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2024年2月27日,人民法院案例庫正式上線并向社會開放。最高法院要求,法官在審理案件時必須檢索查閱案例庫,參考入庫同類案例作出裁判。這對于促進統一裁判規則和尺度,避免“同案不同判”,保障法律正確、統一適用無疑具有重要意義。為了幫助讀者理清保全與執行領域不同案件主要爭議焦點問題和相應裁判規則,我們將圍繞人民法院案例庫發布的保全、執行案例,總結梳理各地法院處理類似問題的裁判觀點,在本公眾號分期推送。
最高法院: 法院能否以發送協助執行通知書方式執行一般債權?
李舒 唐青林 黃紹宏
閱讀提示:協助執行是法院在執行程序中,向負有協助義務的第三方(如銀行、單位或個人)發出通知,要求其配合實現執行目的的一種司法行為,常見于凍結賬戶、劃撥存款或扣押財產等情形,旨在確保判決或裁定的有效落實。實務中,對于一般債權(如普通金錢債務),法院能否直接以發送協助執行通知書的方式執行?本文通過一則人民法院案例庫發布的案例對該問題進行解答。
裁判要旨
人?法院執行一般債權,不得以發送協助執行通知書這一執行收入債權的方式實施。
案情簡介
一、平頂山市某貸款公司申請執行范某某、平頂山市某房地產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執行過程中,平頂山中院于2015年2月9日向某某公司送達了(2015)平執字第33號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協助凍結被執行人平頂山市某房地產公司以某某公司名義在河南省平頂山市新城區鄭營安置小區的工程款500萬元。
二、2018年11月21日,平頂山中院向某某公司送達(2017)豫04執恢2-6號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該公司收到該通知后五日內將平頂山市某房地產公司以某某公司的名義所應獲撥付的平頂山市新城區鄭營安置小區的工程款415.63萬元(以下簡稱案涉工程款)劃撥至該院執行款賬號。
三、2018年12月20日,平頂山中院向某某公司發出(2017)豫04執恢2-1號責令協助單位追款通知書,責令該公司自該通知送達之日起3日內追回擅自支付的案涉工程款,并將該款交存該院。
四、2019年1月3日,平頂山中院作出(2017)豫04執恢2-3號執行裁定,要求某某公司在擅自支付而未能追回的415.63萬元范圍內,向平頂山市某貸款公司承擔責任。
五、某某公司對平頂山中院(2017)豫04執恢2-6號協助執行通知書、(2017)豫04執恢2-1號責令協助單位追款通知書及(2017)豫04執恢2-3號執行裁定不服,向該院提出執行異議。
六、平頂山中院于2019年2月1日作出(2019)豫04執異11號執行裁定,駁回某某公司的異議請求。
七、某某公司不服,向河南高院申請復議,河南高院于2019年6月24日作出(2019)豫執復89號執行裁定,撤銷了平頂山中院(2019)豫04執異11號執行裁定、(2017)豫04執恢2-6號協助執行通知書、(2017)豫04執恢2-1號責令協助單位追款通知書及(2017)豫04執恢2-3號執行裁定。
八、平頂山市某貸款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法院申訴,最高人?法院于2020年12月24日作出(2020)最高法執監89號執行裁定,駁回平頂山市某貸款公司的申訴請求。
裁判要點及思路
本案的爭議焦點:法院能否以發送協助執行通知書方式執行一般債權?審理法院認為:
1.對收入債權的執行,依法以向有關單位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的方式進行,并且沒有一般地賦予作為協助執行義務人的該有關單位以異議權,這和執行被執行人的一般債權須作出凍結債權裁定、通知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并且賦予次債務人以異議權的規定,顯然不同。故在執行實踐中,應依法準確區分界定執行對象究竟是收入債權還是一般債權。
2.本案中,某某公司與平頂山市某房地產公司于2009年12月26日簽訂合作承建案涉項目的聯合經營合同,由某某公司負責項目具體管理,平頂山市某房地產公司負責項目實際施工,二者根據合同約定結算工程款,也即工程款系基于合作合同關系而發生,屬于一般的合同債權,而非是基于明確、穩定、緊密的勞動關系等發生的收入債權。故如果要執行該工程款,應當適用執行被執行人到期債權的一般規定,而不能適用執行收入債權的規定。
實務要點總結
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李舒律師、唐青林律師的專業律師團隊辦理和分析過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問題,有豐富的實踐經驗。大量辦案同時還總結辦案經驗出版了《云亭法律實務書系》,本文摘自該書系。該書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戰斗在第一線的專業律師,具有深厚理論功底和豐富實踐經驗。該書系的選題和寫作體例,均以實際發生的案例分析為主,力圖從實踐需要出發,為實踐中經常遇到的疑難復雜法律問題,尋求最直接的解決方案。
1.執行實踐中應依法準確區分界定執行對象究竟是收入債權還是一般債權。前者是被執行人要求有關單位支付工資、報酬等的請求權,一般產生于較為明確、穩定、緊密的勞動關系或其他類似情形之中。
2.對于應否支付該收入以及收入數額等問題,通常不會發生大的爭議,執行程序通過形式審查即可認定,故對收入債權的執行,依法以向有關單位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的方式進行,也沒有賦予協助執行義務人異議權。而后者則產生于被執行人與他人的一般債權債務關系中,人?法院對該一般債權須作出凍結該債權裁定、通知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等措施,并且賦予次債務人以異議權。
(我國并不是判例法國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導性案例,對同類案件的審理和裁判中并無約束力。同時,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實踐中,每個案例的細節千差萬別,切不可將本文裁判觀點直接援引。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執行業務部對不同案件裁判文書的梳理和研究,旨在為更多讀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觀察的視角,并不意味著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執行業務部對本文案例裁判觀點的認同和支持,也不意味著法院在處理類似案件時,對該等裁判規則必然應當援引或參照。)
相關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2020修正)
