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故事會
2025年第1期(總第5期)
【前言】
上海杜繼業律師將法院判決的典型案例改編成法律故事并進行評論,分享給大家,讓學法、知法、守法成為一種時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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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講啦】
小張是村里第一個大學生,學的是市場營銷專業。2018年大學畢業,他沒想到卻找不到理想的工作。無奈之下,他想到創業。小張的父親老張是家鄉有名的廚師,據說他們祖上還當過御廚。
于是,小張就利用這一優勢,在家鄉開了一家餐館,沒想到生意非常紅火,2018年不到一年的時間就賺了幾十萬。小張畢竟是大學生,沒有小富即安。2019年初,他打算迅速擴大經營,還注冊了一家公司,注冊資本500萬元。小張和父親老張作為股東,小張的股權比例為99%,老張的股權比例為1%,認繳出資期限為2065年12月31日。
小張每開一家店,生意都很紅火,到2019年底已經擴張到10家店,而小張也變成了張總。開新店就會產生房租、裝修費用、原材料采購、人員工資等諸多費用,但由于小張餐飲生意非常紅火,供應商都同意延長付款期限,目的是尋求長期合作。
但天有不測風云,2019年底,各地陸續出現口罩事件,餐飲業受到重創,到市場重新開放時,小張的餐飲公司已負債300萬元,各門店難以繼續經營,紛紛關門歇業。而他的餐飲公司也多次被債主起訴,公司賬戶被查封、資產被凍結。
小張這時還不是很擔心,因為讀大學時他選修過法律,知道公司承擔的是有限責任。他認為大不了公司破產,他本人是不用承擔責任的。
但是,2024年公司法修改,引起了小張的關注。他發現新公司法第54條對他十分不利,“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債權的債權人有權要求已認繳出資但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東提前繳納出資。”這下子小張不淡定了,于是就趁新公司法生效之前,把自己在公司的全部股權以1元的價格轉讓給了本村80多歲,體弱多病的低保戶張大爺。
2024年6月30日,新公司法實施的前一天,最高院發布了新公司法的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其中明確規定新公司法第88條第1款對新法實施之前的民事糾紛案件具有溯及力。該款規定,“股東轉讓已認繳出資但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權的,由受讓人承擔繳納該出資的義務;受讓人未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轉讓人對受讓人未按期繳納的出資承擔補充責任。”
新公司法實施不久,小張餐飲公司的債權人就根據新公司法把小張訴至法院,要求其在認繳出資范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并獲法院支持。
小張覺得很不公平,畢竟自己轉讓股權發生在新法生效之前,法律不應溯及既往。同時,他了解到,這種情況可不止他一人,有人正常轉讓股權,而且股權轉讓時公司并不負債,也被訴至法院,承擔巨額的賠償責任。小張聽說類似承擔責任的人越來越多,甚至有人想不開而自殺,還有的人去相關部門信訪。
小張終于看到了希望。2024年12月22日,《法治日報》刊發新聞“2024年備案審查報告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公布多起案例回應社會關切”,其中案例三指出,針對“有的司法解釋”規定了公司法第88條第1款的溯及力問題,全國人大法工委審查認為,該條款并沒有溯及力,……。2024年12月24日,最高院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八十八條第一款不溯及適用的批復”: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八十八條第一款僅適用于2024年7月1日之后發生的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權轉讓行為。對于2024年7月1日之前股東未屆出資期限轉讓股權引發的出資責任糾紛,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原公司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精神公平公正處理。本批復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發布的司法解釋與本批復規定不一致的,不再適用。
根據最高院的批復,全國的“小張們”彈冠相慶,似乎可以高枕無憂了。但是,仔細研讀“批復”的條文發現,發生在2024年7月1日的糾紛雖不適用新公司法,但“應當根據原公司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精神公平公正處理”。原公司法并對此糾紛并無明確規定,從實務中看,各地法院并不一致。
隨后,最高人法院于2024年12月27日在人民法院案例庫發布4則同類案例:“韓某娥等四人與姚某、某物流公司等執行異議之訴糾紛案”(入庫編號:2024-08-2-527-001)、“湯某建、蔣某生、蔣某華與陳某祥、某床具有限公司股東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責任糾紛案”(入庫編號:2024-08-2-277-003)、“陸某剛、曹某與沈某、潘某利、楊某瓊執行異議之訴案”(入庫編號:2024-08-2-527-002)、“某租賃公司與張某傳等股東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責任糾紛案”(入庫編號:2024-08-2-277-004)。這些案例必將對司法實踐具有很強的指導作用。
“小張們”的命運到底如何,看完下文的“律師評論”部分即可知曉。
【故事原型】
故事原型可參考4則入庫案例,案號分別為:(2021)京03民終6207號、(2024)粵19民終853號、(2020)京03民終3634號、(2023)豫01民終12110號。
【律師評論】
由于原公司法并沒有對股東未屆出資期限轉讓股權引發的出資責任糾紛進行規定,由此產生了司法實踐中法律適用不統一的問題。而人民法院案例庫新發布的這幾則案例,將成為司法實踐重要參考,直接決定著“小張們”的命運。
下面我們來看一下這幾個案件的裁判要旨:
1.(2021)京03民終6207號:未屆出資期限股東在公司無力清償負債情況下向明顯不具備繳納出資能力的人轉讓股權的,應當承擔出資責任。
2.(2024)粵19民終853號:股東轉讓未屆出資期限股權時,公司處于正常經營狀態、仍有支付能力且受讓人有出資能力的,轉讓人不應承擔出資責任。
3.(2020)京03民終3634號: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東在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權情況下,以不合理的低價將股權轉讓給明顯不具備出資能力的人,應當承擔出資責任。
4.(2023)豫01民終12110號:股東未屆出資期限轉讓股權,沒有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不能認定轉讓人具有逃避出資義務的惡意。
5.(2021)滬0114民初24658號: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東在公司不能履行債務情況下以零對價向關聯人轉讓股權的,應當承擔出資責任。
從以上5則入庫案例的裁判要旨中可以看出,股東未屆出資期限轉讓股權的糾紛關鍵是看轉讓者的行為是否有違誠信,具體看股權轉讓時是否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者存在巨額債務的現實可能性、受讓股東是否具有出資能力等各種因素判斷股東轉讓未屆出資期限股權時是否具有逃避出資義務的惡意,認定存在惡意的,轉讓股東應當承擔責任。
我們再來看小張,他將自己認繳的出資以1元的價格轉讓給體弱多病、年事已高的低保戶張大爺,顯然屬于“未屆出資期限股東在公司無力清償負債情況下向明顯不具備繳納出資能力的人轉讓股權的”情形,很難逃脫出資責任。
誠實信用原則是民事活動的帝王原則,任何人不應從自己不誠信的行為中獲利。因此,法律無論如何修改,但基本原則永遠不會改變。在新公司法第88條第1款不具有溯及力的情況下,“根據原公司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精神公平公正處理”,不誠信者仍然難逃出資責任。
*文/上海杜繼業律師,恒都(上海)律師事務所資深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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