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問題:涉案項目的投資人以及實際運行項目的子公司是否對工程款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典型案例:深圳市文業裝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西美信息產業有限公司裝飾裝修合同糾紛案
裁判文書: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終264號判決
上訴人(一審原告、反訴被告):深圳市文業裝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文業工程公司”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反訴原告):深圳西美信息產業有限公司,簡稱“西美信息公司”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貴州貴安電子信息產業投資有限公司,簡稱“電子投資公司”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貴州貴安美高信息產業科技有限公司,簡稱“美高科技公司”
爭議焦點:電子投資公司、美高科技公司是否應對西美信息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裁判理由:
首先,從簽訂合同主體看,案涉裝飾工程施工合同的發包方為西美信息公司,承包方為文業工程公司,美高科技公司與電子投資公司均未在合同上簽字蓋章,不是案涉施工合同的主體。
其次,從合同實際履行看,文業工程公司是向西美信息公司支付的案涉裝飾工程履約保證金,同時也是向西美信息公司發書面函件催討工程款,其已收工程款亦是由西美信息公司支付,案涉合同履行雙方應認定為西美信息公司與文業工程公司。
此外,文業工程公司亦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電子投資公司與西美信息公司之間就案涉工程存在委托關系,即不能證明西美信息公司系受電子投資公司委托簽訂、履行案涉裝飾工程合同。
電子投資公司與西美信息公司簽訂《投資合同》,雙方形成投資合同關系;西美信息公司與文業工程公司簽訂《施工合同》,雙方形成施工合同關系,兩者為相互獨立的法律關系。
案涉工程不存在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情形,文業工程公司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案涉裝飾工程系電子投資公司與西美信息公司合作建設,也不能證明電子投資公司對案涉工程享有實際利益。故文業工程公司要求電子投資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同時,電子投資公司與西美信息公司簽訂的《投資合同》明確約定,由西美信息公司設立美高科技公司負責案涉項目的整體運作。美高科技公司作為獨立法人,既非投資合同約定負責案涉項目整體運作的主體,亦非裝飾工程合同簽訂及實際履行主體,與本案不具有關聯性,文業工程公司主張美高科技公司作為西美信息公司的全資子公司具體履行投資合同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上訴理由亦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綜上,承包人文業工程公司僅能請求發包人西美信息公司履行支付工程款的義務,其主張電子投資公司、美高科技公司承擔連帶責任,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
和銘律師分析:
根據承包人文業工程公司的上訴理由,可以了解以下背景信息:
1、案涉項目系政府工程,電子投資公司是政府投資公司,電子投資公司與發包人西美信息公司簽訂《投資合同》,案涉項目的建設裝修款項均來自于電子投資公司,故承包人文業工程公司稱“電子投資公司是實際發包人和最終實際受益人”。
2、為落實《投資合同》,西美信息公司設立全資子公司美高科技公司,美高科技公司具體履行《投資合同》及案涉合同的權利義務。
根據中國裁判文書網大數據,可以進一步了解以下背景信息:
3、2019年12月24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了申請人李欣對被申請人西美信息公司提出的破產清算申請。案由為勞動爭議,執行金額為17304.98元。
4、2019年6月13日,西美信息公司法定代表人楊勤犯職務侵占罪,被貴州省安順市平壩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年。楊勤不服,提起上訴。2019年11月29日,安順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綜合以上信息,在發包人西美信息公司資不抵債的情形下,承包人文業工程公司試圖尋找新的責任主體。《民法典》第788條第1款規定:“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第465條第2款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178條第3款規定:“連帶責任,由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電子投資公司、美高科技公司不是施工合同的發包人,與發包人西美信息公司之間不存在合作開發關系,故一審二審法院對承包人文業工程公司提出請求電子投資公司、美高科技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的主張不予支持。
前事不忘后事之師。很多政府工程項目的投資人、運營人與工程發包人并非同一主體,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承包人僅有權請求發包人承擔支付工程款的責任,項目建成后發包人或將成為無資產、無收益的空殼公司,承包人應當充分考慮這一特殊情況。為避免這一不利后果,可以考慮:(1)由投資人、運營人出具承擔連帶責任的承諾書:(2)BOT模式,即“建設+運營+移交”模式,承包人收回投資與利潤后再移交項目;(3)對項目運營收入實行監管,扣除運營必需費用,剩余部分優先用于清償工程款債權。(文/北京和銘律師事務所,原創文章轉載注明出處)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