直接享受住房福利的體現;
2. 李某 2 受配時為未成年人,權益依附于父母,未形成獨立的住房福利享受事實。
法院的該種區分,既尊重了成年人對自身住房權益的處分和享有,也保護了未成年人成年后的合法居住權益,體現了裁判的精細化和公平性。
四、未成年人福利分房認定的裁判原則總結
結合本案及司法實踐,法院關于 “未成年人曾與父母共同受配房屋是否屬享受過福利分房” 的裁判原則可歸納為以下三點:
1. 依附性原則:未成年人隨父母共同受配福利分房、獲得動遷安置的,其權益依附于父母家庭,不視為個人獨立享受過住房福利,不因此喪失后續系爭房屋的同住人資格基礎。
2. 實際居住關聯原則:未成年人成年后,需滿足 “戶籍在冊 + 在系爭房屋實際居住至征收” 的條件,方可認定為同住人。若成年后未在系爭房屋居住,僅戶籍在冊的,仍不符合同住人資格要求。
3. 區分原則:嚴格區分未成年人與成年人的福利分房認定標準,成年人自主受配福利分房的,直接認定為 “他處有房”;未成年人被動隨父母受配的,不作此認定,避免 “一攬子否定” 其權益。
五、實務啟示 公眾號“舊改征收律師”團隊認為,從本案得到的實務啟示如下:
1. 對于曾隨父母受配福利分房的未成年人,若成年后在系爭房屋實際居住,應積極舉證戶籍遷移記錄、居住證明(如水電煤繳費憑證、鄰居證言等),證明自身與房屋的居住關聯,以主張同住人資格。
2. 征收補償分割中,未成年人福利分房的認定需結合年齡、居住事實、權益依附性等多重因素,不能僅憑 “曾受配房屋” 單一事實否定其權益。
3. 法院在分割動遷利益時,會綜合考量同住人居住時間、對房屋的貢獻、特殊困難情況等因素,秉持公平合理原則分配補償款,而非機械均分。
4. 知青、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特殊群體的權益保護是裁判重點,相關當事人應注重舉證特殊身份材料(如知青證明、特殊困難認定材料等),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本案的裁判口徑為類似動遷利益分割案件提供了明確指引,尤其是厘清了未成年人福利分房認定的模糊地帶,既堅守了 “同住人資格” 的法定要件,又體現了對特殊群體權益的人文關懷,具有較強的司法實踐參考價值。
![]()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