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甘肅源祥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甘肅西北實業(yè)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一審:甘肅省隴南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甘12民初12號判決
二審: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2020)甘民終520號判決
再審: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1646號裁定
承包人:陜西佰祥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一審原告、反訴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再審被申請人,簡稱“佰祥建筑公司”
發(fā)包人:甘肅源祥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一審被告、反訴原告,二審上訴人、再審申請人,簡稱“源祥房地產公司”
源祥房地產公司申請再審理由:
一、一審法院鑒定程序違法,鑒定結論不能作為定案依據。
二、原判決未認定佰祥建筑公司存在嚴重超期的違約行為,系認定事實嚴重錯誤。
三、佰祥建筑公司主張工程款,應當證明已完成的工程質量合格,原判決錯誤適用舉證責任分配規(guī)則,系適用法律錯誤。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理由:
首先,關于認定應付工程款依據的問題。雖合同約定了雙方的工程造價結算規(guī)則和總造價,但佰祥建筑公司僅完成部分工程項目,無法依據合同約定確定工程價款,一審法院通過工程造價鑒定的方式確定佰祥建筑公司施工完成部分的工程項目價款并無不當。
其次,關于鑒定程序是否違法的問題。源祥房地產公司主張《分部分項工程和單價措施項目清單與計價表》系佰祥建筑公司單方提供,該材料未經質證不能作為鑒定依據。根據一審法院質證的情況,該計價表系2019年11月21日鑒定機構在現場對佰祥建筑公司的實際施工量進行勘驗所形成,且勘驗時各方當事人均在場并對勘驗的內容知情,故源祥房地產公司有關該計價表系佰祥建筑公司單方提供不應予采納的主張,沒有事實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再次,關于源祥房地產公司是否存在違約的問題。根據合同約定,案涉工程款按施工進度支付,源祥房地產公司在佰祥建筑公司申報形象進度7日內應當支付進度款。2017年8月25日和2017年9月23日,佰祥建筑公司分別向源祥房地產公司發(fā)出支付工程進度資金400萬元和600萬元工程進度資金的申請單。源祥房地產公司收到后,既未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合同義務,也未給佰祥建筑公司明確的答復和付款。源祥房地產公司的該違約行為,是導致佰祥建筑公司被迫于2017年12月10日停工且至今未能完工交付工程的主要原因。
而且,佰祥建筑公司提交的經源祥房地產公司施工代表確認的工程聯(lián)系單顯示,佰祥建筑公司進場施工的現場存在大量的垃圾及堆放物未清理,部分強弱電工程、通風管道、配電箱、電線預埋管道等施工前的基礎工程仍存在問題,上述情況與合同有關“照明及上下水安裝、空調系統(tǒng)、消防系統(tǒng)已完成”的約定明顯不符。原判決據此認定源祥房地產公司構成違約,以及佰祥建筑公司未超過工期,并無不當。
最后,關于原判決是否正確認定案涉工程質量的問題。源祥房地產公司未按照合同約定的甲方職責組織工程階段性驗收,佰祥建筑公司亦無法自行組織工程驗收。在佰祥建筑公司停工后,案涉工程處于源祥房地產公司控制之下,而源祥房地產公司在一審答辯以及反訴中均未對工程質量提出主張,亦未提交相關證據證明涉案工程存在質量問題。綜合案涉工程停工以及未辦理驗收的原因、案涉項目的實際占有情況、當事人在本案訴訟中的實際主張等事實,原判決認定案涉工程質量合格,滿足工程款支付條件,適用法律并無不當。
判決結果:
駁回甘肅源祥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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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銘律師解讀:
本案一審法院判決:解除佰祥建筑公司與源祥房地產公司簽訂的《室內裝飾裝修工程施工合同》;二、源祥房地產公司支付佰祥建筑公司工程款706 9423.10元及利息。
源祥房地產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源祥房地產公司不服二審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駁回再審申請。
本案有幾個基本事實,值得關注:
1、涉案工程造價鑒定金額722 2423.10元,源祥房地產公司已付款15 3000元,欠款金額7069423.10元,欠款比例高達97.8%。合同履行過程中,佰祥建筑公司兩次向源祥房地產公司發(fā)出了支付工程進度資金400萬元和600萬元的申請單,源祥房地產公司收到后,既未組織工程階段性驗收,也未給任何答復,一審法院認為源祥房地產公司“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屬于嚴重的違約行為”。
2、當事人雙方均同意解除合同,《民法典》第806條第3款規(guī)定:“合同解除后,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的,發(fā)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相應的工程價款;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的,參照本法第七百九十三條的規(guī)定處理。”源祥房地產公司未提出涉案工程存在質量問題的主張,亦未提交相關證據證明涉案工程存在質量問題,據此,一審法院認定付款條件具備。至于工程質量問題,一審法院釋明“源祥房地產公司對涉案工程質量問題可另行主張”。
3、源祥房地產公司請求佰祥建筑公司承擔工期違約責任,損失計算方法為同地段房屋租金,經一審法院委托鑒定,月租金為746480元。一審法院認定,源祥房地產公司逾期支付工程款,且佰祥建筑公司進場時施工現場存在大量垃圾,部分強弱電工程、通風管道、配電箱、電線預埋管道等施工前的基礎工程仍存在問題,故源祥房地產公司反訴主張佰祥建筑公司延誤工期,未能按期交工,存在違約行為的訴訟理由不能成立,其要求佰祥建筑公司賠償其租金損失的反訴請求不予支持。(文/北京和銘律師事務所 原創(chuàng)文章 轉載注明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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