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一企業主反映,在幫助朋友銀行借貸業務做反擔保中陷入圈套,并形成連環案,時間跨度長達十年,債務金額從千萬累積至數千萬,如今企業倒閉資產被法院拍賣,被逼走投無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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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頭承諾與潛在風險
當事人描述,2014年1月份,應朋友請求,安徽萬源橡塑工貿有限公司需貸款1000萬元生產流動資金,由安徽中海融資擔保有限公司提供擔保。中海公司以貸款流程需要為由,要求當事人為雙方辦理反擔保手續,當時對方表示,萬源公司有資產抵押,不會給反擔保企業帶來麻煩。貸款于2014年1月20日發放,期限一年,到期后萬源公司告知當事人貸款已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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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材料不送達期間并凍結賬戶與資產
2015年9月12日中海公司該筆貸款起訴反擔保人((2015)蚌山民二初字第00671號素)。當事人稱,案件材料未送達未告知,至今也沒有收到。在2016年4月份才得知萬源公司1000萬元貸款僅還款400萬元,中海公司起訴欠本金600萬元及其它費用182萬元,合計782萬元。
00671號案材料不送達再次為1500萬元貸款反擔保變相提供協助
由于00671號案件材料沒有送達,造成2016年2月18日當事人再次為林泰格公司1500萬元貸款提供反擔保,貸款用途為購買生產原材料。
協議達成與約定;擔保方;中海公司(甲方)、貸款方;林泰格公司(乙方)、反擔保方;中藝公司(丙方),三方達成《貸款三方協議》“內容為;1、乙方按期還款,2、如乙方不能償還必須首先將抵押資產辦理給丙方后,再由丙方承擔償還的責任、3、甲、乙方在貸款及擔保執行期間有關情況應書面提前通知給丙方”、萬源公司也為此簽訂《貸款資產抵押承諾書》、在前面協議簽訂后甲方與丙方簽訂了《最高額反擔保保證合同》
協議違背與貸款資金轉移
2016年3月21日中海違背提前達成的協議,瞞著反擔保人在貸款到賬后的次日林泰格與供應商又解除了買賣合同,通過供應商將1500萬元貸款分兩筆1440萬元、60萬元分別又轉入了中海公司及法人個人的賬戶。
萬源公司1000萬元貸款二次訴訟(2016)皖0303民初1163號案的結算:
2016年3月14日中海公司再次起訴案號1163號(同00671號相同),兩次起訴針對的都是萬源公司1000萬元貸款余下的本金600萬加其他費用合計782萬,1163號結算依據中海與萬源簽訂的1500萬元《資產抵押合同》及萬源《資產抵押承諾書》,萬源抵押資產釋放后,中海用萬源所有的抵押資產清算萬源1000萬元貸款余下的782萬元欠款,最后經過1163號案《庭審筆錄》《調解書》,結算了600萬元、調解書余下金額167.315萬元,法院從反擔保人賬上多劃取182萬元,至此1000萬元貸款已全部結清。
全部債務清償后時隔兩年中海公司再次起訴反擔保人
2018年2月28日中海公司再次起訴反擔保人(974號案),起訴依據“計算單”內容。
“計算單”的發現是在2018年3月5日反擔保代理人在974號開庭前調取1163號案卷宗時在卷宗里發現的,這份“計算單”在1163號案起訴書、庭審筆錄、調解書都沒有,在整個1163號案審理中從沒有見到過。(中海公司代理人在后續案件庭審筆錄中承認是事后放入卷宗的),從中海公司這份“計算單”內容;再次利用1163號案結清的782萬元、另外和反擔保人及1163號案沒有任何關系的778萬元、再次重復套用1500萬元的追償權,合計金額1667.6315,通過“計算單”,中海公司無中生有的讓反擔保人再次承擔1676.315萬元債務。
中海公司為了制造出“計算單”內容是1163號案調解達成的假象,中海公司蓄意再次調整為1667.6315 - 1500=167.6315萬元與調解書尾數同樣的數字。在后續判決中都依“高度吻合、高度蓋然性、符合生活法則等”進行認定。因此1667.6315萬元就認定反擔保人應承擔債務的本金,另外再計算(利息、復息、罰息、違約金等)。
注;經過中海公司的計算截止到2025年8月21日除去萬源公司所有抵押物變賣的1249萬元,反擔保人還要付中海公司3600多萬元。
反映舉報與法院核查
反擔保人對00671號案不送達違反辦案程序、1163號案制造虛假“計算單”,974號案采信虛假“計算單”作為證據,反擔保人多次向有關部門反映舉報,并在2025年5月2日又向中央巡視組反映舉報,中央巡視組將核查要求轉發到蚌山區法院,2025年8月21日收到法院的答復意見;“全文僅以 “關于你反映的問題,經研究,未發現你反映的該情形”
當事人懇請公眾評判是非
這起反擔保糾紛案中的重重疑點,是否另有隱情?如今當事人仍在為討回公道而奔走,也懇請公眾一同審視這起跨越十年的糾紛,評一評其中的是非曲直,盼能尋得一份公平與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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