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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杜某某出生后因患有癲癇,導致發育遲滯,一直進行康復治療。2022年8月9日,杜某某的父親杜某磊與母親史某某經法院判決離婚,杜某某隨母親史某某生活,其父杜某磊自2022年8月起,每月支付杜某某撫養費4500元。
杜某某父母離婚后,史某某陪同杜某某在臨沂進行康復治療。2022年2月至2025年5月,共計支出康復費用13萬余元;康復期間,為保證居住環境安靜,共支出房屋租賃費2.7萬余元。2025年7月14日,杜某某將杜某磊訴至法院,要求杜某磊支付2022年2月至2025年4月30日期間的醫療費7萬余元,承擔房屋租賃費1.6萬余元;并要求自2025年5月起,杜某磊向其支付生活費4500元,教育費、醫療費憑票據承擔60%。
法院審理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在每月支付固定數額撫養費之外,另行主張的大額撫養費能否支持及承擔比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規定:“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十八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負擔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撫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二)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結合到本案,杜某某因癲癇進行康復治療,其康復醫療費用屬于必要且合理支出,且治療費用數額較大,明顯超出日常醫療支出范疇。杜某磊每月支付的撫養費在保障杜某某基本生活支出的同時,無法完全覆蓋該部分醫療支出,故杜某磊應承擔部分康復醫療費用。結合杜某磊和史某某雙方的經濟狀況,法院酌定杜某磊承擔50%的醫療費。根據杜某某提交的醫院診斷證明,癲癇康復需要相對安靜的居住環境。鑒于租房支出系康復治療必要開支,法院酌定杜某磊承擔50%的房屋租賃費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四十二條規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所稱‘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結合到本案,杜某磊每月支付的4500元撫養費,系綜合考慮杜某某健康狀況、實際需求及杜某磊收入情況,該撫養費已涵蓋日常生活費、教育費及一般醫療費。故杜某某請求自2025年5月起,杜某磊向其支付生活費4500元,教育費、醫療費憑票據由杜某磊承擔60%的訴訟請求,缺乏法律及事實依據,法院予以駁回。
最終,法院判決杜某磊支付原告杜某某自2022年8月10日至2025年4月30日期間的醫療費5.2萬余元;判決杜某磊支付杜某某房屋租賃費1.2萬余元,駁回杜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未成年子女的撫養費,既要保障其基本生活、教育和醫療需求,又要考慮父母雙方的支付能力以及義務平衡。在司法實踐中,隨著物價上漲以及個案的特殊情況,經常出現固定數額的撫養費難以覆蓋重大疾病治療、長期康復等大額支出的情況,這就涉及“超出原定數額”的撫養費請求能否得到支持的問題。判斷大額費用是否“超過原定數額”,可以從以下三個維度綜合考量:
一是支出的必要性與合理性。若費用直接關乎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與成長,例如重大疾病的治療與康復支出,便屬于必要且合理的費用,應認定其超出日常撫養費范圍。杜某某癲癇康復治療持續多年,費用巨大,顯然不屬于普通醫療支出,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二是支出是否明顯超出固定撫養費所能覆蓋的范圍。杜某磊每月支付固定撫養費4500元,這一數額已綜合考量了杜某某的日常生活、教育和一般醫療開支。然而,該撫養費在保障杜某某基本生活支出的同時,不足以覆蓋其長期高額的癲癇治療康復費用。由此可見,杜某某的康復醫療支出超過了原定數額。
三是父母雙方的經濟能力與負擔平衡。法院在保障未成年人利益的同時,也要兼顧公平。倘若一方承擔過重負擔,而另一方負擔較輕,則不利于責任平衡,應根據雙方收入狀況合理分擔。在本案中,法院綜合雙方經濟狀況,酌定由杜某磊承擔50%的康復費用,這一舉措既保障了杜某某的治療需要,也避免了單方壓力過重。
綜上,在固定撫養費之外,對于大額醫療費用的認定與裁量,應從支出的必要性、合理性,以及是否超出原定撫養費覆蓋范圍等方面進行綜合考量。人民法院在處理此類案件時,在堅持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則的同時,還需兼顧父母雙方的經濟能力與義務平衡,防止責任過度集中于一方。要在切實保障未成年人權益的同時,實現撫養義務的公平合理分擔。
來源:山東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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