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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易汽車3月9日報道 2026年3月9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舉行第二次全體會議,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張軍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明確駕駛人醉酒后啟用輔助駕駛功能仍應承擔刑事責任,科技應用須守法律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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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最新司法表態,直擊當前智能出行領域高發的認知盲區,統一全國類案裁判標準,向全社會釋放“醉駕違法零容忍、智駕行為嚴規范”的鮮明信號,為智能時代道路交通安全治理提供剛性法治指引。
隨著汽車智能化快速普及,L2級輔助駕駛已成為主流家用車標配,部分駕駛人產生致命誤區:醉酒后開啟輔助駕駛、無需手動控車,便不算“駕駛行為”,可逃避法律追責。這一認知混淆了“輔助駕駛與自動駕駛”的本質邊界,漠視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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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在2026年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第48批指導性案例(268–272號),這是最高法首次發布道路交通安全刑事專題指導性案例。其中第271號《王某群危險駕駛案》中,被告人王某群駕駛機動車的行為分為了兩個階段,第一階段王某群醉酒后以傳統人工方式駕駛機動車行駛一段路程;第二階段王某群激活輔助駕駛功能,設置目的地,利用事前安裝的非法配件逃避輔助駕駛系統監測,并從主駕駛位移至副駕駛位、雙手脫離方向盤并睡覺,在性質上屬于違規駕駛,不能以此否認其駕駛人的身份和責任,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
寧波孫某迪案中,駕駛人醉駕開啟輔駕后打瞌睡,法院以怠于履行監管義務、無證醉駕、造成事故為由“從重懲處”。
兩起案例共同印證“是否啟用輔助駕駛,不改變醉駕的違法定性”。
最高法指出,“車載輔助駕駛系統不能代替駕駛人成為駕駛主體,駕駛人激活輔助駕駛功能后,仍是實際執行駕駛任務的人,負有確保行車安全的責任。行為人激活輔助駕駛功能,并利用私自安裝的配件逃避輔助駕駛系統監測的,即使其不在主駕駛位實際操控機動車,仍應作為駕駛主體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國家標準《汽車駕駛自動化分級》(GB/T40429-2021)將駕駛自動化等級分為0-5級。其中,0-2級為駕駛輔助,3級為有條件自動駕駛,4級為高度自動駕駛,5級為完全自動駕駛。輔助駕駛系統受技術限制,無法保證在所有道路環境下均能安全運行,其功能只是輔助駕駛人駕駛,而不能代替駕駛人成為駕駛主體,其核心是“駕駛人對車輛的全程監管與安全責任”,而非單純手動操作;醉酒導致判斷力、反應力顯著下降,即便開啟輔駕,也無法履行監管義務,符合危險駕駛罪構成要件。 借助“智駕神器”等非法配件逃避監測、擅離主駕、脫手怠管等行為,不僅不能免責,反而屬于“從重處罰情節”。
