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編通則若干問題的解釋》自2023年12月5日起施行,解釋第二條規定:下列情形,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且不違背公序良俗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民法典所稱的“交易習慣”:
(一)當事人之間在交易活動中的慣常做法;
(二)在交易行為當地或者某一領域、某一行業通常采用并為交易對方訂立合同時所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做法。
對于交易習慣,由提出主張的當事人一方承擔舉證責任。
![]()
企業合規
《民法典》合同編通則司法解釋第十七條規定:合同雖然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認定合同無效:
(一)合同影響政治安全、經濟安全、軍事安全等國家安全的;
(二)合同影響社會穩定、公平競爭秩序或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等違背社會公共秩序的;
(三)合同背離社會公德、家庭倫理或者有損人格尊嚴等違背善良風俗的。
人民法院在認定合同是否違背公序良俗時,應當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導向,綜合考慮當事人的主觀動機和交易目的、政府部門的監管強度、一定期限內當事人從事類似交易的頻次、行為的社會后果等因素。
以上司法解釋條文,是關于民事法律中“交易習慣”與“公序良俗”的相關規定,是判定合同責任、合同效力的重要司法依據,我們在市場交易過程中,對于各類合同的簽署與履行必須遵守該等規定。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