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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房屋共有最常見的是夫妻共有。夫妻共有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名下的,買賣合同需要夫妻雙方共同簽字嗎?我們需要從房管部門的角度和司法審判兩個角度進行討論。
一、從房管部門的角度分析
簡單地說,如果房產登記一方名下,只有登記方簽字,房管部門是否允許過戶?從上海市的實踐經驗來看,房管部門是不審查實際是否存在其他實際共有人的,只要房屋產權證上的人簽字即可實現過戶。
二、從司法審判的角度分析
一旦產生爭議,法院會審查房屋是否未存在其他共有人的。由此,可能產生以下主要問題:
1.代理權的認定
即使沒有其他共有人簽字,如果審查后發現簽約的部分共有人有代理權或形成表見代理,則其他共有人沒有簽字,也有受房屋買賣合同約束;反之,則簽約的部分代理人所簽的合同不能約束其他共有人,更不能要求其他共有人配合辦理過戶手續,但相應的違約責任由簽約人承擔。
2.法院如何認定是否構成有權代理
法院一般從6個方面審查是否構成有權代理:
(1)共有人之間的關系;(2)房屋出售過程,共有人的參與程度;(3)是否有可能知道房屋出售的事實;(4)共有人是否提供個人證件;(5)是否收取過定金或房款;(6)是否在合理期限內提出異議。
3.如構成無權處分,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如何?
根據《民法典》的最新規定,無權處分人所簽的房屋買賣合同仍然有效,但無法實現過戶,買方可主張解除合同并要求出賣人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4.什么情況下,會導致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通常在兩種情況下,會導致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1)合同雙方存在通謀虛偽的意思表示,如:雙方真實的目的是通過房屋買賣的方式對民間借貸提供擔保,則該為了擔保所作的房屋買賣合同即屬于通謀虛偽的意思表示而無效。
(2)雙方惡意串通所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法院通常會根據各共有人之間的關系是否和睦,買方房源獲知的途徑,合同雙方是否存在特殊關系,約定的交易條件是否符合慣例等方面判斷是否存在惡意串通行為。
【結語】房屋買賣過程中,除了審查房屋產證上登記的權利人外,還要了解是否存在其他未登記的共有人,并要求全部共有人在合同上簽字或作出書面承諾,方可避免法律風險。
文/上海杜繼業律師(未經許可,不得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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