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來源:
南通二建與上海農商銀行施工合同糾紛案,人民法院公報案例2022 年第9 期
裁判要旨:
承包人出具虛假的工程款收款證明,就其未獲清償的工程款債權主張享有優先受償權的,不予支持。
背景事實:
發包人從銀行貸款,銀行將貸款撥付于承包人,承包人向銀行出具了收款確認函,而后將貸款“返還”于發包人,發包人收款后挪作他用。整個關系鏈中,承包人扮演協助發包人從銀行套取貸款的角色。客觀而言,工程款未得到清償,但是承包人出具了收款確認函,銀行有理由相信工程款已經得到清償, 此時,承包人利益應當讓位于銀行,承包人主張優先受償權,不予支持。
和銘律師提示:
承包人協助發包人套取國家專項資金或者輕易出具放棄優先受償權的承諾,鑒于承包人存在“重大過錯”,對優先受償權不再予以保護,此類問題應當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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