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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一審未申請工程造價鑒定,二審申請鑒定未獲準許,再審階段提交鑒定申請,法院是否準許啟動鑒定?
答:《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 397條規定:“審查再審申請期間,再審申請人申請人民法院委托鑒定、勘驗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因此,再審審查階段,法院不會啟動鑒定程序,不可能通過啟動鑒定方式來推翻原判決。
《民事訴訟法》第 211 條規定:“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據此,再審法院認為再審申請人的權益應當得到保護,原審法院應當啟動鑒定程序查明工程款,應當實質性解決糾紛,將會裁定撤銷原審判決,發回重審。當然,這只是小概率事件,整體而言,再審的改判率非常低。(文/和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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