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說法
2025年第16期(總第20期)
【本期話題】
私募基金保底協議因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其無效后的損失賠償應按合同無效規則處理,保底承諾收益不計入損失,而無法收回的本金及資金占用費用可作為直接損失按過錯分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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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沈某是一位投資者,被某投資公司的私募基金項目吸引,投入了150萬元。該投資公司是一家在中國基金業協會備案的正規機構,沈某在經過風險提示后,簽訂了私募基金合同。然而,沈某的投資最終全部虧損。
為了挽回損失,沈某與投資公司的股東涂某、谷某簽訂了一份《還款協議》,約定由他們歸還沈某150萬元及利息。之后,沈某陸續收到70萬元,但剩余80萬元一直未得到償還。于是,沈某將投資公司和涂某、谷某告上法庭,要求返還剩余資金及利息。
一審法院判決涂某、谷某需支付沈某80萬元及利息,但投資公司無需承擔責任。然而,二審法院卻推翻了一審判決,駁回了沈某的訴訟請求。原因是《還款協議》被認定為保底協議,違反了金融監管規定和公序良俗,屬于無效合同。法院認為,沈某作為合格投資者,應知悉投資風險,而涂某、谷某作為專業人士,明知保底協議違法仍簽訂,雙方都有過錯。因此,沈某的剩余損失應由其自行承擔。
【案例來源】
人民法院案例庫入庫案例,編號:2024-08-2-120-002,沈某訴南京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等委托理財合同案。
【律師解讀】
人民法院案例庫將本案裁判要旨概括如下:
1.私募基金保底協議是投資人不承擔基金投資風險的條款,因涉及金融安 全、市場秩序、國家宏觀政策等公序良俗,應當認定該保底條款無效。禁止私 募基金保底是應當遵守、不得違反的交易秩序。
2. 私募基金保底協議無效后的損失賠償應當按照合同無效后損失賠償規則 處理。保底承諾的收益部分不應當計入損失,投資者無法收回的本金及資金占 用費用則可以作為直接損失納入賠償并根據合同當事人過錯程度進行分擔。
本案裁判要旨明確了私募基金保底協議的無效性及其法律后果。一方面,保底協議因違反金融安全、市場秩序等公序良俗而無效;另一方面,合同無效后的損失賠償應根據當事人過錯程度進行分擔。
保底協議無效的原因
私募基金保底協議本質上是將投資風險轉嫁給基金管理人或其關聯方,違背了投資風險自擔的基本原則。例如,《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明確禁止向投資者承諾保本保收益,因為這種行為可能引發系統性金融風險,擾亂市場秩序。
法院在類似案件中也指出,保底條款破壞了資本市場的合理格局,不利于金融市場的風險防范。
損失賠償的處理
保底協議無效后,投資者的損失應按照合同無效的規則處理。保底承諾的收益部分不計入損失,而本金及資金占用費用可以作為直接損失納入賠償范圍。
損失賠償需根據當事人的過錯程度分擔。例如,管理人明知禁止性規定仍簽訂保底協議,投資者明知投資風險仍簽訂協議,雙方均需承擔責任。
本案裁判要旨體現了對金融秩序和市場規則的維護。禁止私募基金保底協議不僅是法律的明確要求,也是防范金融風險、保護市場穩定的必要措施。同時,通過過錯分擔損失,既體現了公平原則,也警示投資者和管理人應遵守市場規則。
*文/上海杜繼業律師,恒都(上海)律師事務所資深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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