29.被執行人在有關單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向該單位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由其協助扣留或提取。 30.有關單位收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被執行人收入的通知后,擅自向被執行人或其他人支付的,人民法院有權責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應當裁定其在支付的數額內向申請執行人承擔責任。
法院判決
以下是該案在判決書中“本院認為”部分就該問題的論述:
本案焦點是某某公司是否應根據《最高人?法院關于人?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以下簡稱《執行規定》)第29條、第30條的規定承擔相應的責任。《執行規定》第29條、第30條系關于執行被執行人收入的規定,這里所稱的收入,并非是已經進入被執行人實際控制范圍的款項,而是被執行人要求有關單位支付工資、報酬等的請求權,其在法律性質上也應屬于債權范疇,可稱之為收入債權。鑒于收入債權一般產生于較為明確、穩定、緊密的勞動關系或其他類似情形之中,對于應否支付該收入以及收入數額等問題,通常不會發生大的爭議,執行程序通過形式審查即可認定。故對收入債權的執行,依法以向有關單位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的方式進行,并且沒有一般地賦予作為協助執行義務人的該有關單位以異議權,這和執行被執行人的一般債權須作出凍結債權裁定、通知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并且賦予次債務人以異議權的規定,顯然不同。故在執行實踐中,應依法準確區分界定執行對象究竟是收入債權還是一般債權。本案中,某某公司與平頂山市某房地產公司于2009年12月26日簽訂合作承建案涉項目的聯合經營合同,由某某公司負責項目具體管理,平頂山市某房地產公司負責項目實際施工,二者根據合同約定結算工程款,也即工程款系基于合作合同關系而發生,屬于一般的合同債權,而非是基于明確、穩定、緊密的勞動關系等發生的收入債權。故如果要執行該工程款,應當適用執行被執行人到期債權的一般規定,而不能適用執行收入債權的規定。因此,平頂山中院在本案執行中依照關于執行收入債權的執行規定第36條、第37條,作出(2017)豫04執恢2-6號協助執行通知書、(2017)豫04執恢2-1號責令協助單位追款通知書以及(2017)豫04執恢2-3號執行裁定,顯然屬于適用法律錯誤。河南高院依法撤銷上述法律文書以及維持上述法律文書的(2019)豫04執異11號執行裁定,并無不當。對本案工程款的執行應適用執行被執行人到期債權的相關規定,已如前述。《最高人?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共和國?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九十九條即屬于關于執行被執行人到期債權的一般規定,其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人?法院執行被執行人對他人的到期債權,可以作出凍結債權的裁定,并通知該他人向申請執行人履行。該他人對到期債權有異議,申請執行人請求對異議部分強制執行的,人?法院不予支持。利害關系人對到期債權有異議的,人?法院應當按照?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處理。”據此,在執行被執行人到期債權過程中,如次債務人提出了否認債權存在的異議,則執行法院不對該異議進行審查,且不得執行異議部分的債權。本案中,因某某公司在接到平頂山中院的前述執行法律文書后,即提出了其與平頂山市某房地產公司不存在債權債務關系的異議,故本案不得對工程款采取凍結、扣劃等執行措施。申請執行人平頂山市某貸款公司認為工程款確實存在并對其主張權利的,可以通過提起代位權訴訟尋求救濟。
案件來源
人民法院案例庫:2023-17-5-203-048
平頂山市某貸款公司與范某某、平頂山市某房地產公司執行監督案【最高人?法院(2020)最高法執監89號】
裁判規則:在凍結債權的法律文書生效后,次債務人如果要清償債務,只能根據要求向執行法院支付,不能向其他主體支付。次債務人以協助執行通知生效后權利義務關系發生變化為由提出執行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南通某建躍進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南通某建集團有限公司執行審查類執行裁定書【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執監328號】
最高法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被執行人就已經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所作的移轉、設定權利負擔或者其他有礙執行的行為,不得對抗申請執行人。根據該規定精神,凍結債權的法律文書具有固定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債權債務關系的法律效力,在凍結債權的法律文書生效后,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有關債權債務關系發生的變化對申請執行人而言不發生法律效力。對債務人及次債務人之間債權債務關系進行的變更、解除、債權轉讓或者其他有礙執行的行為均不能對抗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人仍可以按法定程序向次債務人主張權利。換言之,次債務人不能以協助執行通知生效后權利義務關系發生變化為由提出不履行債務的異議。否則無異于認可在凍結債權的法律文書生效后仍可以對債權進行處分,這將導致實質性否定凍結的法律效力。在凍結法律文書生效后,次債務人如果要清償債務,只能根據要求向執行法院支付。向其他主體支付的行為與凍結法律文書要求相違背。即便是在凍結的法律文書生效后另案生效法律文書改變了債權債務關系,也不能對抗申請凍結債權的申請執行人,次債務人不能以履行另案調解書為由對履行到期債權通知提出異議。
*此處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為作者完成文章時所在工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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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主編
執行主編 黃紹宏律師 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
責任編輯 法麗 微信號:17310145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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